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敖曉波) 國內首部《期貨經紀公司治理準則》由證監會制定完成,昨天正式發布。準則首次明確了期貨公司也必須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各項規定。
準則中規定,符合“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單個股東或最終權益持有人對期貨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比例達50%以上、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的公司、有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參股”四個條件之一的期貨公司,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并就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
、職權、發布獨立意見的內容等做詳細規定。
準則還首次提出了期貨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的具體要求,明確規定了期貨公司的保證金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期貨公司業務創新計劃應經董事會審議并通過;要求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經理層有權抵制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公司制度的要求;規定期貨公司向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期貨經紀服務時,需定期向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提供服務的相關情況;規定分管市場開發和交易業務的經理層成員一般不應同時分管結算或風險控制業務。
另據了解,該準則還突出了對中小股東合法權利的保護,規定超過一定交易金額的關聯交易、對外投資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監管部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管意見、整改通知和處罰措施應列入股東會的通報事項,公司制定的整改方案應列入股東會的審議范圍;單獨或者合并擁有期貨經紀公司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股東會提出審議事項和質詢等。
《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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