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河證券研究所 顧麗文
思考一:我們應如何把不規范降低到最低限度?如何建立起一套公開、公平、公正、規范的市場游戲規則?
中國股市存在著太多的虛假、欺詐:內幕交易比比皆是,操縱市場大行其道,上市公
司粉飾、偽造會計報表,有些部門聽之任之……究其根源,在于證券市場上嚴重的信用缺失,每一個市場的參與者在市場制度法規不太健全的情況下,不需要考慮其違規經濟行為的后果,不必去顧及其信用形象的損害,其違規的機會成本太低,從而肆無忌憚地為所欲為。這種個體不規范行為的后果,不僅僅是惡人得利,還形成了一種示范效應,造成整個市場的信用關系脆弱,唯利是圖,投機泛濫。如果越來越多業績低劣、信用極差的上市公司,能夠依靠虛假信息在資本市場上輕松圈錢,那么踏踏實實經營管理、提升業績的上市公司會越來越少。趨利的理性選擇使上市公司的行為趨向炒作、造假。
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應該自律。比較國際資本市場,中介機構和上市公司的自律是其證券市場秩序穩定的重要方面。但在我國證券市場,絕大多數情況下是中介機構、上市公司缺乏自律,甚至通同作弊。當然,我們的中介機構、上市公司自律能力差與法律體系的有效性有直接關系。對違法者,我們常常是抓不到或者無懲罰。因此,杜絕上市公司出現惡性事件,除加強監管的有效性外,還應該加強自律,倡導并創造一個守法的環境。
銀廣夏現象已成為阻礙證券市場發展的一個毒瘤。我們應大力提倡證券市場的信用制度建設,一個缺失信用的證券市場必然不能正確反映經濟領域的供需狀況,也無法引導資源的有效配置。
思考二:應該如何建立法律追究責任?
根據有關規定,上市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損害股東或其他人利益的,按照情節的輕重責任人將承擔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證券法》明文規定,上市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股份公司及其董事要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中有“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的規定。但從迄今為止尚無公司因此而被暫停上市的現狀看,似乎并無一家公司有“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的行為。在不斷有一些公司弄虛作假的情況下,盡快制定認定這一行為的細則,已經顯得較為迫切。
著名經濟學家吳曉求指出,有三類責任人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銀廣夏事件的當事人,對銀廣夏的財務報告給予審計的中介機構及相關的責任人員,以及與銀廣夏勾結的莊家。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也說:“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財務總監肯定要承擔責任,非執行董事也有審核財務報表的責任,起碼存在著表面責任,如果要推翻責任,必須自己舉證已經用盡了自己的審查能力也沒能夠發現問題。公司的外部人員——公司財務報表的審計者也要承擔責任,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必須經過會計師事務所從業的注冊會計師審計,這種事情如果在國外發生,審計師肯定會受到民事訴訟并進行民事賠償。”
如果這個案子發生在美國,從監管者的角度來看,絕對會被認為是蓄意欺詐,會引用刑法,立案偵察。80年代轟動全美乃至全世界,被稱為金融大盜、“垃圾債券大王”的邁可米爾肯,據稱也只是進行了“不實、魯莽及惡意的內幕交易”,就被罰得傾家蕩產,名譽掃地。而美國證監會一旦發現這種情況,就會傾全國之力,把官司打到底,從而達到對于潛在犯案者的威懾作用。
反觀銀廣夏一事,自8月2日《財經》雜志刊出銀廣夏造假文章后,公司董事局馬上做出反應,發布公告稱:其全資子公司天津廣夏的確存在產品產量、出口數量、結匯金額和財務數據不實,且問題嚴重,涉及面廣,需要稽查。而同時又向媒體發傳真,稱“新聞媒體披露的問題主要涉及銀廣夏的子公司——天津廣夏公司,而銀廣夏的整體還是好的"。
這一切表明,銀廣夏總公司在推脫責任。但到底誰要負責任,有關方面能否從銀廣夏開刀,真正建立起法律責任追究體系,達到賞罰分明,從而重塑投資者信心,度過信用危機。
對投資者而言,當投資者從公開渠道獲得的信息是虛假的,他們就基本失去了對上市公司判斷的標準,根本不知道它是什么、值多少錢。這種情況下發生的投資損失,對投資者的傷害和信心的打擊實在太大。證券市場原本就存有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那些曾被市場廣泛奉為績優藍籌股的上市公司,假如連他們都是一個驚天騙局,那么,投資者該去相信什么?
毋庸置疑,銀廣夏造假是違規甚至違法的。然而,不能認為它只是個別現象,它讓人們更多地想到整個證券市場的大環境。當市場本身缺乏有效監管,喪失懲罰機制,守規合法無法賺錢或只能微利,違規違法卻能賺得缽滿盂盈,就會出現“劣幣驅良幣”的現象。因此,加強和提高監管水平,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正確處理證券市場的功能定位成為當務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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