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國家經貿委副主任蔣黔貴在12日的《中國證券報》上發表文章,提出要建立定位合理、投資者信任的獨立董事制度。
蔣黔貴認為,獨立董事的職能應避免與監事會的職能重疊。除了董事的職能外,可以考慮賦予獨立董事或其主持的常設的、非常設的機構以下主要職能:提出經理人員的候選人或組織實施這些人員的市場化產生。評價董事會、經理層的業績。提出董事、經理人員報酬的方案。對關聯交易是否公開、公正、公平發表意見。董事會的決議可能會對不同股東產生不同影響時,對該董事會決議的公平性發表意見。
蔣認為,由于一些上市公司關聯交易領域寬、項目多、金額大,控股股東行為不夠規范等原因,獨立董事履行后兩項職能的難度是比較大的,應該創造條件,逐步實施。對上市公司股東行為的規范性監督,應當主要依靠證券監管機構和股東之間相互監督,獨立董事無法單獨完成此項重任。
蔣黔貴指出,應當在職業道德、專業知識、社會資歷等方面對獨立董事提出較高要求;既要為獨立董事營造較高的社會地位,又要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報酬,從制度上保證獨立董事執行職務有足夠的動力和責任感;建立合理的提名和解聘程序,使獨立董事的聘任和解聘能夠充分聽取中小股東的意見,確保獨立董事能夠公平地對待全體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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