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約撰稿 敢明)
2001年6月15日,中國證監會公開發布了兩個通知,一個是《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另一個是《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證券交易行為的通知》。業 內人士認為,這兩個通知的內容向市場昭示,管理部門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管理手段正在發生深刻的變化,而這種變化也一定會給我國的證券投資基金業帶來“革命性”的變化。以這兩個通知為標志,正在發展中的中國基金業,將走過一道“分水嶺”,進入一個新的發展階段。
基金不再是證券機構的“一統天下”
引人注目的是,《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對于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主體作出了重大的改動;鸸芾砉镜陌l起人,從原來的證券機構和有資格從事證券業務的信托機構擴大開去,只要符合《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具有這個管理辦法所規定的條件,就可以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業內人士認為,走出這一步,意味著目前出現的由證券機構一統基金管理公司“天下”的局面將會得到改觀,而這對于基金業的成熟是有其深遠意義的。
我國在證券投資基金起步的最初幾年里,有資格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機構幾乎都是證券公司或有資格從事證券業務的信托機構,唯一的例外是首創集團參與了銀華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設立。出現這種情況,應當說是可以理解的。在基金業發展的初始階段,無論是管理部門還是普通投資者,對證券投資基金的特性都還不是很熟悉,由證券公司出面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組建證券投資基金,有利于基金的穩健運作,也有利于對其加強管理。
盡管如此,在缺乏有效監管手段的情況下,將基金業局限在證券機構的種種弊端還是顯而易見的。由于有資格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證券機構大都是規模比較大的,都可以在二級市場上開展自營業務,這種業務與基金的運作在本質上沒有什么區別,因而,證券公司完全可以通過與它們轄下的基金的關聯交易來完成自營業務,比如證券公司可以要求基金在高位把自己的持倉接過去。證券公司甚至可以要求自己轄下的基金為一級市場的投行業務提供方便,比如在開展配股和增發新股的承銷業務時,要求基金承攬下證券公司的承銷余額。這種由于機制缺陷造成的狀態不僅與有關的證券法規相悖,而且,道德風險不斷加大,使基金的運作發生困難,在客觀上可能對基金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損害。
對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資格的放寬,與市場管理部門一直倡導的超常規發展機構投資者的戰略也是合拍的。這一規定明確了基金管理公司的法律主體性質,使基金管理公司更像一個收益與風險自擔的投資公司,而不再以證券機構附庸的形象出現在市場上。同時,這也使基金業進入資格的門檻降低了,有利于基金業的加速擴容,并引導日益增多的私募基金從現在的“地下”狀態走出來。
基金依法監管提升到新的高度
證券投資基金作為機構投資者的一種,當它們參與市場活動的時候,理應與其它機構投資者一樣,接受《證券法》及其它證券法規的監督。但是,雖然早在證券投資基金面世之前,已經頒布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在證券投資基金面世以后,管理部門也曾經制訂了一系列法律性文件對基金的投資行為進行規范,但毋庸諱言的是,在執法上還存在著空白,基金違規操作的現象屢屢發生,此外,同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旗下的幾個基金聯手購買同一股票或者對倒交易的行為在市場中也有發生。這種情況的長期存在,給人的感覺是,基金似乎已成為我國證券法規的“治外天地”。在中國證監會組織的對有關證券投資基金規范化運作的檢查中發現,在列入檢查的10家基金管理公司中,未發現相關異常交易行為的只有2家,發生相關異常交易行為,但情況屬于偶然現象或較輕微的有5家,另有兩家基金管理公司的相關異常交易行為記錄數量接近或者超過了平均水平,博時基金[微博]管理公司的相關異常交易行為記錄數量明顯突出。
事實告訴我們,基金不應該成為證券法規的“治外天地”,如果對它們的不規范行為不加監管,聽之任之,不僅無助于這些基金的成熟,而且會損害到整個市場的利益。中國證監會對博時基金管理公司使用不正當交易手段進行股票買賣是否構成證券欺詐行為開展了立案調查,同時對在博時基金管理公司的異常交易活動中負有相關領導責任的基金從業人員,分別作出了暫停基金從業人員資格或者暫停高級管理人員從業資格的決定。伴隨著這一動作,管理部門對基金業的規范工作也日益加強,此次兩個通知的頒行,又把對基金的規范治理推進到了新的高度。
由于基金管理公司的發起人范圍已有所擴大,因此對基金的依法監管也顯得更為重要。在《關于申請設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問題的通知》中,中國證監會強調,申請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除需按有關規定提交申請材料以外,還應當在規范證券投資行為和自覺接受監督兩個方面做好準備工作,并要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自律承諾書。在《關于規范證券投資基金運作中證券交易行為的通知》中,對基金的交易行為作出了更為嚴格和明確的規定。業內人士注意到,在這兩個通知中,管理部門第一次把證券交易所引入對基金監管的框架之中,并有對基金管理公司進行電話提示、書面警告和公開譴責的權力。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也在基金監管中明確了自身的職責。證券交易所和證監會派出機構身處證券市場第一線,把它們納入到對基金監管的框架之中,可以更為及時地發現基金在證券交易活動中的異常交易行為,從而可以使監管工作更好地落到實處。
基金回歸到投資機構的本來面目
我國規范化的證券投資基金是從1998年3月開始出現的,當時,基金金泰和基金開元的發行成為證券市場的一件盛事,不僅投資者踴躍購買,管理部門也對它寄予厚望。人們普遍把它作為能夠推動市場發展的一股健康力量。為了實現這個目的,管理部門在政策措施上也對證券投資基金采取了一定的傾斜政策,比如在一段時間內從新股發行額度中撥出一定比例的額度向基金進行定向發行,使其能夠得到穩定的收益。這種讓基金“吃偏飯”的政策雖然確實讓當時還顯稚嫩的證券投資基金能夠迅速在市場上站穩腳跟,但也帶來了不少弊端。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面世3年來的事實告訴我們,把基金視為穩定市場的一股力量,其出發點固然是好的,卻并不符合基金的實際。證券投資基金作為受人之托的一種理財工具,它自身也有在市場博弈中實現盈利最大化的本能,如果無視這個實際,對它加上一些外在的要求,并以一些非常規措施對它給予政策照顧,不僅會使基金的運作出現偏差,而且也會損害到基金持有人乃至整個市場的利益,說到底也是無法實現穩定市場這個目的的,甚至會使市場中出現新的不穩定因素。
正是本著這樣的認識,今年以來,中國證監會對基金業的規范工作也在日趨加強。今年初,證監會就制定發布了《關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選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建立起獨立董事制度,獨立董事占董事會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證監會還要求各基金管理公司通過吸收海外人才、派員到境外培訓、邀請境外專家到公司現場指導等形式,開展對外合作交流活動,在規范公司治理結構、修訂公司內部自律制度、風險控制制度和員工行為規范、完善內部紀律處理程序等方面,結合開放式基金試點準備工作和其它基金創新形式的研究,有針對性地借鑒國際先進經驗。在這一次頒行的兩個通知中,證監會又把這些要求拓展到了所有擬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人,在進度安排上提前到了有關申請被核準之前。
中國證監會的通知中指出:“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從業人員應當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明確自身的法律主體性質;竭誠為基金投資人服務,在證券投資交易活動中應當與其他社會投資人履行相同的義務。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以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投資公眾為宗旨,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更新投資理念,調整和規范現有的投資決策制度!
業內人士認為,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經歷了3年的實踐以后,中國證監會的這兩個通知向市場明確了基金業的新的管理理念,我們再也不能用以往的舊觀念來看待基金。基金業自身更應該正視自己的角色定位,嚴格地以法律規范來約束自己的投資行為,只有這樣,才能在這個已經到來的新的發展階段站穩腳跟,贏得新的發展機遇。
各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從業人員應當提高認識,轉變觀念,明確自身的法律主體性質;竭誠為基金投資人服務,在證券投資交易活動中應當與其他社會投資人履行相同的義務。
各基金管理公司應當以取信于市場、取信于社會投資公眾為宗旨,按照誠實信用原則,更新投資理念,調整和規范現有的投資決策制度。
———摘自中國證監會《關于規范證券投基金運作中證券交易行為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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