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投資人看來,“寧波新金和”項目信息披露的不規范,已違反了當初簽訂的信托合同,甚至導致投資人錯過了最重要的解決問題的時點。
理財周報記者 李田/上海報道
剛剛過去的2014年,多個信托產品爆發的兌付危機,讓“兌付危機集中爆發”、“打破剛性兌付”等成為了2014年信托行業關鍵詞之一,而這一現象在2015年似乎仍在延續。
據理財周報記者獲悉,2015年春節前后,長城新盛信托旗下的一款“長城新盛?財富3號寧波新金和股權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查詢信托產品)(查詢信托產品)”,或即將要面臨兌付風險,已無法向投資人支付本該于2月1日支付的484萬元利息。
此外,一位該信托計劃的投資人還對記者表示不滿稱,“寧波新金和”項目信息披露的不規范,已嚴重違反了當初簽訂的信托合同,甚至導致投資人錯過了最重要的解決問題的時點。
長城新盛信托陷兌付危機
剛剛過去的2014年,多個信托產品爆發的兌付危機,讓“兌付危機集中爆發”、“打破剛性兌付”等成為了2014年信托行業關鍵詞之一,而這一現象在2015年似乎仍在延續。
據理財周報記者獲悉,2015年春節前后,長城新盛信托旗下的一款“長城新盛?財富3號寧波新金和股權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或即將要面臨兌付風險。
據記者了解,該信托計劃的融資方由于自身經營問題身陷財務危機,已無法向投資人支付本該于2月1日支付的484萬元利息。
長城新盛信托官方則表示,已于2014年12月3日以信托糾紛為由向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對新金和公司及其高管的訴訟,已于2014年 12月9日完成對“金和系”相關資產的訴中保全。
據資料顯示,該2年期信托計劃共發行兩期,融資總額為2億元,分別將于今年8月1日及10月到期。
盡管該信托計劃管理的資金規模并不算十分龐大,本次應支付的回購款總共也僅有400余萬元,但這無疑仍將關乎每一位投資者的切身利益,緊緊牽動每一位投資者的神經。
一位投資人向理財周報記者稱:“在此之前,我們完全不知道有什么問題,直到2月1日這天發現利息僅僅支付了15%左右,才察覺到這其中可能出事了!
“直到看到2月16日加密公告才知道問題的嚴重性,但16日已經是除夕前夜了,我們根本來不及采取任何措施!
記者注意到,根據長城新盛信托2月16日發布的加密公告,“長城新盛?財富3號寧波新金和股權收益權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一期”的股權收益權的回購款484萬元于2015年2月1日到期,融資方寧波新金和投資有限公司因“金和系”公司自身經營等原因未能全部支付上述股權收益權回購款,目前,只向本信托計劃支付回購款人民幣(6.2625, -0.0062, -0.10%)75萬元,因此我司本次僅向投資者分配本期信托收益共計人民幣75萬元!
究其原因,受托人給出的解釋是,“由于房產市場低迷,’金和系‘旗下璟月灣項目的建設和銷售進度也受到影響,從’2014年起銷售額大幅下滑!
另外,“金和系”另一項主營業務“鋰電池正極材料板塊本身的經營特點和受目前經濟形勢影響,導致凈現金流也無法支撐璟月灣項目的建設!
在后續處置方面,長城新盛信托則表示稱,“將加快司法訴訟程序,通過訴訟途徑保障信托計劃的安全,另一方面通過繼續督促金和系公司履行合同義務,或尋找第三方接盤,以保證對委托人收益的安全。”
投資人維權稱“信批嚴重違反信托合同”
盡管表面上看,長城新盛信托對于此次兌付危機,已通過多日之后的一份加密公告做出了相關解釋和回應,但僅僅是一個遲來的公告,顯然根本無法解答投資者的疑問。
但從投資人看來,“寧波新金和”項目信息披露的不規范,已違反了當初簽訂的信托合同,甚至導致投資人錯過了最重要的解決問題的時點。
上述投資人則對記者表示:“盡管我們都知道信托投資是有風險的,但如果投資人不能及時知曉相關事項,沒有辦法召開’受益人大會‘,就等于延遲了受益人大會對信托公司、信托經理做出決定和影響的時機,從而可能錯過了重要的解決問題時點!
“根據相關法律、合同內容及長城新盛信托公告,長城新盛信托公司在2014年12月3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該節點,就應該向廣大投資人披露該信息,信托公司并沒有做任何披露。”
“在484萬元于2015年2月1日到期的該節點,也應該向廣大投資人披露該信息,信托公司也沒有做任何披露!
而多位信托業從業人士均對記者表示,“付息日、到期日都是一款信托產品中非常關鍵的時間節點”,如果信托產品出現到期不能兌付的情況,必須及時公告受益人,否則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
理財周報記者致電長城新盛信托方面詢問相關事宜,但該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已經在公告中做了披露,目前沒有什么可說的。”
但另據記者從投資人處獲得的一份信托合同,在信息披露條款中,確實存在:如發生(1)相關法律法規或監管制度發生重大變化、(2)信托財產可能遭受重大損失、(3)發生資金使用方的財務狀況嚴重惡化以及其他嚴重影響信托計劃目的實現或嚴重影響信托事務執行的重大變故、(4)信托計劃進入延長期等事項,受托人在知道該重大事項發生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需將該重大事項以信托合同規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
據了解,截至目前,該信托糾紛案件還未有最新進展,理財周報記者后續將繼續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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