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對外貿易法大幅修訂 個人首獲外貿經營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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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8日 10:59 南方日報 | |||||||||
專訪 歷經3年的修改,吸納了多方意見之后,新版《對外貿易法》前日在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上獲得通過,并將于今年7月1日起實施。據悉,過去的《外貿法》共8章44條,而修訂后全文共11章70條,內容大幅增加,涉及外貿經營權、貿易調查、貿易救濟、知識產權、外貿秩序、外貿處罰等方面。
作為外貿領域的基本法,《外貿法》此次大幅修訂,一方面是為適應入世的新形勢,另一方面對推動我國外貿持續發展也有著舉足輕重的作用。昨日,參與整個修訂過程的商務部條約法律司趙宏處長接受本報獨家專訪時,向記者全面解讀了這一新法。 “原來的《外貿法》主要側重于自我管理,如對企業的外貿經營權、商品的配額進行管理。而新版《外貿法》則主要立足于降低門檻,推動中國產品走向世界。”趙宏向記者詳解了此次修訂的主要方向——適度的貿易管理、積極的市場開拓、有力的貿易促進和合理的貿易防御。 自然人可從事對外貿易 目的:外貿市場向充分競爭階段過渡 新法在第二章中將外貿經營者定義為“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按此規定,個人可以從事對外貿易。 據趙宏介紹,根據中國入世時對進一步放寬外貿經營權的承諾,同時考慮到在技術和服務貿易中,自然人從事外貿已大量存在的現實,新修訂的《外貿法》將外貿經營主體的范圍擴大至“個人”。 隨著外貿經營權的逐步放開,外貿市場已經開始向充分競爭狀態過渡。“此次將經營主體擴展到‘個人’,是整個過渡過程中最關鍵的一環。”趙宏認為,外貿經營市場的能量將因此得到最大限度的釋放。 針對“個人從事外貿的門檻”、“相關部門如何對個人身份的外貿經營者進行監管”等為眾人所關注的問題,趙宏回答道,這些都必須等到相關配套性單行條例及執行規章出臺后才可知曉。但有一點可以明確,“所有以外貿為業的個人必須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相關手續,并受到《外貿法》及相關執行條例的約束。” 限制專利人濫用專有權 目的:消減國內企業專利之痛 近年來,跨國公司頻頻向我揮舞“知識產權大棒”,我國企業卻總是顯得束手無策。而實際上,在WTO《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TRIPS)中,有條文明確規定:“可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權利持有人濫用知識產權”。現在最嚴峻的問題是,如何將TRIPS條文國內法化,給予處于弱勢地位的國內企業以足夠的保護? 此次新版《對外貿易法》可以說是邁出了實質性的一步:之前的《外貿法》主要側重于保護知識產權權利人的利益,新版《外貿法》則增添了“對權利人濫用專有權和優勢地位行為進行限制”的條文。 這一精神在第五章第三十條中體現得非常明確,即知識產權權利人有阻止被許可人對許可合同中的知識產權的有效性提出質疑、進行強制性一攬子許可、在許可合同中規定排他性返授條件等行為之一,并危害對外貿易公平競爭秩序的,國務院對外貿易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趙宏對此解讀說,一旦國外權利人濫用自己在知識產權上的壟斷地位如不合理專利收費、捆綁銷售等,我國商務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如提出官方調查。 但正如省外經貿廳公平貿易局局長陳立鵬所說,“保護知識產權,決非新版《外貿法》所能承受之重,它所能解決的只是外貿中的一部分知識產權糾紛。”目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一直處于單行法的分散狀態,管理也沿襲過去傳統體制時代分割思維模式,無法在各個知識產權領域形成有效的整合力量。“可以說,重構我國的知識產權法治體系迫在眉睫。” 加大外貿違法處罰力度 目的:讓中國制造擺脫低價傾軋痼疾 “在征求各個地方省市意見時,我們感受到,我們的企業在外貿中低價傾軋的現象實在是很嚴重”,趙宏說。一個打火機,進口商花不到2元錢就能拿到貨,但在美國就能賣10元甚至更多。對此,陳立鵬也深有感觸:“我們出口的產品一向質量都非常好,為何不能賣貴一點呢?”由于利潤空間縮得不能再小,競相壓價在降低行業整體競爭力的同時,也使不少企業陷入反傾銷的泥潭中。 在缺乏市場誠信體系約束和行業組織有效管理的情況下,通過法律規范外貿競爭秩序就顯得更為緊迫。新版《外貿法》將不正當競爭細化為壟斷、以不正當的低價銷售商品、商業賄賂等一系列行為。 同時,新版《外貿法》還加大了對外貿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修訂前的《外貿法》法律責任規定比較原則,處罰手段不夠,處罰種類也比較單一,主要是撤銷對外貿易的經營許可。新版《外貿法》除了規定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處罰外,還規定3年內不受理其有關資格申請或禁止其在3年內從事相關貿易的規定。 配套條例規章完善中 目的:保證新法在7月1日順利實施 據介紹,作為外貿領域的基本法,《外易法》需要由眾多單行條例以及相關部門的執行規章進行配套,否則將難以執行。目前,針對貿易救濟方面,我國已經出臺《反傾銷條例》、《反補貼條例》、《保障措施條例》以及23個相關部門的執行規章。但不可忽視的是,也有很多部分還沒有任何配套條例和規章,如維護外貿秩序、知識產權保護等。據透露,考慮到條例制定過程較復雜、耗費時間長,為保證7月1日新法的順利實施,目前國家各部門正在緊鑼密鼓地研究配套的執行規章。在日后的實施過程中,再逐步將執行規章上升為配套性的單行條例。本報記者程滿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