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報訊(記者甄世宇)年底前沒有在外匯局備案的外幣代兌機構,將不能再辦理外幣兌換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將于11月1日起施行的《外幣代兌機構管理暫行辦法》,首次將外幣代兌機構納入結售匯監管體系和銀行監管體系,非法的換匯網點將不能再生存。
《辦法》所稱外幣代兌機構,是指與具有外幣兌換(或結售匯)業務經營資格的境內銀行簽訂協議,經銀行授權辦理外幣兌換業務的境內企業法人機構。
按照《辦法》的要求,在我國境內注冊登記的企業法人機構,只要符合央行的有關要求,就可以向銀行申請在口岸、機場、碼頭和旅游點等涉外營業場所,代理外幣兌換業務。在價格上,外幣代兌機構將按照授權銀行制定的外幣兌換牌價辦理外幣兌換業務,并在其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公布外幣兌換牌價。目前外幣代兌機構辦理的外幣兌換業務的品種限于可自由兌換貨幣的現鈔及旅行支票,并限于境內居民和非居民個人用外幣和外幣旅行鈔票兌換人民幣的單方面兌換業務。
《辦法》施行前,市場上也存在一些外幣代兌機構,對此央行表示,在《辦法》發布實施之日起兩個月內,要由其授權銀行向所在地外匯局補辦備案手續。未及時辦理備案手續或者辦理備案手續不合格的外幣代兌機構,將不再擁有外幣兌換業務資格,不得繼續辦理外幣兌換業務。
由于《辦法》規定,國家外匯管理局及其分支機構,依法對銀行授權的外幣代兌機構的外幣兌換業務進行監督和管理。首次將外幣代兌機構納入結售匯監管體系和銀行監管體系。央行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填補了外幣代兌機構管理的空白,將有助于維護結售匯活動的正常秩序。另外,監管部門通過規范外幣代兌機構的業務流程,將方便個人辦理外幣兌換業務,保障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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