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果殼
試想,如果你聽到這些問題——
“如果你在室內用一盞燈照著植物,引起光合作用,那這種光合作用是‘自然現象’嗎?”
“假設這個世界上沒有愛因斯坦,是你自己耗資巨大,用粒子回旋加速器做實驗,得到了一個質能方程:E=mc2,你覺得這個公式能獲得專利嗎?”
“這個自體免疫性疾病的測試,你覺得數據下限設置在400不合理,那多少合理呢?700?550?830怎么樣?830以上還是以下?”
你認為,你會在哪里?在生物實驗室、物理研究所,還是醫學論文的答辯現場?
都不是。
這些提問并沒有出現在科學家的地盤,而是出現在:法庭。
試劑盒律師當庭講起了……
質能守恒方程
確切地說,是出現在2011年的美國最高法院。當時,梅奧診斷實驗室和醫療診斷設備生產商普羅米修斯的專利訴訟(Mayo v.Prometheus)官司,已經打了8年。
先來認識下這場官司的兩方——
上訴方:梅奧診所旗下的一家診斷測試實驗室(以下簡稱梅奧)
被上訴方:普羅米修斯,一家制藥和診斷公司(以下簡稱普方)。
前情提要是:為了治療腸胃疾病,雙方都要根據一種診斷測試來給患者用藥。檢測的是藥物的代謝物6-硫鳥嘌呤的水平——因為不同人和不同疾病的代謝物水平不一樣,醫生要根據這個數據確定有效性,為患者針對性地用藥。
最初,普方根據自己已有的兩項專利,開發出了試劑盒,梅奧一直購買他們的試劑盒使用。直到2004年,梅奧開發了自己的診斷測試,普方向地方法院起訴梅奧侵犯了自己的專利權。
這場官司一路從地方法院打到巡回法院再到最高院。打到最高院時,上訴方變成了梅奧,梅奧的訴求是:申請裁定普羅米修斯公司的專利無效。
我們先簡單看一下雙方爭議中涉及的法條:
美國《專利法》中有這樣幾條相關規定:
101條規定自然規律、自然現象、抽象概念不能申請專利,除非有很明顯多于自然規律、自然現象或抽象概念的元素或元素組合;
102條規定要有創新性(Novelty),也就是不能是別人已經知道或者已經申請的;
103條規定要有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也就是必須明顯不同于現有技術。
雙方都認同,測試最重要的部分,是測量病人服藥后的代謝物水平。普方的專利中包括:當每8 x10^8紅細胞中的代謝濃度低于230pmol,就說明需要增加給藥的劑量,如果高于400則需要減少劑量。
但梅奧認為,代謝物水平只是人體對藥物的反應,屬于自然現象,不可以被專利,尤其是普方的試劑盒中包括具體的數字,比如“400及以上”,如果其他實驗室用其他方法進行測試,測出來410、520、707,就會侵犯了他們的專利?這是很荒誕的。
而普方的解釋是:這些數據不只是自然現象,是用自己的設備對已有自然現象的新應用,是對“自然現象”附加的顯著多的元素(符合101條的要求),且產生了有用的數據,本身具有創新性和非顯而易見性(滿足102,103條)。
這一紛爭,其實代表了專利案件中的一種特殊類別:關于自然規律的技術爭議——自然規律、自然現象、抽象概念是否可以擁有專利權?如何判斷什么是自然法則、自然現象、抽象概念而不是一種新的發明?
比方說,愛因斯坦發現的質能方程能申請專利嗎?為什么?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專利?
在這場案件中,梅奧的律師在舉例時,就引用了大家都知道且不懂也沒關系的質能方程(E=mc2)。律師認為,這個公式呈現的是質量和能量的關系,是一種自然法則,根據專利法,這顯然是不能獲得專利的——代謝物水平數據也類似,屬于一種自然現象,因此不能獲得專利。
但普方則認為,自然現象和對自然現象的應用,是不一樣的。自然現象是基礎,但是你需要使用器械、設備、方法、程序來使用、應用這些基礎。這就屬于多出來的元素,完全能申請專利。
普方律師舉例說:
光合作用是一種自然現象,但是雜交出一種新的品種,就不是自然現象。
法官也非常敏銳:
如果你在室內用一盞燈照著植物,引起光合作用,那這種光合作用是“自然現象”嗎?
普方律師緊扣自己的觀點:
你可以以“引發光合作用”為燈申請專利,但是你不能只為光合作用申請專利。
法官反問:
假設這個世界上沒有愛因斯坦,是你自己耗資巨大,用粒子回旋加速器做實驗,得到了一個質能方程:E=mc2,你覺得這個公式能獲得專利嗎?
普方律師回答:
我們首先需要是一個實體的物品,不能只是一個自然法則,其次也需要是使用機器或其他設備來利用這個法則,在您的例子里,是使用了機器,但是最后得到仍然是一個自然規律。
我們的專利不只是發現這個現象,而且是利用了這個現象產生了有用的信息,并用于醫療實踐。
為了論證“只是產生有用信息”就足以獲得專利——普方律師舉的例子是這樣的:
我們一直都有把“產生有用信息”作為專利的傳統。
19世紀,就有“用電流尋找礦脈”的發明獲得了專利,這個專利并不是說你發現了礦脈,就可以挖礦了——能不能挖,取決于你的財力、礦有多深以及礦的類型,等等。
以前還有在霧中給船只導航的專利,只是一個基于聲吶的方法,它不是告訴你必須把掌舵到一個地點去,而只是指示了一種可能的方向。
說明得很貼切了是吧。
但是,最高院經過討論,認為代謝物水平與治療功效之間的相關性是自然規律,獲得這個數據的步驟,并不是這些規律的應用,而是壟斷了相關性——因為這個做法在具體領域里是大家都知道的,前面的步驟只是告訴醫生從事他們的常規活動,這種活動通常是不足以把自然規律轉變為具有專利資格的應用的。
為了鼓勵創新,最高法院最后站在了梅奧一方。
有些法庭,不搞科普不行
在科技飛速發展的過程中,對技術的說明和解讀本身,往往會引起各種不同的意見和沖突。由于知識產權訴訟經常涉及巨大的利益糾紛,所以律師的表現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雙方的收益,甚至整個行業未來的技術趨勢。
所以,一些尖端技術相關的案件,對知識產權律師的要求也越來越多了:不僅要從著作權法、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各種方面來考慮,還要了解多種技術應用領域的角度。
除了必備的法學背景,律師們可能還要搞懂鋰電池芯片設計、無線通信標準、某種冷再生催化劑循環方法、三維包裝機的傳動裝置、某種磁控膠囊胃鏡系統(都是真實案例哦)……
總之,在知識產權法庭,律師可能需要搞懂宇宙中的一切奧秘,并想盡各種辦法對法官科普出特色、科普出高度:光把技術要點講清楚不夠,還要強調對方的技術要點跟我們的不同,并盡量爭取到法官……
在這種案件中,很多訴訟都涉及到抽象概念,不僅是相關的法理概念,更多是技術本身產生的,沒有先例,只能根據過往找到對應的類比物。
這就需要律師們絞盡腦汁想:什么比喻最能表現我們的這個技術?
為了說明“API是啥”
谷歌和甲骨文打起了比喻大戰
還有一場著名的知識產權官司,涉及到另一個用得更廣泛的技術:電腦程序。
那就是谷歌和甲骨文持續了十年的訴訟。
兩家的官司從2010年打到了2021年。谷歌和甲骨文的爭議焦點是:谷歌對JAVA中的API接口的使用到底是不是“合理使用”?
API是應用程序接口,谷歌自己開發的接口用了JAVA的API代碼中的37個代碼段,1萬多行,不到谷歌API代碼總量的0.1%——甲骨文認為這是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而谷歌認為有些代碼是通用的,只能那么用,自己算是合理使用。
這個案子本身就很有爭議,技術界和法律界都有很多不同意見。但在法庭上,這取決于法官怎么理解API接口——它是一個連接工具,又由代碼寫成,也是一種協議。
問題是:法官們都沒寫過代碼,并不那么懂電腦——為了解釋清楚API接口,兩邊的律師就要大開腦洞,尋找合適的比喻。
谷歌的律師要通過各種類比說明的是:這個接口是通用的、常規的、唯一的,在JAVA里只能這么用;
而甲骨文的律師也要通過各種類比說明:我們的代碼具有原創性,擁有版權,要用我們的代碼,必須付出相應的足夠的對價。
以下是雙方律師的部分比喻大戰實錄:
1、甲骨文律師:打字機鍵盤
法官:
如果有人擁有了打字機鍵盤的著作權,他就可以控制所有作家了?
甲骨文律師:
接口并不像打字機鍵盤,鍵盤并沒有表達任何內容,它是純機械產品。
甲骨文律師否定了法官的比喻。因為他要說明代碼不是鍵盤,代碼是產生內容的,有“原創性”。
2、谷歌律師:開鎖
法官:
假如你想拿到錢,唯一的辦法就是破解保險箱,也不意味著你就可以去破解保險箱——如果你真的想拿到,唯一的辦法就是獲得許可。
谷歌律師:
如果你取得了保險箱的專利,確實可以把我們擋在外面。
但如果你是寫了一本怎么破解保險箱的書,并不意味著你獨享破解的權利。書可以有版權,但書里的知識是共享的。
谷歌律師沒有直接否定法官的比喻,而是選擇了更合適的喻體:人人都可以學的知識。
這個回答非常巧妙,法官在聽完之后都停頓了幾秒。
3、甲骨文律師:菜單
法官:
就拿菜單來說,你的對方稱所有菜單都是按照一樣的順序來寫的:開胃菜、主菜、甜點,菜單只能這么寫。
甲骨文律師:
如果這種排列是一種標準方法,或者不是原創的,那就不能受保護。
但這個案子并不是菜單這種情況,沒有用標準描述。我們填補了30000個空白,每次都用的是從來沒有人用過的描述。
甲骨文律師要強調“菜單跟代碼不同”,代碼不是標準的,是原創的,是沒人用過的。
4、谷歌律師:JAVA
法官:
為什么其他公司不用這個接口也可以做出智能手機呢?比如蘋果、微軟?
谷歌律師:
因為他們用的是不同的語言。就像有的代碼用英文寫,有的用法語寫。
國會的立法也說明,你可以擁有紙面上的這些詞語,這些實際的代碼,但你不能擁有電腦根據代碼實際能做的事。
谷歌律師把編程語言轉換成了生活語言,意思是,用別人的語言當然也行,但是我們都用的是JAVA——只能這么用,當然是合理使用。
律師們不僅需要非常謹慎地考慮法官的比喻是否合適,還需要自己主動去用更生活的比喻,簡潔地說明自己的立場。
5、哈利·波特!
甲骨文律師:
就拿“哈利·波特”來說,要是有人用這本書的章節名、人物名,還有其他關鍵部分組合起來,寫了一本自己的書,然后出售——這是完全抄襲,獲取商業利益,影響原作品的市場價值,顯然是不公平的。
谷歌律師回應:
API接口不是書的章節名,只是書本身的結構。
一本書有書脊,按照頁碼順序排列,這是所有書固有的結構和閱讀形式,不是“哈利·波特”獨有的。
在所有的類比中,和對法官問題的回答中,雙方都堅守了各自的要點。
但雙方說明的方式略有不同。甲骨文律師為了說明代碼的復雜性,會反復說明代碼本身;而谷歌的律師更簡潔,緊扣“通用+唯一”這兩點。
最后的結果是,谷歌贏了。
搞科普不易
法庭上搞科普……更不易
在法庭上,律師們對比喻要非常小心。畢竟,謠言用的比喻通常比科普要簡單、日常、深入人心,所以謠言傳播起來效果驚人。對方律師當然不是傳播謠言,但是在打比方這件事上,讓人能聽懂、易接受很重要。
在這點上,谷歌的律師做出了很好的展示。回答法官時,他要么說“這個比喻其實對我們有利”(保險箱的比喻)然后開始闡述,要么說“并不是這種情況”(語言的比喻),然后繼續用這個比喻擴展,讓法官緊扣在實際事物上沒有進入代碼的坑。
法庭辯論并不是真正的科學研究,而是一種有傾向性的“科普”。律師們的判斷力必須準確且迅速,把法官和對方的比喻納入自己的體系里來應對。
知識產權的訴訟越來越多,需要的各領域的專業人才也越來越多。現在很多法院都有專門的“技術調查官”,廣收人才,用科技人才來幫助實現法律公正。科普人面臨的難題,律師們也會遇到,比如,如何借用簡潔輕松的方式,解釋一種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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