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證券市場中投資者被各種虛假信息搞得“一頭霧水”、損失慘重的現象時有發生,但有關部門在事后處理中均沒有涉及相關的民事賠償。對此,業內人士紛紛指出,對于證券市場發生的違規事件,如果不追究當事方的民事賠償責任,那么,任何形式的監管都不能起到應有的威懾作用。
前不久,有多家上市公司因違規而遭監管部門處罰或譴責,其中包括海南大東海旅游中
心股份有限公司和沈陽黎明服裝股份有限公司。在此之前,無論是瓊民源、紅光案件,還是大慶聯誼、鄭百文事件等等,在最終處理中都不約而同地只有行政處罰,沒有了民事賠償,中小投資者無法得到應有的補償。
誠然,投資者必須根據自己的理性思考作出是否投資的決策,并承擔由此可能產生的風險。然而,這是有先決條件的,即獲得被投資公司真實、公開、及時的信息。據有關法律專家分析,從上述這些公司及相關管理者的行為來看,已明顯侵害了中小投資者獲得上市公司充分、公允信息的權利。所以,中小投資者完全有理由對這些公司提起訴訟,責令當事方賠償損失,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如果借鑒西方成熟市場的做法,由于上市公司欺詐或其他過失行為導致的投資者的損失,完全可以對侵犯其權益的當事人提出賠償要求,而通常首先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公司董事和經理。但在我國,尚無這樣的先例。
針對這樣一種現象,法律界人士普遍認為,這是因為我國《證券法》在法律責任方面,重點放在了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上,而對于相應的民事責任沒有給予應有的關注。因此,從保護投資者利益角度講,盡快建立民事賠償制度已經成為一個亟需解決的問題。這是整個監管體系、監管手段中不可回避的問題,也是監管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記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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