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講案例話新規,防范私募投資風險
來源:投保基金
編者按:為進一步幫助投資者正確認識私募基金,強化風險意識,提高自我保護能力,我們對12386熱線中投資者關于“私募基金”的投訴事項進行了梳理,選取了部分典型案例,講解了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條件、私募基金投資注意事項、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產品登記備案制度等知識,提示投資者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理性參與投資。
【案例一:花點小錢投私募,還能保本保收益?】
投資者花費5萬元通過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購買了私募基金產品,公司聲稱可以與他人“拼單”投資私募,并未明確告知參與私募基金投資需要的資金門檻,還與投資者簽訂了《保本協議》,承諾保本保收益。
案例知識:合格的私募基金投資者應當具備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第105號令)第十二條明確指出,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于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于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一)凈資產不低于1000萬元的單位;(二)金融資產不低于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萬元的個人。
根據《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證監會公告[2020] 71號)第六條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之外的單位、個人募集資金或者為投資者提供多人拼湊、資金借貸等滿足合格投資者要求的便利。
案例知識:私募基金管理人、銷售機構及從業人員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收益。
根據證監會發布的《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其中第十五條明確指出,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不得向投資者承諾投資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
《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六條進一步細化了上述要求,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從業人員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間接以口頭、書面或者通過短信、即時通訊工具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向投資者承諾保本保收益,包括投資本金不受損失、固定比例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等情形;也不得夸大、片面宣傳私募基金,包括使用安全、保本、零風險、收益有保障、高收益、本金無憂等可能導致投資者不能準確認識私募基金風險的表述,或者向投資者宣傳預期收益率、目標收益率、基準收益率等類似表述。
【案例二:產品到期無法兌付,公司不是備案了嗎?】
投資者花費140萬元購買了某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私募基金產品。投資者特意提前了解到該公司是在基金業協會辦理了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遂放心投資。之后產品到期未兌付,公司要求投資者簽署延期兌付的協議,投資者表示同意。投資者了解到公司宣傳的產品投向是投資于證券二級市場,但實際上《基金合同》中規定的投資對象是擬在港交所上市的影視公司,公司遲遲不能上市,導致無法兌付。投資者就公司宣傳的產品投向與實際投向不匹配的問題多次和公司溝通,對方一直以領導不批準為由不進行兌付。
案例知識:機構要登記、產品要備案,不等于私募投資沒有風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年修正)第九十四條、《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和基金備案辦法(試行)》(中基協發[2014]1號)第三條等規定,基金業協會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及私募基金備案,對私募基金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履行基金管理人登記手續并申請成為基金業協會會員;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基金業協會備案。需要注意的是,基金業協會為私募投資基金辦理備案不構成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以下簡稱“管理人”)投資能力的認可,亦不構成對管理人和私募投資基金合規情況的認可,不作為對私募投資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投資者應當自行識別私募投資基金投資風險并承擔投資行為可能出現的損失。
根據《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初次開展資金募集、基金管理等私募基金業務活動前,應當按照規定在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未經登記,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例知識:向投資者宣傳私募基金產品投向時,必須與產品合同一致。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各類私募基金募集完畢,私募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規定,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主要投資方向及根據主要投資方向注明的基金類別系需要報送的基本信息之一。
根據《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六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私募基金募集過程中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存在向投資者宣傳的私募基金投向與私募基金合同約定投向不符的情形。
【案例三:兌付一半公司跑路,什么是“異常”和“失聯”?】
投資者于2019年1月花費200萬元購買了某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某專項投資基金,產品期限為1年。該公司在產品到期后兩個多月只向投資者兌付了少部分資金。投資者在產品運作期間及到期后多次向公司索要產品的信息披露書,但公司均拒絕提供。產品到期后,投資者聯系該公司,該公司的工作人員告知“等公司通知”。投資者按照公司登記的地址上門聯系,才發現已經“人去樓空”。
案例知識:基金業協會建立了“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
上述案例中的公司由于“未按要求進行產品更新或重大事項更新累計2次及以上”,已被基金業協會公示為信息報送異常機構。經多次聯系,基金業協會仍未能與該機構取得有效聯系,該機構疑似失聯。
根據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中基協發[2016]4號)的有關要求, 若私募基金管理人未按時履行季度、年度和重大事項信息報送更新義務累計達2次的,或者已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因違反《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相關規定,被列入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嚴重違法企業公示名單的,基金業協會將其列入異常機構名單,并通過私募基金管理人公示平臺(http://gs.amac.org.cn)對外公示。一旦私募基金管理人作為異常機構公示,即使整改完畢,至少6個月后才能恢復正常機構公示狀態。
根據基金業協會發布的《關于建立“失聯(異常)”私募機構公示制度的通知》(中基協發[2015]14號),出現以下情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將被認定為“失聯(異常)”私募機構:通過在私募基金登記備案系統預留的電話無法取得聯系,同時協會以電子郵件、短信形式通知機構在限定時間內未獲回復。存在上述情形時,協會通過網站發布“失聯公告”催促相關機構主動與協會聯系,公告發出后5個工作日內仍未與協會聯系的,認定為“失聯(異常)”私募機構。
案例知識:產品出問題、機構失聯,投資者應該怎么辦?
在投資私募基金前,投資者應當充分了解相關法律法規,選擇在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機構和產品,并確保自己具有相應的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受能力。
投資中,建議投資者仔細閱讀簽訂的合同中涉及的合伙人會議、基金清算以及爭議解決等條款內容,充分了解自己的合法權益,并關注機構及產品的運作情況。
發生問題時,可咨詢相關法律專業人士,根據相關爭議解決條款約定,依法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定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于涉嫌犯罪的,盡快向公安司法機關報告,公安司法機關因辦案需要調取私募基金登記備案信息的,由2名以上工作人員持有效工作證件以及介紹信前往基金業協會辦理,協會將依法予以配合。
責任編輯:林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