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托周周
信托關系中規定信托必須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三方當事人。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自己特定的、合法的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其意愿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或處分。受托人雖然居于控制、管理和處分信托財產的中心地位,但必須遵照委托人的意愿管理信托財產。在我國根據《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受托人一般由信托公司擔任,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受益人是信托關系中的純享利益之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不是同一人,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權可以依法轉讓和繼承。
以中信信托“中信藍海之星II號·天津濱海投資貸款集合資金信托計劃(查詢信托產品)”為例,客戶A購買該信托計劃300萬元,即成為“委托人”,同時指定自己為“受益人”,將300萬元資金委托給受托人———中信信托,由中信信托按照A的意愿發放1.5年的信托貸款給天津濱海投資公司,不得挪用于其他用途。中信信托謹慎、有效地管理、運用這筆資金,于項目結束后將本金和收益劃付至受益人A的指定銀行賬戶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