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5月21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濟審判庭。一樁離奇的內部職工股糾紛案正在這里進行二審。被上訴人是中國銀行湖南分行,上訴人則是中行部分職員(或前職員)及一名購買了他們股票的外人。在此之前的3月28日,中行湖南分行已經勝了一審的官司。
這個案子的離奇之處在于,中行湖南分行作為商業銀行,依法不能持有上市公司股票,而且無論是原告被告,都不應具備持有他們所爭執的上市公司北海“銀河科技”(0806)內
部職工股的資格。案子離奇的原因,正在于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階段的不規范操作,以及目前雖仍是灰色但卻真實存在的所謂“一級半市場”,這是一樁只有中國人才能看得懂,也只有在20世紀90年代的中國證券市場才能發生的股權糾紛案。
50個農民的66萬職工股
事情要從1993年說起。當年的中行湖南省信托咨詢公司(在信托業整頓及銀行業分業經營之前,各大銀行幾乎都有類似的子公司進行其非銀行業務的各種投資活動),于1993年7月與北海銀河股份有限公司商定,信托咨詢公司在北海銀河投資參股500萬股法人股(每股1.5元),依當時慣例,可以按12%的比例獲購60萬股北海銀河的內部職工股。由于內部職工股只能以個人名義購買,當時任中行信托咨詢公司老總的楊修綿就從湖南某縣搜羅了50個農民的身份證,將66萬股(其間曾按10:1送紅股)北海銀行的內部職工股登記在這50個農民的名下。當然,這50個農民可能至今也不知道他們已成了北海銀河的職工股股東。
1996年12月,主管部門要求按“分業經營”的原則整肅商業銀行體系,湖南中行信托咨詢公司被撤銷,成為中行湖南分行的分業管理處。按說當時就應了斷在北海銀河的持股問題,但當時北海銀河還未上市,所以看起來這并非一個緊迫問題。
1997年11月,北海銀河獲中國證監會批準,向社會公開發行2100萬股公眾股,每股認購價6.02元,并于1998年4月份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在此之前的2月份,“北海銀河”通知湖南中行分業管理處,要求在上市前作好股票托管登記的準備。也就是說,湖南中行得處理它原先持有的550萬股法人股和記在50位農民名下的66萬股內部職工股了。這些內部職工股處理起來就比較棘手,因為按相關的規定,只有北海銀河的內部職工才能持有公司內部職工股,原來的不規范持有者,只有變現一途。
分業管理處派了一名女職員周荷云到北海處理這批股票。她到了北海后,先提出的方案是由“北海銀河”回購這批股票,但北海銀河方面覺得自己還未上市卻要回購股票,形象不好,不能接受。分業管理處后來采取的辦法是將這66萬股票均分給本單位65位職員,每人1萬股,余下1萬股由大家以每股3元的價格共同認購。1998年3月16日,分業管理處以信托咨詢公司的名義向廣西證券登記公司出具公函,要求將這批內部職工股從那50個農民名下過戶給這65位分業管理處員工,3天后過戶成功。
上市之后股價節節攀升
很奇怪的是分業管理處的這批職員似乎并不太清楚北海銀河將會上市,也不大了解這批股票在上市3年后獲準流通時所可能具備的增值潛力。比如當時職工梁建新被外派到廣東,他在電話里被告知必須購買1萬股北海銀河的內部職工股。梁對記者說,由于是公司的聘用員工,讓買就買了。其實,分業管理處常常會讓職工買它所投資的一些公司的股票,比如長沙的另一間公司銀洲股份的股票,但這間公司至今未上市,也未見分紅,股票形同廢紙。
總之,65人中至少有兩人在股票到手后,立即在所謂的一級半市場將自己名下的股票脫手。這兩人一個是湖南中行分業管理處駐北海的職員金家銀,另一個就是被中行分業管理處授命辦理這批股票事宜的周荷云。周荷云的股票被轉讓到了一個名叫曾鵬的人名下,轉讓價是每股6元。
如果北海銀河的股票后來沒有在1998年4月上市,也許就沒有這場官司了,甚至,如果北海銀河(后更名為“銀河科技”)的股價走勢沒有節節攀升,最高時曾摸到40元左右(發稿時股價在20元左右),也不會有這場官司了。要不然,中行為什么不讓員工退回銀洲股份的股票呢?
總之,中行湖南分行于1999年底要求所有分得股票的職員將股票交回單位,幾乎遭到所有人的一致拒絕。他們每人手中原1萬股的股票,由于歷經送配,已變成了25740股,市值已達40-60萬元左右,當然不肯放棄。在索要未果后,2000年5月,中行湖南省分行向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索回這批市值已達至少2000多萬元的股票。已賣掉股票的周荷云及60幾位員工被列到被告之列,而受讓股票的“曾鵬”則在一審中被列為第三人。
這批股票究竟屬于誰
案件的焦點其實就在于中行湖南分行是否有資格對這批股票的所有權發言。在一審中,被告方就指出:依國家法律規定,中行湖南分行作為企業法人,根本不具備資格獲得這批內部職工股。這批股票一開始登記在那50個農民名下,后來過戶到65名分業管理處職員名下,中行湖南分行從來都不擁有這批股票。有何權利要回這批股票?
然而中行湖南分行在辨論中卻提出了一個“實際所有人”的概念,稱雖然這批股票登記在別人名下,但卻由中行湖南分行實際出資購買,中行分業管理處未經分行批準處置這批股票屬非法行為。被告方的律師陳小平則對記者說,股票登記在誰的名下,誰就是這些股票的所有人,這是證券市場的基本原則,怎么還會有什么“實際所有人”的概念?從法律上來說,即使當初是由中行信托咨詢公司實際出資,也只能視作一種墊資行為,和股票所有人之間是一種債務關系,中行有權索回出資(事實上65名職員已以每股1.1元的價格將資金返還給單位。)但卻無權主張對股票的所有權。
至于分業管理處是否非法處置股票,陳小平說,分業管理處是湖南中行的職能部門,本身就代表中行湖南省分行,當然有權處置股票。陳說,倘若是分業管理處私分了這批股票,中行湖南分行完全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侵吞國有資產。事實上,中行曾到檢察機關咨詢過,顯然檢察機關認為“侵吞國有資產”的說法并不成立,所以湖南中行才向法院起訴。
經過一審的唇槍舌箭之后,一審長沙市中院判決原告中行湖南省分行勝訴,判定中行湖南省分行有資格主張權力,并且未超出起訴時效,宣布周荷云買賣北海銀河內部職工股無效,要求現登記于曾鵬名下的股票依法變賣后,所得價款歸中行湖南分行所有。
一審判決后,曾鵬代理律師林舉東和柏濤認為,一審結果荒謬,有地方保護主義之嫌。
不服判決的十幾位被告再次上訴。5月21日,記者旁聽了二審的庭審過程。一個極有趣的細節是,原來在一審時為被告之一的周荷云,二審時卻坐在了被上訴人中行湖南省分行的席位上,成為中行的代理人之一。
記者在長沙采訪過程中得知,原來買得股票的這批中行員工,其中有不少是聘用人員,因股票糾紛承受了極大壓力,65人中已有9人在這期間被單位辭退,更有部分人衣食無著,期盼贏了官司,生活以后能有依靠。而周荷云的角色更為尷尬,一者她現仍是中行職員,二者她早已將股票脫手,這官司無論哪一方輸,對她都沒有好處。二審的她由原來的中行對立面,一晃而變為替中行辯護,頗耐人尋味。
有知情人士指,有人曾向中國證監會、最高人民法院,央行等相關主管部門咨詢,上邊都無法給出準確的書面解釋。唯一可以確認的是,這起內部職工股糾紛案在國內還是第一起,這起案件如何判定,會在中國證券市場激起相當反響。因為,類似的超范圍超比例違規購買法人股、內部職工股的現象曾十分普遍,灰色一級半市場存在已久,糾紛頗多,情況復雜,正是中國證券市場上最大的雷區之一,而長沙此案可謂無奈中踩中了這個危險的雷區。
判決將影響類似糾紛
中國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開始發育,一直是在磕磕絆絆中摸索前進。內部職工股就是其中一個典型現象。1998年之后,證監會已不再批準上市公司發行內部職工股。
按相關規定,內部職工股只能是上市公司內部職工購買持有,買賣也只能在內部職工之間轉讓。然而在實際操作中,不少公司將內部職工股的購買范圍擴大到了上市公司的發起人股東的內部職工,甚至有不少公司廣泛地向社會上其它人士發送內部股,成為行賄送賄,打通關節的手段。
由于內部職工股必須在上市3年之后才能在二級市場流通,而法人股何時流通還是個未知數。一些法人股或內部職工股的持有者就在一級市場和二級市場之間,違規地構建了一個所謂“一級半市場”。無論是在上海、深圳,還是在北京、武漢,或者是在烏魯木齊、貴陽到處都可見到這種“鬼市”的存在,“收購法人股,內部職工股”的小牌子在地上隨便一放,但是交易就在全國范圍內大量進行著。事實上,甚至不乏機構投資者也在一級半市場上搜集法人股以協助其購并行動。這個灰色市場有著自己的一套游戲規則(定價模式、轉讓方式等)。事實上,有不少交易并未被公開市場“漂白”(過戶),交易雙方所憑的似乎只有誠信原則,股票賣出之后,即便是價格上漲也只好認命,反正風險各自承擔。
某種意義上來說,管理層似乎對“一級半市場”采取了睜只眼閉只眼的態度,證券登記機關、托管機構、交易所等也都默認了許多交易的“漂白”。畢竟,歷史遺留問題,有其當初發生的歷史環境,不是說一句“規范”就能規范得了的。
然而,灰色市場畢竟跟合法市場的游戲規則不盡相同。某種意義上說,中行湖南省分行向法院提起訴訟,就是將灰色市場的問題交由合法市場體系來裁決,兩套游戲規則的沖突自然無法避免。
湖南中行是商業銀行法人單位,購買股份公司(后上市)法人股及內部職工股,屬于違規操作,等于自動進入灰色市場;它后來將這批股票由50個農民名下轉到65位內部員工名下,走的仍是灰色的路子;65人中有人將股票賣出,仍是在一級半市場達成交易。倘若遵循灰色市場的游戲規則,就應承認這批股票的屢次轉讓,不管股票后來上市后漲到多少錢,從道義上也不應再推翻交易,追索所有權。
倘若完全按照白色的法律體系,那么就如陳小平律師所述,湖南中行從來都不是該批股票的所有人,那么追索所有權就無從談起。而長沙中院的一審判決,認定中行湖南分行為該批股票的實際所有人,實際是通過法律程序將整個灰色交易鏈的前半段程序予以漂白,卻不肯同時將后半段也漂白,否認了60多名員工的持有者交易的有效性,僅考慮了中行湖南分行的利益。
5月21日的二審并沒有當庭宣判。湖南高院顯然知道他們正面對一個棘手的案件,毫無疑問會成為類似糾紛的風向標。但是踩響第一枚地雷后會否引起連環爆炸,則要拭目以待。(本報記者 金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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