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創業板市場于是1999年11月24日正式啟動,香港創業板市場是主板市場以外的一個完全獨立的新的股票市場,在上市條件、交易方式、監管方法和內容上都與主板市場有很大差別。其宗旨是為新興有增長潛力的企業提供一個籌集資金的渠道。它的創建將對中國內地和香港經濟產生重大的影響。從長遠來說,香港創業板目標是發展成為一個成功自主的市場———亞洲的NASDAQ。
香港創業板的市場特點及作用
1.香港創業板的市場特色與現有主板市場相比,創業板市場具有以下特色:以高增長公司為目標,注重公司增長潛力及業務前景;市場參與者須自律及自發地履行其責任;買者風險自負:適合有風險容量的投資者;以信息披露為本的監管理念;要求保薦人具有高度專業水平及誠信。
2.香港創業板的市場潛力,是以有增長潛力公司為目標,行業及規模不限。創業板的主要目標是為在香港及內地營運的大量有增長潛質的企業,提供方便而有效的渠道來籌集資金,以擴展業務。
3.創業板市場的交易與運作創業板將采用一套先進的交易系統及電子信息發布系統,以減低參與者的成本,增加投資者的信心。投資者可以通過電話、互聯網及家庭電腦直接進入聯交所的交易系統進行買賣,直接落盤。買賣實行競投單一價,交易分段進行,每一時間段采用集合競價的方式,決定成交價格和成交委托,為投資者提供一個公平有效的交易方式。
創業板市場對上市企業的要求
1.創業板首次上市條件創業板首次上市要求一般比現有主板市場寬松,在業務記錄方面,它不設最低溢利要求,也無需作盈利預測,僅需有“業務目標聲明”,清楚說明大約三年內公司的主要業務方向和所集資金的用途,以及顯示公司有兩年從事“活躍業務活動”的記錄,由會計師申報上市前兩年的財務業績;在最低市值要求方面,它對企業上市的最低市值規定為4600萬港元;不需要包銷要求,首次招股時,最低公眾持有量為3000萬港元或已發行股本的20%--25%以上,股東人數100人以上。允許業務競爭,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如擁有任何與上市公司競爭的業務,須全面披露。
2.創業板公司的發行方式聯交所將設立一個獨立的創業板上市委員會來考慮創業板的上市申請。創業委員會成員包括經紀、會計界、法律界等市場參與者及科技發展機構人士。創業板上市委員會會保留絕對的權力拒絕任何上市申請,對違反上市規則的事宜進行調查及采取紀律行動,以確保市場的暢順運作。
3.創業板上市公司的管治要求創業板市場設有較主板市場更為嚴格的公司管治措施,以促使上市公司遵守上市規則及符合適當的商業守則。創業板上市公司必須委任兩名獨立非執行董事,聘任一名全職合資格會計師負責監督財務、會計及內部監管職能,指定一名執行董事為監察主任,督促公司及董事遵守上市規則,成立審計委員會審查有關內部監管事宜,將由一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出任主席,其大部分成員應為獨立人士。公司管理層股東及財務股東在公司上市時,須至少持有公司的發行股本的35%。
上市后,須繼續聘用保薦人至少兩個完整的財政年度,保薦人須以顧問身份協助發行人遵守上市規則。管理層股東所持股份在兩年內,財務股東在六個月內不允許轉讓。
4.上市后資料披露要求較主板市場更為頻密、詳盡和準確,除了執行現有主板市場的規定外,創業板公司上市后的額外披露要求包括:季度及半年業績報告(不須經過審核)于有關期間結束后的45天內公布,末期經審核的全年業績報告須于年結后的三個月內公布,上市后的首兩個財政年度內,每半年要把業務目標及其后的發展速度作一比較,該比較報告須于中期業績報告及年刊中刊出。公司的分配方案只須股東大會通過,沒有其它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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