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受害方是否有權索賠產品責任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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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4月07日 02:32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藺振亞 【案例回放】 A公司投保了產品責任險,B在使用其產品時不慎發生事故,但保險公司認為事故是因不當操作引起,不屬產品責任險范圍
作為第三者受害方,B直接向法院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 生產升降機設備的A公司向保險公司投保產品責任險。期間,某糧庫工作人員B在使用A公司出產的升降機維修糧庫時,由于升降機側翻,不幸從8米多高處摔下,致使顱骨骨折、腦部損傷,花費治療費用10萬余元。 A公司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接到報案后即派人對現場進行了查勘,發現升降機的底部安全止推沒有展開,并且事故現場地面有25度的坡度,屬于明顯的操作不當,應予拒賠。B向A公司索賠,A公司認為在保險公司同意賠償之前,自己不會賠償。因此,B向法院直接起訴保險公司,要求賠償10萬元。 原告代理人稱,依據《保險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保險公司可以直接向第三者支付保險賠償金。因此,既然法律規定保險人有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的義務,那么,原告就有權起訴保險公司并享有向保險公司請求直接賠償的權利。 保險公司則認為,原告混淆了兩種不同的法律關系,即損害賠償關系和保險賠償關系。原告和A公司之間屬民事侵權法律關系,而A公司與保險公司之間則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保險公司既非侵權責任人,原告也非合同當事人,保險公司與原告之間無任何法律關系。因此,將保險公司列為被告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此外,《保險法》第五十條只是規定了保險人可以直接向第三人賠償,而非規定第三人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只有在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前提下,第三者才可以對保險人直接提出索賠。本案原告與A公司之間的《產品責任險保險條款》中沒有約定第三人可以向保險人直接索賠。同時,保險公司也提出本起事故是原告操作不當引起的,不屬于產品責任問題,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保險法第五十條之規定,原告有權向保險公司索賠,保險公司主張事故屬于原告違規操作所致證據不足,不予采信。一審法院判決被告(保險人)承擔原告(第三人)損失10萬元。 雖然責任保險第三者不受合同的直接保障,可是間接上享受合同約定的利益 責任保險發展的潮流是以保護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為目的,責任保險的公益性也日漸突出 【案例點評】 從中國《保險法》第五十條的立法本意來看,該條雖然承認第三者可以依法請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但并未明確第三者對保險人的直接請求權。由于本案《產品責任險保險條款》沒有約定第三者有權直接向保險人索賠,第三者依法不享有直接請求權。 但從另一方面講,雖然責任保險第三者不受合同的直接保障,可是間接上享受合同約定的利益。責任保險雖以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前提,但保險人僅以責任的終結裁判而不一定要求被保險人實際已經支付了第三者經濟賠償金為前提。從保護第三者的利益出發,如果第三者能得到責任保險的直接索賠權,那么就可以避免被保險人逃避或延期對第三者賠償的風險。第三者在獲得保險賠償后可就不足部分再向被保險人索償。 責任保險發展的潮流是以保護第三者受害方的利益為目的,責任保險的公益性也日漸突出。責任保險中的第三人直接請求權勢必將會得到法律的認可,目前中國的立法進程已顯示出這種趨勢,責任保險的第三者直接請求權正日益得到肯定和加強,比如《民用航空法》第168條規定了第三者受害方對保險人的不附抗辯事由的直接請求權,以及《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第97條規定了對船舶造成油污損害的賠償請求,受損害人可以直接向承擔船舶所有人油污損害責任的保險人提出。 《國際金融報》(2004年04月07日第十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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