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人員不可投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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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3月24日 04:49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本案例中,由于保險代理人的蓄意隱瞞,被保險人的真實情況(吸毒)同樣未如實反映在保單上,可以說也已埋下“未如實告知”糾紛的隱患 幸運的是,事發后查證過程順利,投保人的全額退保要求得到了及時的受理 【案例回放】
1999年12月14日,客戶房某的兒子汪某因販毒和吸毒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2000年7月14日,上海市某保險公司的業務員吳某向房某推銷保險,房某在言談中將兒子被判刑的情況告知了吳某,吳某聽后說“你兒子這種情況更應該買保險”,并不遺余力地向其介紹了一些投資型險種。交談之后,房某決定為兒子購買保險,當時兒子正在監獄里服刑,所以保單由房某代為簽名。 到了2003年4月,在一個偶然的契機下,房某把這份保單拿給女兒看。女兒仔細看完保單后驚訝地表示,合同上寫明吸毒人員是不可以投保的。房某隨即向保險公司提出盡快辦理全額退保的要求。 經查證,房某反映的情況屬實,保險公司迅速對她購買的保單作出了全額退保處理。 【案例點評】 保險是一門科學,保險合同是法律文本。保險公司不可能什么責任都承擔,因此任何保險合同中都有責任免除條款。 責任免除是保險合同的重要條款之一。客戶在購買保險時一定要注意看清責任免除的具體內容,否則購買了保險卻無法得到預期的保障,難免大失所望。 一般來說,人身保險合同中都把吸毒、搶劫等故意的違法犯罪行為列為責任免除范圍。該案中的保險代理人吳某有可能是無知,但更有可能是有意誤導客戶。 不管怎樣,此案都再一次說明保險公司的代理人培訓、教育和管理等工作有待于進一步的強化。(扈葆) 《國際金融報》(2004年03月24日第十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