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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工傷保險條例實施有新規 省勞保廳負責人解答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0日 16:33 揚子晚報

  本報訊 昨日,省政府法制辦公室、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首次通過媒體公布了《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引起讀者極大關注。不少讀者來電詢問我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的配套規定有哪些新的調整,省勞動保障廳副廳長吳可立就此作了詳細解答。

  私人雇工可享受工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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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吳副廳長說: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和完善,個體工商戶已經成為社會經濟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將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納入工傷保險的范圍,是工傷保險發展的必然趨勢。因此,“送審稿”規定:“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及其職工或者雇工適用《條例》和本辦法。”

  工傷保險儲備金如何保證

  《條例》規定要設立工傷保險儲備金,主要用于防備重大事故的工傷保險。“送審稿”規定設立一年的儲備量,充分考慮了我省基金結余充足,以及兼顧到少數以縣(市)為統籌單位,基金規模較小的實際情況。

  傷殘補助金標準有調整

  關于5—6級以及7—10級解除勞動合同后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問題,《條例》規定工傷職工被鑒定為5—6級的,用人單位應與之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本人工資的70%—60%,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被鑒定為7—10級的,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也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職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才能解除勞動合同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就業補助金。

  定期傷殘津貼基本無變動

  關于定期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的調整問題。《條例》規定,定期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時工傷職工生活費用,“送審稿”延續了原162號令規定的做法,每年7月1日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幅度的70%與居民生活費用增長的30%綜合起來調整。(揚子晚報/祖六四許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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