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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壽保險購買的十大要點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20日 12:03 《錢經》

  文/王健

  人壽保險關系到每個人的終身大事,那么在購買保險時如何更好地選擇險種,以避免被人欺騙、誤導呢?筆者集自身實踐及專業知識,提供如下建議,以供參考。

  一、選擇誠信可靠、合格的保險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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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圈外有三種人是您日常生活的必不可少的,那就是醫生、律師、保險代理人。醫生呵護您的身體,律師解決您的心理問題與日常法律事務,而保險代理人為您的終生設計合理的財務規劃,那么,如何選擇保險代理人呢?

  首先,您所找的保險代理人是可以信賴的,做人講誠信、不誤導客戶、愛人如己,就像給自己辦事一樣。

  其次,投保時要選擇“三證”(即《保險代理人資格證》、《展業證》、《身份證》)齊全的代理人,并索取代理人的名片,必要時給保險公司打電話以確認其身份。

  第三,要專業。能夠科學地設計保險計劃,量體定做,提供專業化服務。

  二、選擇符合自身需要的險種

  保險是風險管理的最佳理財工具。作為家庭的主要經濟來源者,適合購買以保障為主,同時附帶其他功能的險種,如附加意外傷害、附加住院醫療、附加住院津貼等;作為年輕人或經常出差者,適合購買保費低而保障高的意外險,如中國人壽的賀歲卡、人身意外綜合險(118)等;父母在給子女投保時,最好選擇帶教育儲蓄兼返還快的險種,如國壽鴻鑫兩全保險等;目前有穩定收入,希望退休后繼續維持現有生活水準的人,可投養老保險。

  正像購買衣服一樣,只有最適合您的險種才是最好的!

  三、選擇信譽卓著的專業壽險公司

  人壽保險提供的是長期服務,保險公司的實力、信譽、條款、售后服務等情況對投保至關重要,購買前應了解保險公司的基本情況,如經濟組織形式、注冊資金、業務開展、理賠情況等。最好選擇信譽度高、管理嚴密、透明度高、經營穩健、償付能力強的專業壽險公司。

  四、特別注意保險責任條款及免責條款

  選擇好適合自身的險種,更要貨比三家,既要細看保險“保什么”,又要看到保險“不保什么”,做到明明白白消費,涉及到保險專業名單,一定要查清楚具體內涵,一般人只是單聽保險代理人口說,沒有具體落實到條款上,一旦涉及糾紛,后悔就晚了;尤其是免責條款,最好讓保險代理人解釋清楚,一般意外傷害不是所有的意外都賠,其對跳傘、漂流、摔跤等意外就是不賠的。

  五、確定適當的保險金額及保費

  投保要量力而行,每年的保費支出,一般應控制在個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的10%——20%為宜,收入較高的家庭可適當提高保費支出的比例,這樣不會給個人或家庭帶來過重的經濟壓力,也不會影響今后的續交保費,而且能滿足家庭的保障需求。

  六、相互搭配保障全面

  各類型的保險一般都可單獨購買,但為了保障全面,客戶可以根據自身需求自由選取組合,猶如時下流行的自助餐廳,面對豐富的佳肴可按需選擇搭配。

  七、親筆簽名至關重要

  中國保險監督會2000年7月第75號文要求:保險代理人不能代客戶簽名。就是要求客戶如實確認“如實告知”相關事項的真偽性,如果代理人代簽名,最后會導致保險合同無效或不賠,保險代理人會因此而承擔人格風險和染上法律糾紛。中國保險法第17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并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釋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子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條款,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子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八、選擇合適的合同爭議處理方式

  一般個人保險投保單,合同爭議處理方式多有兩種至三種以上,如訴訟、仲裁或向保險同業行會投訴等。如您選擇訴訟方式,根據我國訴訟法規定,如您不服一審結果,還有繼續上訴的救濟途徑;而如您選擇仲裁,一般仲裁是一裁終結制,您可與對方重新達成仲裁方式,但須選定明確的仲裁機構。

  九、一定要明確保險受益人

  投保時要指定保險受益人,并明確受益份額。受益人的指定須征得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雙重同意;投保人要變更受益人姓名,須征得被保險人同意,且書面告知保險公司。

  十、保險代理人的收費單據一定要蓋章

  以前曾發生一些非法人員利用保險公司空白收費單據詐騙保費的事情,所以在此提醒客戶一定要注意,保險代理人的收費單據一定要有公司名稱的業務處理專用章,如有嫌疑可到公司確認等。

  投保后您可享受的十項權利

  文/王健

  一、投保后簽收保單之次日起的10日撤單權

  自您簽收保險合同之日起10日內為猶豫期,在此期間內撤銷保險合同,保險公司將全部退還所收的保險費;超過此期限,按保險條款的有關退保規定辦理。在此10天內,您有時間充分審視您的保單,有權對您的保險計劃提出修改意見。

  二、保險合同內容變更權

  投保人與保險公司達成契約后,如仍有其它變更事項,可依據《保險法》之規定進行變更:“在保險公司有效期內,投保人和保險人經協商同意,可以變更保險合同的有關內容。變更保險合同的,應當由保險人在原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批準或者附貼批單,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變更的書面協議。”

  三、轉讓保險合同項下受益權

  根據《保險法》第64條第(一)款規定:被保險人死亡之后,沒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但如果指定了受益人,則受益人享受法定保險金。依據就是《保險法》第62條:“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數人為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受受益權。”

  四、解除合同權(解約權)

  依據《保險法》第15條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或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解除保險合同前,一定要用足保險合同的附加功能,如“保單質押貸款”功能等,不應輕易解除合同,否則損失慘重。

  五、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相關情況受保密權

  依據《保險法》第32條規定:“保險人或者再保險接受人對在辦理保險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再保險分出人的業務和財產情況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六、保險金優先清償權

  依據《保險法》第89條規定:“保險公司依法破產后,破產財產優先支付其破產費用后,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

  (二)、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

  (三)、所欠稅款;

  (四)、清償公司債務。

  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七、保險事故索賠權

  人們買保險的目的就是防患于未然,一旦發生了保險事故,索賠自然在情理之中。但是在索賠過程中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須做到如下幾點:1、及時報案,以便保險調查等;2、取得相關證據;3、了解人壽保險因第三者的行為可以同時要求保險人和第三者重復賠償。

  依據分別見《保險法》第22—27條、第68條。

  另外需謹記:人壽保險的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不行使而消滅。

  八、保險合同的有利解釋權

  依據《保險法》第31條:“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做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

  九、責任免除條款的知情權

  依據《保險法》第18條:“保險合同中規定有關于保險人責任范圍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向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十、恢復保險合同效力權

  依據《保險法》第59條,保險合同效力中止起兩年內,您可填寫《保險合同效力恢復申請書》,并提供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健康聲明書或體檢報告書,申請恢復合同效力。

  愿您了解您所享受的保險權利,及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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