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美瑟
與西方官員偷偷摸摸、鬼鬼祟祟介入股市操縱的丑聞不同,中國的某些官員違規操縱股市從來就是“公開”、“坦蕩”的。
1996年底,筆者所在的城市有一只股票發行,某些市政府的官員購進“一定”數量的內部職工股。上市這一天,筆者辦公室里的電話聲此起彼伏,內容多是交流他們在何價位拋出這些職工股,在電話里他們“咯咯咯咯”笑得好開心。由于有了上市公司的“提醒”,他們的股票都賣了個好價錢。當然,現在這些因購買職工股而發不義之財的人都退賠或被查處了。然而,從“違”到“糾”用了4年的時間,這是不是有點太慢了?
筆者曾看到一份材料說,執法機關辦案需要經費。有些地方政府因財力不足連已露蹤跡的刑事犯都無法追捕,還侈談什么調查經濟犯罪呢!對經費的緊張造成的“查之慢”筆者表示理解,但我們為什么不窮則思變?有些罪犯出于無知或狂妄已自曝其光,可省去許多調查費用,應優先處理這些“投入少,見效快”的案子。為什么不呢?
在眼下的中國股市,違規者自曝其光的例子可說是俯拾皆是。2001年5月26日,上交所發布的一則《譴責公告》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豆妗纷l責的是黎明股份。2001年1月8日,財政部駐遼寧省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已對其1999年會計報表的制假行為有了“檢查結論”和“處理決定”,但該股“沒有及時披露”。其實,單就這件事而言,沒有及時披露信息的除了被譴責者外,還包括公告的發布者。這種一個違規者譴責另一個犯同樣錯誤的違規者的現象,不能不說是中國股市里特有的“黑色幽默”。
目前,在深滬交易所上市的股票都要發《上市公告書》或《募(配)股說明書》。這些《說明書》都是一些規范化的格式文件,比如說在最前面都要有“重要提示”,說什么“國家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決定均不表明其對發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價值或者投資人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說什么“某某證券交易所對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關事項的審查均不構成對本公司的任何保證”等等。這些《提示》令人看了有些糊涂:這些監管機構和證交所既然“審查了”,為何“不判斷”?既然“不判斷”,為何又“做決定”?既“做決定”了,為何又“不保證”?既“不保證”,為何又“批準”了?
其實,這樣的“此地無銀三百兩”說到底無非是想告訴人們:對《公告書》里的造假,審核和批準機構其實是“知道”的,但并不一定會查?雌饋恚安徊椤辈蝗且驗椤叭苯涃M”。這種有悖常理的“監管”實在令境外的投資者很難接受。因此,一提起中國股市與國際接軌的話題,中國證監會首席顧問梁定邦先生總愛幽默地說:“不忙,不忙!還是先戀愛,后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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