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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眾責任保險事故如何理賠 不同關系不同考量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31日 02:55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黃兆來

  小男孩Y(4歲)隨舅媽到一家投保了公共責任險的餐廳就餐時,在餐廳內的兒童游樂園玩耍,不慎從高處跌下摔傷

  食品開發有限公司在訴訟案發生后,要求保險公司提前介入。由保險公司作為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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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申請參加訴訟,與食品公司共同對Y的索賠進行抗辯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對于Y的受傷事故,食品公司下屬的餐廳應當負一定的責任,Y的監護人在事發時正在現場,因其未盡到監護責任,對Y的受傷也應負一定的責任

  案件既涉及保險法律關系,又涉及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所以,保險人要對不同的法律關系有不同的考量

  在餐廳中增設游樂場所是目前快餐業的習慣做法,保險公司雖認為危險程度增加,但事前并未通過風險評估表來要求投保人明確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態,從而給理賠帶來一定困難

  案例回放

  某食品開發有限公司將其屬下的營業餐廳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在投保單和隨附的清單中并未列明具體的營業場所風險狀況。期間,公司旗下已投保的南豐餐廳內增設了兒童游樂園,也并未向保險公司說明這一情況。

  索賠訴訟

  某年7月13日,小男孩Y(4歲)隨其舅媽到南豐餐廳就餐過程中,在餐廳內的兒童游樂園玩耍,不慎從高處跌下摔傷。事發后,醫院診斷結果為:(1)右肱骨骨折;(2)右尺骨中段開放性骨折伴橈骨小頭脫位。Y共在醫院住院治療30天,用去醫療費12384.31元。

  隨后,Y的監護人向南豐餐廳隸屬的食品公司提出索賠,要求賠償Y的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計20074元。

  Y的監護人與食品公司協商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食品公司賠償上述損失。

  保險公司介入

  由于已在保險公司投保了公眾責任險,食品開發有限公司在訴訟案發生后,要求保險公司提前介入。

  保險公司分析認為,食品公司在保險標的的營業場所性質發生了一定變化以后,未及時向保險人履行通知義務。因為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有所增加,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增加保險費或拒絕承保,被保險人應對其未履行通知義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食品公司則認為,保險人在承保時未要求列明投保人經營場的風險狀態,出險后才提出危險程度有所增加,這不能成為拒絕賠償的理由。

  后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由保險公司作為第三人申請參加訴訟,與食品公司共同對Y的索賠進行抗辯,并同意對最終的賠償金額承擔50%的保險賠償責任。但在保險公司和食品公司向法院提起追加主體的申請后,法院駁回了這一申請。保險公司遂派員直接接受食品公司的委托,作為食品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參加了訴訟。

  法院在審理后認為,對于Y的受傷事故,食品公司的餐廳應當負一定的責任,Y的監護人在事發時正在現場,因其未盡到監護責任,對Y的受傷也應負一定的責任。

  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雙方進行協商,達成了賠償協議,并由法院民事調解書加以確認,具體內容如下:賠償款額總計為15000元。賠償比例按6∶4計算,由食品開發有限公司南豐餐廳承擔9000元,余款6000元由Y的法定代理人自行承擔。

  案例點評

  本案是一個涉及訴訟的典型責任保險賠付糾紛案,涉及的法律問題也是非常典型的。由于案件既涉及保險法律關系,又涉及人身損害賠償法律關系,所以,保險人要對不同的法律關系有不同的考量。

  1.對于保險法律關系,雙方爭議的焦點集中在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問題,根據《保險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但是,的確存在危險程度增加與否的判斷問題,本案中在餐廳中增設游樂場所是目前快餐業的習慣做法,保險公司雖認為危險程度增加,但保險公司事前并未通過風險評估表來要求投保人明確保險標的的風險狀態,所以,給理賠處理帶來一定的困難。

  2.在餐廳的游樂場所,顧客就餐及娛樂當然應當得到經營者的安全保證,毫無疑問,這是《合同法》上規定的一種附隨義務,但是,本案顧客小孩Y的父母親都在場,卻沒有盡到照看和保護的監護人義務,這也是應當自行承擔一部分責任的依據。

  3.本案同時還涉及作為責任保險的保險人提前介入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案進行抗辯的訴訟模式。由于目前的法律中,無論是《民事訴訟法》還是《保險法》,都沒有對這一問題有規定,所以,保險人在實際處理的過程中申請追加為訴訟第三人未得到法院的同意,考慮到本案中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在對第三人的抗辯中有一定的共同利益,所以通過運用一定的訴訟技巧,以公民代理的形式接受被保險人食品公司的直接委托,作為其訴訟代理人,最終處理結案。

  《國際金融報》 (2004年03月31日 第十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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