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流程--交割
一、實物交割的概念和作用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到期時,交易雙方通過該期貨合約所載商品所有權的轉移,了結到期未平倉合約的過程。商品期貨交易一般采用實物交割制度。雖然最終進行實物交割的
期貨合約的比例非常小,但正是這極少量的實物交割將期貨市場與現貨市場聯系起來,為期貨市場功能的發揮提供了重要的前提條件。
在期貨市場上,實物交割是促使期貨價格和現貨價格趨向一致的制度保證。當由于過分投機,發生期貨價格嚴重偏離現貨價格時,交易者就會在期貨、現貨兩個市場間進行套利交易。當期貨價格過高而現貨價格過低時,交易者在期貨市場上賣出期貨合約,在現貨市場上買進商品。這樣,現貨需求增多,現貨價格上升,期貨合約供給增多,期貨價格下降,期現價差縮;當期貨價格過低而現貨價格過高時,交易者在期貨市場上買進期貨合約,在現貨市場賣出商品。這樣,期貨需求增多,期貨價格上升,現貨供給增多,現貨價格下降,使期現價差趨于正常。以上分析表明,通過實物交割,期貨、現貨兩個市場得以實現相互聯動,期貨價格最終與現貨價格趨于一致,使期貨市場真正發揮價格晴雨表的作用。
一些熟悉現貨流通渠道的套期保值者在實際操作中,根據現貨市場的有關信息,直接在期貨市場上拋出或購進現貨,獲取差價。這種期現套做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種種非價格因素所帶來的風險,客觀上起到了引導生產,保證利潤的作用。
二、交割方式與交割結算價
(一)交割方式
1、"集中性"交割:即所有到期合約在交割月份最后交易日過后一次性集中交割的交割方式。
2、"分散性"交割:即除了在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過后所有到期合約全部配對交割外,在交割月第一交易日至最后交易日之間的規定時間也可進行交割的交割方式。
(二)交割結算價
我國期貨合約的交割結算價通常為該合約交割配對日的結算價或為該期貨合約最后交易日的結算價。交割商品計價以交割結算價為基礎,再加上不同等級商品質量升貼水以及異地交割倉庫與基準交割倉庫的升貼水。
三、實物交割程序
實物交割要求以會員名義進行。客戶的實物交割需由會員代理,并以會員名義在交易所進行。
實物交割的日期:合約到期月份的16日至20日(節假日順延)為實物交割期。
(1)買方申報意向。買方在最后交易日(合約交割月份的15日)的下一個工作日的12:00前,向交易所提交所需商品的意向書。內容包括品名、牌號、數量及指定交割倉庫名等。
(2)賣方交標準倉單和增值稅專用發票。賣方在18日16:00以前將已付清倉儲費用的標準倉單及增值稅專用發票交交易所。如18日為法定假日則順延至節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若是20日,則賣方必須在12:00前完成交割。
(3)交易所分配標準倉單。交易所根據已有資源,向買方分配標準倉單。
不能用于下一期貨合約交割的標準倉單,交易所按所占當月交割總量的比例向買方分攤。
(4)買方交款、取單。買方必須在最后交割日14:00前到交易所交付貨款,交款后取得標準倉單。
(5)賣方收款。交易所在最后交割日16:00前將貨款付給賣方。
四、交割違約的處理
(一)交割違約的認定
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構成交割違約:
1、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賣方未交付有效標準倉單的;
2、在規定交割期限內買方未解付貨款的或解付不足的
a)賣方交付的商品不符合規定標準的。
(二)交割違約的處理
會員在期貨合約實物交割中發生違約行為,交易所應先代為履約。交易所可采用征購和競賣的方式處理違約事宜,違約會員應負責承擔由此引起的損失和費用。交易所對違約會員還可處以支付違約金、賠償金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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