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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華永道審計過失案中案 三高管合謀盜G外高橋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8日 02:21 第一財經日報

  2003年和2004年,普華永道在對G外高橋賬號實施函證時,未向證券公司發出詢證函,卻交給黎明紅處理,而詢證函亦由黎明紅交還給普華永道,給挪用資金行為創造機會

  本報記者 周華 發自上海

  5月11日,上海外高橋保稅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G外高橋”,600648.SH)發布公
告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下稱“普華永道”),在2003年度和2004年度對G外高橋的年度審計中,未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未實施有效的審計程序,即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使該公司蒙受巨額經濟損失。

  G外高橋已于5月9日,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上海分會提起仲裁,要求普華永道退還全部審計服務費共計170萬元,并且賠償申請人的全部經濟損失共2億元,并且承擔全部仲裁費和律師費。

  昨日,此案的案中案,G外高橋原計劃財務部經理黎明紅、國海證券上海

圓明園路營業部(下稱“國海營業部”)總經理金一敏,以及上海國發石油
化工
有限公司(下稱“國發石油”)總經理仇新康涉嫌挪用資的刑事案件在上海浦東法院第二庭開審。

  庭審直擊

  昨日13時,浦東法院第二庭座無虛席,犯罪嫌疑人黎明紅、金一敏、仇新康穿著印有浦東新區看守所字樣的黃馬褂走上被告席。上訴三人涉嫌挪用上市公司資金。

  根據浦東新區檢察院公訴書,從2002 年2 月至2005 年案發時,黎明紅通過金一敏介紹與仇新康認識,并以國海營業部為資金劃轉平臺,累計挪用G外高橋在國海營業部存放的保證金3.5億多元,用于炒作股票以及自己開辦公司的運營周轉,最后案發時,尚有2.2億余元無法收回,給國有資產造成損失。

  三人因此被訴觸犯刑律,構成挪用資金罪,根據刑法,可以判處3~10年有期徒刑。

  昨日,公訴人認可了黎明紅、金一敏有檢舉他人的立功表現。此次庭審一直持續了三個半小時,由于案件復雜,最后法官宣布休庭而非閉庭,并且稱“該案還會有下次開庭”。

  案件緣起

  黎明紅從1994年開始進入G外高橋工作,不久,被提為該公司財務部經理助理,掌管公司證券投資類項目。2002年2月,黎明紅因正常業務關系結識金一敏。此前,金一敏就與仇新康相識。金一敏知道仇新康本人喜好坐莊炒股,兩人經常有業務往來,知道仇新康需要資金周轉。

  記者了解到,黎明紅結識仇新康是經金一敏介紹,兩人很快商談起合作之事。仇新康提出向黎明紅所掌管的G外高橋賬戶借貸4000萬元。

  黎明紅表示,一開始他尚堅持拆借金額,為國海營業部能控制的賬戶內金額,借此防止風險。“我其實沒有獲得任何好處,只是為了公司的資產能夠增值,獲得比銀行利率要高的收益。”黎明紅當庭說。

  “如果股票下跌到一個底線,我們就要平倉,把錢取出來。”金一敏說。

  2002 年4 月,第一筆4000萬元款項借給仇新康。“我們約定了1到2個月內就要歸還。最初是說好錢還在國海營業部控制的賬戶內,后來金一敏認為這就沒法操作,基于對他的信任,我答應了可以把錢轉到仇新康的賬戶上,由他進行炒股。”黎明紅表示。

  黎明紅為避免責任,沒有與仇新康簽署合同,而選擇手續事后辦理。黎明紅表示,假如整個操作出了問題,就算金一敏的擅自挪用客戶資金。

  2002 年6 月,4000 萬元順利歸還G外高橋,當時國海營業部為了應對上級檢查,黎明紅事后還是簽上了自己的名字,認可了這次資金的流動。

  此后,直到2002年12月,金一敏再次找到黎明紅要求資金支持,因為仇新康在外炒股虧損巨大,急需資金周轉。最初,黎明紅并不太情愿,但金一敏強調:“如果最后仇新康徹底虧損,以前的事情也會曝光。”黎明紅擔心此前挪用保證金的事情敗露,影響他的前途,只好答應。

  其后幾個月中,黎明紅累計從公司賬戶中劃出6950萬元到仇新康賬戶,這筆后來填入的錢一去無回。

  案發經過

  根據公訴人的指控,“金一敏不僅伙同黎明紅把G外高橋的保證金挪用給仇新康炒股,還動用了其他數十家企業委托理財的累計4.8億余元的款項進行炒股,最后有5600萬元損失無法歸還。”

  直到2003年底,黎明紅才開始逐漸意識到,他此前偷偷劃給仇新康炒股的錢可能收不回來了,為了填補這不斷擴大的財務漏洞,只好先用造假的辦法瞞過公司領導,他采用偽造公章的方式,讓有些文件不需要再請示領導。

  也就在此時,針對普華永道的審計檢查,黎明紅與金一敏利用其函證程序的漏洞多次逃過了。(詳見本報5月12日報道)庭審后他用“僥幸”心理來形容當時的所作所為。

  事后查明,2003 年和2004年,普華永道在對該賬號實施函證時,均未直接向證券公司發出詢證函,相反卻交給G外高橋的黎明紅處理,而這些詢證函亦非證券公司直接向普華永道回函,而由黎明紅交還給普華永道,這樣,就給黎明紅與國海營業部的金一敏弄虛作假掩蓋挪用資金行為創造機會。

  因此,G外高橋委托蕭耘律所提起仲裁,“對于此等導致G外高橋會計報表嚴重失實的重大錯誤和舞弊行為,作為國際知名的四大會計師事務所之一的普華永道在實施審計后竟然毫無察覺,依然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在瞞住了公司領導,也瞞住了會計師事務所后,黎明紅知道“瞞,肯定不是辦法”。必須另謀他路,而當時股市大盤低落,再投錢進入股市恐怕依然竹籃打水,所以他們三人商定,再投入一筆錢進入實業領域,比如2004年初創辦開麥拉傳媒投資有限責任公司,還在新疆開辦兩家礦廠,由仇新康負責。

  “錢已經投出去了,硬拿回來,肯定是很大的虧損,還不如開其他公司慢慢把虧損的錢彌補過來。”黎明紅交代。但是,他沒有等到新項目獲利,就等來了公安機關的調查。

  被拘后和盤托出問題

  2005年6月20日,G外高橋副總經理高原發現公司存放在國海營業部的證券保證金賬戶余額與經審計的公司2003年度和2004年度的報表明細賬上金額嚴重不符。

  原來經普華永道審計過的財務資料顯示:2003年底該賬戶存有9000萬元,但實際上僅有3384元;2004年底存有2億元,但實際僅有20770元,還有5萬元左右的股票。

  于是,當天下午3點,黎明紅被叫到辦公室開會,G外高橋的領導要求他把所有情況統統交代清楚。隨后,他被趕來的浦東公安分局警察帶走,21日凌晨,他徹底交代了所有犯罪事實。

  與此同時,金一敏也被他的領導約見,“晚上10點多鐘,我接到公司副總的電話,讓我到辦公室談談,”回憶起當時的情形,金一敏聲音特別低沉。

  在金一敏被領導約見前幾個小時,國海證券副總已經接到G外高橋領導的電話,需要商談巨大的挪用資金問題。這時,金一敏已意識到大事不妙。不過,他打車趕到辦公室,不久,也被警察帶走。“他們帶我走的時候,很客氣,說是需要詢問一些問題,沒有出示任何法律文書。”

  到了公安局,金一敏幾乎把他知道的黎明紅與仇新康所有的交易內幕和盤托出,還迅速交代了仇新康的情況,“我告訴警方,仇新康在新疆的哈密地區,還提供了仇新康的手機和大致情況。”不過,公訴人卻認為這不屬于自首,因為他沒有交代自己參與這些交易的情況。

  此后,在新疆當地警方的配合下,22日,仇新康便被刑事拘留,帶回上海。

  記者觀察

  “監管薄弱給我們提供機會”

  在黎明紅的辯護人看來,雖然黎明紅挪用資金屬實,他自己也有認罪,但畢竟有立功表現,希望法庭能夠在量刑上從輕和減輕處理。

  根據公訴人當庭的意見,黎明紅在歸案后,主動交代了G外高橋一位負責人——總經理史賢俊挪用資金和受賄的違法犯罪行為,經檢察機關查證屬實,黎明紅依法屬于有立功表現。

  但金一敏的立功表現卻沒有得到公訴方支持。為此,辯護人認為,金一敏僅僅是被公安機關詢問問題時,就把所掌握的情況交代清楚,雖然對自己問題交代不多,但據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可以作為一種“準自首”;而金一敏提供了仇新康的手機和行蹤,為公安機關及時抓獲仇新康也有重大貢獻,這也應當作為立功表現。

  此外,金一敏的辯護人還拿出一份由G外高橋發出的公函,公函指出案發后,金一敏曾積極幫助G外高橋挽回損失。作為該案的最大受害人——G外高橋希望法庭能夠在量刑上予以考慮。

  而仇新康在庭上表現略顯消極,尤其是法官根據法律允許他們最后陳述之時,黎明紅與金一敏均掏出寫好的悔過書遞交法庭,黎明紅還當庭懺悔其所為,但是仇新康默默無言。

  面對這長達三個多小時的庭審,在休庭之前,黎明紅把他長長的悔過書念了一部分,“我一路走來都是坦途,太過自信了,以為自己曾經作過貢獻,便有些狂妄,最后一失足成千古恨,給浦東抹黑。”

  不過,他還表示:“證券市場監管的薄弱給我們提供了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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