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二十多年的改革,商業銀行的利潤目標和經營自主權日益加強,在盡快降低不良貸款的壓力下,貸款越來越謹慎,自主性操作越來越強。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和擴大就業,本不是企業化銀行的追逐目標。對存、貸款利率實行基本管制,以及貨幣市場利率自由化,必然驅使商業銀行對信息不對稱及風險較高的中小企業貸款采取慎之又慎的態度,這是自然的市場行為。
在近期貸款利率不能完全自由化以及國家對中小企業融資政策,中小企業投資咨詢、財務培訓等中介服務體系尚未健全之前,不能對用貨幣政策來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持有過高的、不恰當的期望。在這一基本判斷下,發展對我國就業及社會穩定極具重要意義的中小企業,已不能完全依靠商業銀行,而必須進行中小企業融資政策的創新。
鑒于中小企業對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的特殊作用,世界主要國家對中小企業發展都予以高度關注和支持。美國有20多部法律,日本有30多部法律,歐洲議會通過《歐洲小企業憲章》等,專門以法律形式對中小企業加以扶植。我國人大常委會去年通過了《中小企業促進法》。現在的關鍵是按中小企業的市場行為性質,分類改善,抓具體政策的落實。
中小企業股權融資政策創新
對投資前景不明,風險較大的企業的股權融資,主要應采用創建各種創業投資基金或者創業投資公司等形式。在這方面,政府應給予適當稅收優惠,適當以參股形式支持,同時鼓勵銀行、證券、保險等機構投資者以有限制的比例投資。對普通中小企業的股權融資,應通過創設中小企業板市場進行。鑒于國際上創業板市場的經驗教訓,以及我國目前股票市場發展初期投機性較強、仍不夠成熟的狀況,可暫不設創業板市場,先設二板市場(中小企業板市場)。但相對于主板市場,二板市場應該在公司設立年限、資本金要求、獲利能力、股權分散方面要求低些。絕對不能對二板市場上市公司無盈利規定等要求。通過創建中小企業板市場,以真正扶植經營前景良好的中小企業快速成長。中小企業板市場上市公司條件成熟的,可升到主板市場上市。
對達不到中小企業板市場上市要求,且又需要股權流通的,在有條件的地方,政策應明確,可組織中小企業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的產權交易,吸引各方資金投資中小企業。只要交易對象限于法人之間,就不會引起過去曾出現過的社會風險。
中小企業債務融資政策創新
在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對符合我國行業政策發展的項目、環保型項目和出口型項目的商業銀行貸款,應予以一定的貼息支持。
鑒于中小企業普遍資本規模較小、資信度較低、可供擔保品較少,加上目前全國貸款擔保公司只有約850家,中小企業擔保戶僅占中小企業總數的13%左右,可用擔保資金總額僅242億元(擔保責任僅為擔保資金總額的5倍,國外一般在10倍),應賠金額實際僅占在保金額的0?郾3%。在這種情況下,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應進一步加大支持力度,加快擔保公司的數量發展和資本規模擴張。
在地方財力許可的條件下,對看得準的項目,即能償還貸款本金、有投資回報的中小企業項目,可通過地方所屬相關投資公司對商業銀行貸款提供擔保。對符合發行企業債條件的中型企業提供發債擔保。
充分發揮保險的特殊功能。地方政府與其直接投資支持某一個項目,不如通過開設保險公司或與保險公司合作,對轄區內主要面向中小企業提供擔保的擔保公司發展擔保信用保險,在更寬的范圍內、以更大的倍數間接支持中小企業。
要特別重視發揮融資租賃公司的作用。美國以中小企業貸款和消費者信貸為主的財務公司目前有1000家左右,平均每家規模約10億美元,已占到美國整個商業銀行體系經營規模(包括商業銀行、儲貸協會、儲蓄銀行和信用社)的五分之一。需特別提示的是,中小企業風險高、信息不對稱、經營成本高的特點,決定了高負債商業銀行對其大量貸款確實具有不可能性。而租賃公司與中小企業發生租賃業務時,一旦企業破產,根據我國《破產法》,租賃資產所有權屬租賃公司所有,不列入破產財產,比商業銀行直接貸款安全,商業銀行也愿意借錢給租賃公司以租賃形式支持中小企業。而且,融資租賃的出資方側重于對中小企業項目現金流的考察,對承租人過去的負債情況要求不高,使創新型中小企業容易在項目設備需求方面得到信用支持。加上租金支付方式由雙方協商解決,不像銀行貸款必須采用固定的還本付息方式。首期較少的租金,可解決中小企業的設備需要。所以,中央政府應整合目前幾個部門分頭管租賃的體制,大力鼓勵租賃公司的發展,增加租賃公司的數量,通過設備租賃和設備貸款的方式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在這方面,要重視組織向中小企業宣傳、介紹設備租賃市場,并給予其政策支持,還要注意研究、推廣市場的創新。如上海市政府和國家開發銀行合作的再擔保、租賃信托品種等方式較好地實現了這一點。同時,進一步擴大租賃公司業務范圍,允許租賃公司向銀行借款,公開發行債券以及以私募形式向機構投資者籌資等方式,壯大租賃公司的資金實力。
盡快修訂、出臺《企業債券管理條例》。應通過制定法規鼓勵符合一定條件的中型企業發債籌資的正常市場行為,擺脫過分依靠銀行貸款的籌資模式,消除目前只允許由政府部門計劃、個案審批的特大型企業發債而產生的事實上對中小企業歧視的政策。
進一步擴大直至先放開中小企業貸款利率浮動幅度。針對中小企業信用風險高、信息不對稱的特點,先擴大對其貸款的利率浮動幅度,做到收益和風險相匹配,鼓勵更多的銀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
其他方面的政策創新
長期以來,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全國中小企業的數量缺乏統一、準確的統計,有的說是4000萬家左右,有的說是1000萬家左右。鑒于國務院有關部委已發布《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有關金融機構應盡快修正過去的“鄉鎮企業貸款”、“私營企業及個體貸款”等科目,增設“中小企業貸款”科目,正確、及時匯總數據,把握銀行系統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真實情況和動態,為國務院提供決策咨詢。
相當部分的地方政府已建立了有效的中小企業管理體制或協調機制,完善了中小企業服務體系,但有些地方政府這方面的工作尚不到位。因為全國中小企業分屬不同的部門管理:工商局和工商聯分管個體私營企業,農業部分管鄉鎮企業,原國家經貿委分管中小企業,科技部分管高新技術中小企業。各部門間在一定程度上缺少溝通與聯系,數據統計交叉、重復,中介服務體系建設難以協調。各地方政府應克服各有關部委業務管理分割狀態帶來的影響,組建統一的為中小企業服務的工作機構,整合各方資源,綜合協調、負責當地中小企業的技術、培訓、信息、擔保、融資等各類服務工作和具體政策措施的落實工作。
(作者系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長/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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