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9日發生的特斯拉女車主上海車展維權事件,引發持續關注。
4月21日,鄭州鄭東新區市場監管局責令特斯拉無條件向車主提供該車發生事故前半小時完整行車數據。
次日,特斯拉向媒體提供了車輛發生事故前1分鐘的數據,并作出一份文字說明。數據包含時間、車架號、車速、制動踏板物理性移動信號、制動主缸壓力。
這一做法引發車主家屬的質疑。女車主丈夫向媒體表示,特斯拉侵犯了車主的個人隱私權和消費者權益,要求撤銷數據并道歉。
圍繞行車數據是否為個人隱私、特斯拉公開行車數據是否侵權等問題,成為尚未解開“剎車失靈”謎團后的又一焦點。
專家表示,此次特斯拉對外公布的是車輛行駛中的技術數據,難以認定侵犯車主隱私,但公開的車架號涉嫌侵犯車主的個人信息。
行車數據是否為個人隱私?
有數據表明,截至2020年,智能網聯汽車平均每天將產生4TB的數據。
一位車企業內人士向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介紹,這些數據可分為四類:車輛性能數據,例如油耗、里程、油量、發動機溫度等能夠優化車輛運行服務的數據;駕駛員數據,例如車內攝像頭通過監測駕駛員的面部表情或眼神,以確認駕駛員是否困乏或分心,并通過警報喚醒駕駛員,以及通過傳感器獲取的駕駛行為的數據、駕駛員的個人娛樂信息設置數據等;位置數據,包括實時的位置信息、已保存的目的地信息和駕駛員的行蹤;周邊數據,例如通過傳感器和攝像頭監測到的車輛環境,路面、坡度、交通標志等信息,測量與其他車輛的距離和速度的信息,以及自動駕駛車輛之間的互聯互通等活動產生的數據。
依據民法典對隱私的定義,指“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上述人士表示,智能網聯車輛收集的數據中,相比個人信息,個人隱私較為抽象,對個人隱私范圍的界定通常也因宗教、文化或習俗的不同而不同。
例如,在駕駛員關閉疲勞駕駛和分心監測功能后,攝像頭仍然偷偷記錄下了車內的視頻和對話記錄,這樣的活動應當被認定侵犯了他人的個人隱私。同時,某些周邊數據也有可能涉及他人的個人隱私,如通過行車記錄儀或車內和車身的攝像頭,記錄下的過路行人或其他車輛內的信息,在特定情況下也屬于個人隱私。
此次特斯拉公布的相關行車數據,包含時間、車架號、車速、制動踏板物理性移動信號、制動主缸壓力,是否為個人隱私?
上海申倫律師事務所律師夏海龍及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首席合伙人熊定中均認為,以民法典對隱私的標準來看,特斯拉所公布的數據只是關于車輛速度、剎車及相關時間信息,屬于純粹的技術數據,其中既不包含汽車行使軌跡信息,也不包含車內影像、語音等涉及特定自然人的其他信息。因此,很難說特斯拉此次公布的信息侵犯了車主或駕駛人的隱私。
“隱私是民法典人格權中非常重要的部分,一旦披露可能對個人人格造成貶損或者是損害。但這個事情中剎車情況與隱私沒有太大關系,未對人格造成損害。”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數字經濟與法律創新研究中心執行主任許可提到,在特斯拉已經向市場監管總局提供數據的情況下,這些數據具備了公共性,這時問題本身的解決不僅對于車主本人有價值,對于社會公眾的知情權、行政監管權均有幫助。
公開行車數據是否侵權?
特斯拉官網的隱私聲明中,提到“關于在法律有規定時或其他情況下分享給其他第三方”的相關規定。
分享情形具體表述為“特斯拉可自行酌情決定將包括可以或不能識別您身份的信息在內的信息轉移和披露給第三方,以便履行法律義務(包括但不限于傳票或其他法院命令);當我們確信是合理的法律要求時;應政府部門要求開展調查時,包括為遵守執法要求;認定或執行我們的政策和規程時;應對緊急情況時;預防或阻止我們可能認為可能的或構成非法、不道德或法律上可起訴的風險時;或保護我們的產品和服務、第三方、訪客或公眾的權利、財產、安全或保障時。”
夏海龍表示,從信息披露的前提來看,這次鄭州監管總局明確責令特斯拉提供數據,滿足“應政府部門要求開展調查時,包括為遵守執法要求”這一約定情形。同時,特斯拉出于維護自己聲譽的考慮,有公開發聲、回應指責的權利,前提是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
“特斯拉不妥之處在于,其披露的信息沒有妥善隱藏車輛的車架號,而通過特定的查詢途徑,可以從車架號鎖定到相關車輛的車主信息。”夏海龍說。
關于個人信息的定義,《民法典》表述為“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各種信息”,《個人信息保護法》草案則規定,個人信息是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與已識別或者可識別的自然人有關的各種信息,不包括匿名化處理后的信息。
“按照以上規定,車架號可以被認定為個人信息。”夏海龍表示,車架號可以識別到車主,侵犯了車主的個人信息。
(作者:張雅婷,王俊 編輯:曹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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