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起個人外幣兌換人民幣可不必再去銀行
“外幣找換店”將現身街頭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
【本報訊】去過海外的人會發現,在一些國家和地區,人們可以很容易地在街邊的“外幣找換店”里隨時兌換外幣。而我國也即將出現這種類似于“外幣找換店”的外幣代兌機構,這不僅能夠填補我國在外幣代兌機構方面的空白,也能讓個人輕松換匯。
據中國人民銀行官方網站消息,為規范外幣代兌機構經營外幣兌換業務行為,便利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的外幣兌換活動,維護外匯市場秩序,中國人民銀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在公開、廣泛征求社會各界意見的基礎上,發布了《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
僅限于外幣兌換人民幣業務
根據該《辦法》規定,外幣代兌機構是指與具有外幣兌換(或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簽訂協議,經銀行授權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境內企業法人機構。
外幣代兌機構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品種限于可自由兌換貨幣的現鈔及旅行支票。外幣代兌機構只能為境內居民個人及非居民個人辦理用外幣和外幣旅行支票兌換人民幣的單方面兌換業務,不能辦理用人民幣兌換外幣的兌換業務,即境內居民個人出國留學、旅游、探親等所需的外匯,仍須到開辦此項業務的銀行網點用人民幣購買。
如果非居民個人要將在外幣代兌機構兌換所得的人民幣兌回外幣,需到為其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代兌機構的授權銀行辦理,兌回金額不得超過原兌換的外幣金額,兌回有效期為自兌換之日起6個月內。居民個人不得辦理兌回業務。
設代兌機構門檻不高
據了解,目前我國能兌換外幣的主要有中行、工行、中信、招商等金融機構。根據《辦法》,只要具備有境內企業法人資格、有固定的營業場所、不少于2名經授權銀行培訓合格的從事外幣兌換業務的工作人員等條件的機構就可以申請成為外幣兌換機構。而它們經營業務的場所,原則上多是地處人流稠密的口岸、機場、車站、碼頭、旅游點、邊境口岸地區、主要商業區、涉外賓館酒店等。有關負責人強調,提出申請的機構將接受外管部門的嚴格審查,而且如有違規將嚴厲處罰。
今后,外國人和我國居民包括港澳臺同胞可以通過“外幣找換店”進行換匯。深圳商報記者王蘭君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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