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須謹慎 兩融賬戶多關注

投資須謹慎 兩融賬戶多關注
2024年10月11日 02:45 上海證券報

  一、糾紛概要

  投資者李先生2020年在A證券公司開立了融資融券賬戶,并一直進行相關交易。

  2023年12月,他接到A證券公司客戶經理的電話,對方通知其賬戶的維保比例低于130%,要求增加擔保品。就在他籌措資金的過程中,且當時維保比例僅略低于130%、無重大風險的情況下,A證券公司就對其賬戶進行了強平,導致其損失5萬余元,并且強平后,其融資融券賬戶顯示有可用資金,但他再進行融資買入股票時,卻一直被系統提示“禁止開倉”。

  李先生認為,以上情況都是A證券公司針對自己的行為,故要求賠償損失。

  糾紛雙方協商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向中證廣東調解工作站(以下簡稱“工作站”)提出了調解申請。

  二、主要爭議

  本案爭議焦點有兩個:一是維保比例低于130%時,證券公司是否有權隨時強平賬戶;二是證券公司限制李先生融資融券賬戶進行交易的行為是否有合理依據。

  三、調解過程

  工作站受理該糾紛后,迅速組織調解員開展調解。調解員首先向證券公司了解投資者李先生簽署融資融券合同的情況以及融資融券合同的內容。經調查,投資者李先生是臨柜辦理的融資融券業務,風險承受能力與風險等級匹配,相關合同簽署完整。雙方在《融資融券業務合同》中明確約定了維持擔保比例等內容。李先生對于簽約過程的正當性表示認可,未提出異議。

  但調解中,李先生認為,合同中規定維持擔保比例須在130%以上的條款不合理,中國證監會早就取消了最低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于130%的限制,證券公司還如此規定是霸王條款。

  針對投資者提出的異議,調解員耐心向投資者解釋:取消統一的維持擔保比例,不代表不設置最低維持擔保比例,只是將該比例交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雙方協商確定。李先生如果對合同中約定的130%的比例不滿意,應該是在雙方簽署合同時提出,而不能在合同簽字確認后表示不認同。證券公司按照雙方約定的平倉線實施強平,并無明顯瑕疵,但公司在通知投資者補充擔保品的過程中,沒有跟投資者進行充分的溝通,也沒有給出清楚的期限,導致投資者誤解,負有一定的責任,公司對此表示認可。

  另外,針對李先生融資融券賬戶被禁止開倉的問題,證券公司解釋稱:該政策是公司為加強高齡客戶融資融券業務風險管理工作,要求75歲以上客戶原則上不予新增負債,并在逐步了結負債后停止授信。李先生屬于存量75歲以上客戶,所以公司通過App彈窗、短信等方式多次提示李先生后,才實施了限制賬戶的融資買入功能,公司認為自己已經做到了通知義務,限制行為并無不妥。李先生認為,合同約定的服務未到期,證券公司單方面拒絕提供服務,屬于違約行為,雙方爭執不下。

  調解員遂查閱了近年來類似糾紛的案例,市場機構同類型的做法被認定違法違規的情形較少,監管部門更傾向于將該做法認定為一種對投資者的保護行為。據此,調解員將調查情況與李先生進行了詳細溝通,消除其誤解及疑慮,李先生情緒有所緩和,表示理解了融資融券業務的相關政策及監管認定,主動放棄了賠償主張。證券公司表示,后期將進一步優化客戶服務,加強交易規則方面的解釋說明,做好通知提醒工作,為李先生提供更好的客戶體驗,至此糾紛得以妥善解決。

  四、案例啟示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投資者獲取信息的渠道越來越豐富,不少投資者通過自媒體、短視頻、微信群及直播間等方式了解監管政策和動向,但這些非官方解讀往往有誤,容易造成投資者對監管政策的認識偏差。建議投資者要主動關注監管部門、權威媒體發布的公告和政策解讀,增強獨立思考和識別虛假信息的能力,從而提高投資決策的準確性。此外,投資者要根據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認真了解與證券公司簽署的有關風險揭示書及合同內容,正確認識融資融券交易的杠桿特性及業務風險,從而合理運用融資融券工具。

  證券公司在設計和執行業務規則時,應對相關業務的可行性進行充分論證,尤其是針對高齡投資者等群體,在滿足監管要求的基礎上,不僅要兼顧風險控制,還要履行社會責任、踐行人性化管理,如建立服務規范和應急預案、為投資者安排過渡期適應及在客戶端增加強提醒功能等。

  (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

責任編輯:尉旖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