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市的甬成功在擬增發A股的公告中提及欲減持國有股,引起若干人士的關注。打開甬成功的最新檔案,顯示其股本結構中有流通股、法人股,卻未見國有股,甬成功沒有國有股,何來國有股減持?是甬成功不知自己股東是誰嗎?未必。國有股權界定混亂是出現這種離奇事件的根本原因。
什么是國有股,國有股權如何認定?
我國現行的股票類型,按投資主體的不同劃分成國有股、法人股、公眾股和外資股等不同類型,形成這樣的股票結構是和我國經濟結構以及80年代以來的經濟體制改革進程相聯系的。國有股包含國家股和國有法人股,國家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向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權部分投資所形成的股份。其中,具有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事業及其他單位以其依法占用的法人資產向獨立于自己的股份公司出資形成或依法定程序取得的股份,則又稱為國有法人股,國有法人股也屬于國有股。法人股包含普通法人股和國有法人股,也就是說,國有股與法人股的外延有交叉,這說明上述股份類型的劃分之本身不夠準確。如果說,靜態時關于國有股、法人股的如此定義還不致混淆、相對簡單,但動態即涉及流通轉讓時,就容易混亂了。當國有股或法人股一旦進入流通領域,即發生轉讓后,其原有屬性往往發生本質改變,即國有股已不是國家所有,法人股已不是法人所有,這就導致實踐中對股權性質認定的混亂,即股權性質是“出身定終身”——依原有屬性不變,還是“嫁雞隨雞”——依受讓者重新而定?對此認識莫衷一是。理論上未明確,實踐中就出現隨意定性的現象。
甬成功究竟有無國有股?
甬成功原名為甬中元,1993年上市時,寧波市財政局為其大股東,持有國家股11323922股,占總股本的21.36%。1996年,寧波市財政局通過協議受讓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聯合集團總公司等六家單位持有的法人股約8000000股。截至1999年6月,因受讓及送股等原因,寧波市財政局持有股份共計27447677股,占總股本的30.5%。由于寧波市財政局持有的部分股份是通過協議受讓法人股而取得,因此,其持有的股份并非全是國家股,還有法人股。甬中元在96年至97年間也是如此認為,在其96年的年度報告、97年的年度報告中對寧波市財政局持有的國家股及法人股做了區分,顯示國家股為19410177股,另有法人股若干。但在甬中元98年的年度報告中,寧波市財政局擁有的法人股突然全部變臉為國家股,其持有的國家股顯示為27447677股。上述股權結構的變化表明甬中元對股份性質的認定發生變化,或許,在甬中元看來,財政局持有的法人股最終所有權也是國家所有,可稱之為國家股。此即股份名稱和性質按轉讓后受讓者的身份而定,而不論其原有屬性,可謂“嫁雞隨雞”。
1999年下半年,甬中元大股東寧波市財政局及甬中元第三大股東,將所持有的甬中元股份通過協議方式全部轉讓給深圳市新海工貿發展有限公司,后者成為甬中元大股東,持有股份32432677股,占總股本的36.08%,同時,甬中元更名為甬成功。在甬成功2000年的年度報告中,國家股顯示為零。此時,甬成功認為,通過股權轉讓協議,國家擁有的股份已全額轉讓,不存在國家股。這還是在按照受讓者的身份來確定股份的性質。照甬成功對其股份性質的認識,清楚地顯示其已沒有國有股。
現在,甬成功突然提及減持國有股,是對國有股的定義又有新的認識,還是另有企圖?我們不得而知。從近日甬成功董事對此的解釋中可以看出,甬成功現認為原國有股雖經轉讓但其原有屬性不變,即不再認為股權性質是“嫁雞隨雞”,而是“出身定終身”了。
以上展示甬成功對股權性質前后認識不同的過程 ,較為典型地反映出國家股、法人股股權認定的混亂。實踐中,因協議或法院拍賣的原因導致國家股及法人股的轉讓屢屢發生,股權性質的歸屬也是隨意而定。投資者不能簡單依據上市公司的公告而定,要結合股權的法律屬性及股權轉讓的實際情況予以確認。
之所以出現國有股、法人股認定的混亂,并不在于類似甬成功一族沒有弄懂國有股、法人股的定義,而是因為國有股、法人股的劃分及定義本身與股份、股權的法律屬性相沖突。
國有股、法人股的劃分及定義與股份、股權要求平等的法律屬性相沖突
股權是伴隨公司制度的出現而誕生的權利,相對于所有權、債權等古典民事權利來說,股權是一種新型權利類型。在公司制度下,出資人放棄財產所有權,將財產交付公司轉化為資本,資本進行均等劃分形成股份,出資人對原來財產享有的權利相應轉化為對股份的權利即股權,股份平等、同股同權成為股份、股權的本質特征。國有股、法人股強調的是出資者、股份持有者的身份,這種依據投資者主體不同而進行的股份分類,違背了股份、股權要求平等的法律屬性。
國有股、法人股的劃分及定義與股權要求流通的權利內容相沖突
股權包含的權利內容眾多,涉及分紅派息、剩余財產分配、投票、轉讓股份等眾多權利,其中,股權的取得和轉讓是股權內容中一項重大權利。股權的取得方式有二種,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在原始取得中,股權以投資行為為取得依據;在繼受取得中,股權以受讓行為為取得依據,繼受取得一般是因股權轉讓或繼承等原因發生。無論是國有股,還是法人股,均是股權的一種,均應可以轉讓和流通。但法人股、國有股的區分是依據股權原始取得者的不同而進行的靜態分類,不能涵蓋通過轉讓而取得股份的屬性,實質是不鼓勵轉讓,與股權需要流通轉讓的內容相沖突。當國有股、法人股進入流通領域時,就易出現股份的性質和名稱不相符合的現象。如國家股一旦轉讓給法人,法人股一旦轉讓給個人,其原有名稱和概念不僅沒有任何意義,而且極易產生類似甬成功一族的混亂結果。
甬成功案例對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及證券管理機構提出了迫切要求,只有徹底放棄并改變傳統上對國有股、法人股的錯誤分類,重新界定、厘清各類股權,才能改變目前國有股及其他股權認定混亂的局面。或許,這類遺留的問題理不清、剪還亂,但至少可以考慮對新上市公司的股份按股權的法律屬性重新設定,如取消國有股、法人股等非流通股,讓所有股份均能上市流通,按公司法、民商法、證券法等法律重塑國有股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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