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治理結構提高治理水平--準則五大“緊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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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4日 06:02 上海證券報網絡版 | ||||||||||
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健全的內控機制是期貨公司規范經營、可持續發展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又是內控機制得以建立的基石。不久前,《國務院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要督促期貨公司完善治理結構,把期貨公司建設成為具有競爭力的現代金融企業。因此,提升期貨公司的治理水平是當前及今后監管部門規范發展期貨市場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
正是在這樣一個大背景下,中國證監會近日頒布了《期貨經紀公司治理準則》(試行)。 仔細閱讀這份文件,我們可以感覺到,對期貨公司治理提出具備一定前瞻性的要求,是這份文件的明顯特點。《準則》從五個方面對期貨公司治理給予了規范: 首先,《準則》強化了公司決策和管理的制衡機制。《準則》在多處要求期貨經紀公司在遵循《公司法》基本要求的基礎上,合理細化公司章程和相關管理制度,進一步明確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監事)和經理層的具體職權,保證公司內部機構充分發揮各自的職能并形成切實有效的相互制衡。比如《準則》規定董事會如授權董事長行使董事會部分職權,則應在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董事會授權原則和授權內容。凡涉及公司重大利益的事項仍應提交董事會或股東會審議決策。董事會對經理層的授權也應明確授權范圍、限額等,以有效地控制公司決策風險。 其次,《準則》提出了公司內部控制和風險防范的具體要求。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內控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得以建立的基石,因此,《準則》將加強對期貨經紀業務的風險控制作為期貨經紀公司完善公司治理的一項基本原則并根據此原則對期貨公司的治理結構提出了一些具體要求。比如《準則》規定,期貨公司的保證金管理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期貨公司業務創新計劃應經董事會審議并通過;要求公司章程中明確規定經理層有權抵制股東會或董事會違反公司制度的要求;規定期貨公司向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期貨經紀服務時,不得放松風險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提供服務的相關情況;規定分管市場開發和交易業務的經理層成員一般不應同時分管結算或風險控制業務。 第三,《準則》突出了對中小股東合法權利的保護。《準則》規定期貨公司可以在公司章程中規定,超過一定交易金額的關聯交易、對外投資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監管部門對期貨經紀公司的監管意見、整改通知和處罰措施應列入股東會的通報事項,公司制定的整改方案應列入股東會的審議范圍;單獨或者合并擁有期貨經紀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決權的股東,有權向股東會提出審議事項和質詢等等。 第四,《準則》強調了股東尤其是大股東的誠信義務。《準則》規定股東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或轉移期貨經紀公司的資產,不得通過關聯交易和資產重組等方式損害期貨經紀公司、其他股東和期貨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期貨經紀公司向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期貨經紀服務時,不得放松風險控制方面的要求,并需定期向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報告提供服務的相關情況;期貨經紀公司的股東和最終權益持有人不得對股東會人事選舉決議和董事會人事聘任決議履行任何批準手續;不得越過股東會和董事會直接干預期貨經紀公司交易、結算、風險控制、財務會計、保證金管理和分支機構管理等經營管理事務。 第五,《準則》明確了期貨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各項規定。《準則》鼓勵期貨經紀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規定符合注冊資本在5000萬元以上、單個股東或最終權益持有人對期貨公司直接或間接控股比例達50%以上、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的公司、有金融機構直接或間接參股這四個條件之一的期貨公司,應建立獨立董事制度,并就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求、職權、發布獨立意見的內容等做了詳細規定。 因此,可以預料《準則》的頒布,對于期貨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進而促進期貨市場的規范發展,無疑會發揮積極的作用。(上海證券報 記者 林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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