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課堂:車輛“逼傷”行人 保險也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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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19日 08:38 北京娛樂信報 | |||||||||
案例:去年10月份,“的哥”陳師傅所在的出租車公司為全部車輛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今年2月份,陳師傅雨天駕駛富康車在三環輔路上行駛,當他在路口左轉彎時,因為沒有注意讓行主路直行車輛,主路上駕摩托車行駛的趙女士被迫緊急躲避而滑倒,造成左腿骨折、身體多處擦傷。經過交警部門認定,陳師傅負事故主要責任,趙女士負事故次要責任。于是,陳師傅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受所在公司委托提出索賠申請。
保險公司理賠人員赴現場查勘后,就賠償問題產生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保險車輛本身既沒有碰撞,也沒有傾覆,沒有和第三者發生任何接觸,因此保險車輛本身并沒有發生“意外事故”,本案不應賠償;另一種觀點認為,保險車輛本身雖然沒有和第三者發生直接接觸,但駕駛人員的違章行為迫使第三者不得不緊急避讓而受到傷害,因此無論對于被保險人還是第三者來說,都應屬于“意外事故”,依照條款規定應予賠償。因意見不一,保險公司請示了其上級公司,上級公司采納第二種觀點,要求予以賠付。 專家解析:縱觀本案處理過程,其中關鍵性問題有兩個:一是該類事件是否屬于保險條款中所指的“意外事故”;二是如果屬于“意外事故”,應如何確定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首先,對于保險車輛的駕駛員陳師傅和第三者趙女士來說,該種情況應屬出乎雙方的意料之外,具有突發性,并造成了人身傷害的后果,由于各家保險公司現行的第三者責任險條款中大多未明確“意外事故”是否必須發生于保險車輛本身,而本案中的事故又確系保險車輛引起,所以應當視為條款中所稱的“意外事故”。其次,交警部門的認定表明,保險車輛的駕駛員因違章行為造成第三者損害,依法應當負有對損害的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即構成了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