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消息 日前,ST金馬、ST深華源、ST冰熊三家公司因信息披露違規分別受到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一些法律界人士認為,譴責作為一種行政處罰,對這些公司而言確實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但僅有譴責還是遠遠不夠的,還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并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滬上知名律師嚴義明認為,有些上市公司為了達到一些不正當的目的或為了自身的利益,置投資者利益于不顧,對于一些可能對公司股價產生重大影響的事或隱匿不報、或虛假披露,蒙騙投資者,誤導投資決策,使投資者利益受到嚴重損害。這些公司的行為
有些很可能已經構成了欺詐。如果按照司法界定真的構成欺詐,那不但違反了《證券法》和《公司法》,同時也觸犯了《刑法》以及《民法》的有關條款。以這些公司的行為來看,有的公司負責人明明知道公司有重組事宜,卻一再發布公告稱重組無實質性進展,欺瞞投資者。有的公司預虧又扭虧、扭虧又復虧,這種出爾反爾的行為頗有故意操縱信息之嫌,僅僅給予他們譴責顯然過于客氣,應移交司法部門處理,并應要求這些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責令其賠償投資者的損失。在西方成熟市場,由于上市公司欺詐或其他過失行為導致投資者損失,完全可以對侵犯其權益的當事人提出賠償要求,而通常首先坐在被告席上的是公司董事和經理。例如,以生產“芭比”娃娃而著稱的美國馬蒂爾玩具上市公司的創始人、當時的董事長兼總經理愛德拉,因在1971年虛構了部分會計信息,掩蓋了公司虧損3000萬美元的事實,引起投資者決策失誤。結果,中小投資者對該公司進行民事訴訟,最后法院判決由愛德拉個人通過保險公司賠償中小投資者3000萬美元,并被逐出董事會與管理層。而在我國,尚無這樣的先例。不久前,投資基金法起草領導小組組長厲以寧已經透露,投資基金法將引入民事賠償制。看來,隨著《證券法》的進一步完善,引入民事賠償制也將為期不晚。屆時,上市公司是否還敢以身試法?
(記者 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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