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一直處于緊鑼密鼓準備狀態下的創業板市場到了2001年卻出現了難以捉摸動向的延期推出態勢,對其中的原因,媒體披露了許多說法,如“萬事俱備,只欠法規完善的東風”、“納指暴跌及香港創業板不景氣影響了決策層的信心”等等。這些解釋也許均非空穴來風,但我認為,創業板市場延期推出的根本原因實際上還是決策層人士早在決心建立中國創業投資體系之初(1998年)就表露的一個擔心:即創業板推出后對全局性金融風險的影響問題。我認為,中國搞二板市場障礙不在技術面、不在基本面,而在認識層面。自1998年國務院領導人決定由科技部牽頭設計中國創業投資體系實施方案(當時的文件語言叫“建立科技風險投資機制”)以來,雖然在近三年多的時間里這個問題已受到國人的熱情關注并成為決策層和經濟學界關心的熱點問題之一,但有關創業投資體系和二板市場建設的許多理論問題并沒有真正理清,為了盡快促成創業板市場的推出,加速創業投資體系的建設,我們還應該從認識上解決一些不能不解決的問題。盡快推出創業板市場事關中國經濟結構調整大計
經濟結構調整是中國經濟發展面臨的首要課題,只有不失時機地進行結構調整,才能改善中國的產業基礎,才能應對WTO的挑戰,這些,已在理論界和實務界達成共識。不過,這個共識只是解決了目標和彼岸的問題,它還沒有解決橋和船的問題。現在,問題的關鍵在于:用什么樣的手段和方法才能順利地實現結構調整的目標?
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經濟結構的變動總是以資本流出、流入的變動來實現的。在貨幣信用經濟中,金融資源配置方向和數量的改變,直接影響一個經濟體系中產業結構、產品結構乃至于企業產權結構的分布狀況。中國雖然仍屬于計劃和市場兩種機制還同時發揮作用的轉型經濟國家,但從金融部門已支配了80%以上貨幣資源這一國情來看,調整經濟結構的手段也非金融莫屬。有人可能提出這樣的問題:可不可以運用財政手段調整經濟結構?這的確是一個需認真討論的問題。我認為,運用財政手段可以在一定限度內調整產業結構甚至產品結構,但對于涵義較寬的“經濟結構”來說,作用卻十分有限。其理由為:(1)國家財政中用于經濟建設的支出是一個不能長久依賴的手段。為對付亞洲金融危機以來出現的需求萎縮現象,自1998年實施積極的財政政策以來,中央財政每年都運用國債手段動員了1000乃至1500億元的資金用于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的投資,從經濟運行的實際看,這些資金及其所帶動的配套信貸資金,絕大部分都流向了國有大型企業,特別是流向了建材等產品領域中的國有大型企業。這種資金流向規律說明,財政支出手段不可能在解決中國固有的經濟結構矛盾方面發揮作用。(2)在積極財政政策的背景下,即便財政支出中的科技、教育支出的比重大幅提高,由于原有的支出基數較小,這種幅度業已提高的舉措也只能發揮有限的作用。特別是,一旦目前實行的積極財政政策發生轉變,以財政支出調整經濟結構的期望就更難以落實。(3)稅收和差別稅率也是重要的財政政策手段,它能夠在誘導金融資源方面發揮積極作用,但這種作用是間接的,具有相對較長的時滯。
以金融政策手段作為經濟結構調整的主要工具是唯一正確的選擇,問題的關鍵在于如何從中國現有的經濟條件出發制定一整套現實可行的金融措施。
“中國現有的經濟條件”實際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一是現有的經濟發展狀況,如全社會金融資源分布規律、結構矛盾等等;二是經濟體制背景。這兩類因素都會對金融政策的制定產生制約作用,因此,旨在調整經濟結構的金融政策應同時考慮發展和改革這兩個既有區別又密切相關的主題。
簡單地動用現有的金融體系并制定某些一般性的指導性政策措施根本無法完成新時期的經濟結構調整任務,這是我的第一個判斷。其理由為:(1)中國的金融體系仍是一個以傳統業務為主、效率低下且存在嚴重結構性缺陷的資源配置工具。在長期計劃主導、行政干預和國有壟斷的運行背景下,這個擁有約18萬億資產、近300萬員工的資金動員分配系統實際上還帶有為國有企業服務的深刻烙印。在經濟轉型過程中,雖然市場配置資源的比重在不斷加大,雖然資本市場的功能在不斷強化,但是間接融資居主導地位,間接融資又以國有獨資四大銀行在資金動員和分配中占絕大比重這一事實并未發生根本變化。從市場功能角度看,現有的金融系統具有一個明顯的結構性缺陷,那就是:缺少一個能為中小企業特別是創新型中小企業服務的機構或市場體系。
中國目前的企業總數已有900多萬家,其中的絕大多數是中小企業,而在多年計劃經濟背景下形成的金融機構體系,其服務對象主要是國有大中型企業,近十年來中國雖然建立了資本市場,但這個市場由于門檻較高且以為國有企業籌資為基本宗旨,因此與中小型企業特別是民營中小型創新企業基本無緣。這種現狀使得我們不可能指望在現存的金融體系框架內解決服務于經濟結構調整目標的資源配置調整任務。要完成這一任務,就必須從正視和解決中國金融體系的結構矛盾入手梳理資源分配關系,以金融發展和改革作為解決中國經濟結構矛盾的基本手段。
那么,我們為什么要特別重視建立為中小企業特別是為創新型中小企業服務的金融體系問題呢?
大家知道,近20多年來是全世界范圍內科技創新、科技成果轉化帶動經濟發展作用最明顯的時期。從國外的經驗看,新科技成果的絕大部分都是首先被創新型中小企業吸納的,在承擔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上,中小企業已遠遠超過那些處于成熟階段并具有相當實力的大型企業,盡管如此,在從信貸市場和資本市場獲取資金方面,它們的競爭力卻遠遠不如大型企業。根據國外經濟學家的統計,在過去幾十年中,科技型中小企業從創業到拓展銷售市場實現盈利,一般都要經歷5至7年時間,一個企業如果在連續幾年的時間沒有盈利形成的穩定現金流,信貸市場上的放款主體——銀行肯定不會對之發放信貸,因為信貸資金定期還本付息的特性與創業企業長期成長到一定階段后才能實現現金回流的規律明顯沖突。各個國家的主板股票市場的市場定位就是為已具有相當規模的已處于成熟期的企業服務,自然也不適于中小企業的進入。針對這種情況,世界上那些有戰略眼光的國家和地區,都以建立創業投資體系的手段著力矯正原有金融體系的結構性弊病,用鼓勵和培育創業資本成長的方法促進本國或地區的經濟結構調整。從全球情況看,在這方面已取得巨大成功的有美國、以色列及我國臺灣省。還有許多發達國家也在培育創業投資體系方面做出了相當大的努力,如英國、德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家。世界性的推動創業投資熱潮始于20世紀80年代,經過20多年實踐的檢驗,創業投資體系建設對一國經濟發展的積極作用得到公認的有以下幾點:(1)改善產業結構;(2)強化工業基礎;(3)增加就業;(4)提高經濟競爭力。當然,在培育本國創業投資體系過程中,也有不少國家走過一些彎路,有的國家甚至還出現政府投入大量的創業資本血本無歸、剛剛處于雛形的創業投資體系徹底消亡的現象,如新西蘭。
將創業投資體系作為鼓勵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支持系統有利于一國的經濟結構、產業結構調整,這已經是無可爭議的。只是在培育創業投資體系中,各個國家的實踐結果有很大不同。從近二十多年的實踐資料看,凡是效果好的國家都是正確處理了政府調節與市場調節之間的關系,在創業投資體系建設上走出了主要依靠市場、依靠民間資本的路子;而那些效果不大理想的國家,它們的共同教訓都是過度依賴政府的政策和資金,缺少相應的市場環境和條件。
與創業投資體系培育和技術創新、科技成果轉化相配套的市場環境和條件主要是指:(1)有效率的二板股票市場;(2)對知識產權能實施保障的法律制度;(3)以信用、透明度為交易運行秩序的微觀經濟基礎;(4)較為充裕的科技項目供給和資本供給。在這幾項條件中,建立一個有效率的二板市場尤其重要。在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成長過程中,創業資本具有原來信貸市場、資本市場上資金供給者所不具備的特殊作用,但所有的創業資本投入都以實現盈利后的退出為運行前提。本來,在創業資本的退出中有多種渠道,不過,任何其他的退出都不如二板市場的社會影響巨大。例如,企業之間的股權轉讓在創業資本的撤出中所占比重甚大,但這種轉讓的過程和條件合約往往是在一對一的秘密談判中達成的,這同二板股票市場作為公開的信息和交易平臺為創業資本撤出提供條件的情況形成了鮮明的對照。二板市場對企業價值的評定能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這種公示效應在一定時期內能夠左右市場參與者的預期并進而影響其投資行為,二板市場如果影響力足夠大,其最積極的經濟效應是使全社會的儲蓄——投資流程發生變化,資源配置會自發地向有利于經濟結構調整的方向傾斜。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出結論:中國要完成經濟結構調整任務,就應該主要依賴金融手段;在運用金融手段時應將建立創業投資體系作為彌補金融體系現存結構性缺陷的關鍵措施;而能否盡快建立一個有效的二板股票市場則決定著創業投資體系建設的發展進程。創業板市場有利于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
1997年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已經過去,雖然中國由于資本項目管制成功地抵御了這次危機的直接侵襲,但日本、韓國兩個存在大量不良金融資產國家經濟在這次危機中受到的巨大影響已給我們留下了十分深刻的印象。自從國務院將1998年定為“金融風險年”以來,系統性金融風險始終是決策層在改革和發展決策時重點考慮的因素。在創業板市場的推出時機問題上,盡管有美國納斯達克[微博]市場行情下瀉、香港創業板開辦后不甚景氣等外部因素的影響,但我認為,“能否增大國內金融風險”卻是創業板市場推出時間始終難以確定的認識障礙。特別是在近年來的討論中,經濟理論界有一種流行的說法,即:“創業板市場比主板市場風險更大”,這種似是而非的觀點更加重了決策層面的顧慮,使得開辦創業板這個關系到中國創業投資體系建設、經濟結構調整及總體金融改革進程的關鍵性舉措遲遲不能出臺。我在前面就已經談到,創業板市場推出的障礙不在基本面和技術面,而在于認識層面。盡管創業投資體系建設和創業板市場的推出并不牽涉多少高深的經濟理論,但在為政策出臺提供認識依據的理論討論中,仍然有許多需要進一步分析的問題,在這里,我主要談一下這樣一個問題:
創業板能增大金融風險還是降低金融風險?
我們看到,經濟理論界在討論創業板開辦風險是這樣論證的:即使是世界上最成功的二板市場美國的納斯達克,在開辦短短的幾年中就有1700多家上市公司被摘牌,在有些年份甚至出現退市公司數量超過上市公司數量的現象,由此可見,創業板市場是一個比主板市場風險更大的市場。這種說法具有相當大的影響力,因此,必須對其進行詳盡的辨析才能使人走出“金融風險恐懼癥”的認識誤區。
在討論金融風險問題時,所有的討論參與者似乎都應該在概念上首先區分系統性金融風險和個別金融風險。所謂系統金融風險是指足以威脅一個經濟體系的安全、達到一定限度后就能轉化金融危機的全局性金融風險;而個別金融風險則是由于某項金融活動的不確定性可能對微觀經濟主體的預期收入造成損失的可能性。系統風險與個別風險之間的最大區別在于:前者通常會危及國家利益和主權信用,而后者一般情況下只涉及參與市場活動的微觀經濟主體的利益關系。金融是一個充滿競爭的經濟領域,任何一項活動都蘊含著個別金融風險。這種風險與營利動機相伴而行且往往成正相關關系,它不可能避免也沒有必要去回避和消除。對于中國來說,當務之急是吸取亞洲金融危機某些國家的教訓,盡可能去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在本次金融危機中,中國靠資本項目管制抵御了“傳染性金融危機”,但是,中國經濟、金融內在的結構性矛盾尚未得到消除,大量金融機構不良金融資產的問題還未得到解決,主板股票市場也由于上市公司質量存在嚴重問題隱藏著巨大的市場風險和信用危機。從類型上說,中國的金融機構矛盾與日本、韓國有些許相似,但中國的經濟運行透明度事實上還不如日本和韓國,再加之經濟轉型背景下國有企業、地方政府、國有經濟對金融業壟斷造成的體制性問題,事實上,我們所面臨的金融系統風險更直接關系到政府信用和國家經濟安全。
亞洲金融危機及巴西1999年12月出現的金融動蕩都給我們提供了一點啟示,那就是:要保障經濟安全就必須對經濟的實體部門和金融部門進行結構性改革,這是降低系統金融風險的最佳選擇。結構性改革主張的暗合前提是各國的系統性金融風險并非起源于短期的經濟政策失誤,而是源自對結構性矛盾的生成有決定性影響的體制或制度性原因。一個國家的資源分配體制是其經濟制度的重要構成部分,它在客觀上提供的種種約束條件規定了經濟發展的結構性矛盾以及系統性金融風險生成的現實基礎。例如,我們從日本的金融危機中能看到“溫床體制”、主辦銀行制及企業終身雇傭制等種種制度性原因;在韓國的金融危機中也能看到官商勾結、裙帶資本主義的影子。在亞洲金融危機中,中國經濟表現雖遠勝于日本和韓國,但中國經濟運行的透明度遠低于兩國,并且,從計劃體制及國有制經濟的深遠影響說,其結構性經濟矛盾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生成原因,又較日本、韓國遠為復雜,現今面臨的存量和增量不良資產問題也較日、韓兩國嚴重得多。
中國的金融不良資產所形成的系統金融風險,從根本上說,是國有制經濟占統治地位條件下,由傳統體制下的財政軟約束、企業預算軟約束轉化為經濟轉型時期銀行信貸軟約束的必然結果。銀行信貸軟約束之所以會形成系統性金融風險,原因有二:一是在全社會資源分配中由銀行代表的間接融資占絕大比重;二是國有商業銀行與國有企業具有產權上的同構性,因而,在信貸分配的“倒逼機制”中,國有銀行的行為實際上就是一種放大了的國有企業行為,也就是說,“信貸軟約束”不過是傳統體制下企業預算軟約束在新時期的轉型表現。
中國是一個大國,大國經濟的一個特殊性就是經濟運行慣性較強。在解決某些重大問題時要從多方面著手,要經過年深日久的努力。在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問題上,我們面臨的選擇很多,可以采取治標和治本等多種方法。例如,近些年采取的政策性銀行和商業銀行分設、設立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金融資產、銀行系統加強風險內控機制建設等等,都具有相當意義。但是,如果要從根本上解決增量不良資產的生成基礎問題,就必須著眼于經濟基本面和金融系統的結構性改革,具體說來就是:(1)促使國有經濟盡快消除行業性壟斷并逐步從競爭性領域退出;(2)地方政府不再從事創辦地方性國有企業;(3)加速進行間接融資和直接融資比例的調整,讓資本市場在金融資源的配置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4)在對主板股票市場進行整頓和規范化的同時盡快推出創業板市場,并在適當的時機開放若干個地方性場外交易市場,為中小企業特別是民營創新型中小企業提供投融資服務。這四項戰略性措施的采取,實質上貫穿了一個明顯的邏輯線索,即它們是針對中國國情,從“破”“立”結合的角度,在尋求發展的過程中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我們在前面已經提到,系統性金融風險最終可歸結為國家或政府信用風險,試想一下:當國有企業的比例已經很低、當國有銀行很少再承擔變相的企業投資風險、當民間資本成為投資的主體力量時,系統性金融風險所代表的國家信用風險的降低不就成了一個不言自明的問題了嗎?
論證推出創業板股票市場有利于降低系統性金融風險并不是在討論中將我們在前面定義的“個別金融風險”置于可有可無的地位。營造一個新的資本市場板塊并實行一套有別于原主板股票市場的游戲規則,實際上是政府的一種制度供給行為。我國政府已在即將開辦的創業板市場各項法規文件中充分考慮到了與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利益的有關內容,至于個別上市公司運營過程中出現問題導致退市或市場行情波動可能導致的微觀投資風險,這是永遠都無法避免的問題,每個市場參與者對這類風險都有相當的心理準備。任何市場,都是為微觀經濟主體設置的營利性場所,只要它在正常發揮功能,就不可能指望其為每個市場參與者提供馬克斯·韋伯所說的所謂“終極關懷”。況且,中國主板股票市場發展十年的風風雨雨中,參與股票市場活動的中國老百姓在風險承擔方面也經歷過相當的鍛煉。因此,我們對投資者的風險承受力問題不必過于擔心,也就是說,個別金融風險再大也不應成為創業板市場推出的障礙。
在世界經濟史上,由于種種原因造成股市狂跌形成金融恐慌的例子很多很多,但這些歷史事件之所以形成金融危機都有一定的規律可循,即股市動蕩(1)對國外部門產生極大影響,導致大量資本出逃;(2)對貨幣市場、信貸市場、保險市場和外匯市場造成巨大沖擊;(3)對實體經濟部門的正常循環產生了破壞。即使這三種后果不一定同時出現,但只要出現了一種或兩種,就足以對一國的金融安全構成嚴重威脅。如果這三種后果一種都未出現,那么,無論短時間出現多少上市公司退市或股價狂瀉,都不會對一個國家的經濟、金融穩定構成威脅,例如,自2000年4月以來美國主板股票市場和納斯達克市場行情大幅回落,并沒有對美國的經濟和金融造成危機性影響。與美國相比,中國的證券市場是一個尚不成熟的市場,從這一點說,中國的市場參與者的承受力可能要脆弱得多。但有一點卻是我們在抗沖擊研究中必須提及的,即中國資本項目管制和市場分割、金融分業管理這種特殊的體制條件也使得股市出現大的行情波動時其連續傳導強度遠遠低于美國這樣成熟的資本市場。
至于大量上市公司退市造成的個別金融風險,我想這只能由投資者自己承擔。不良上市公司的退市是市場凈化行為,有利于降低系統風險。美國納斯達克市場之所以是世界二板市場的典范,監管部門嚴格執法使大量不良公司不斷退市也是重要原因之一。過去,我聽證監會的一個同志曾提出這樣的問題:“公司退市,那股民怎么辦?”這個問題似乎不用回答,因為股市交易前提就是風險自擔。民風在于教化,預期在于培養。在傳統體制下,我們慣壞了一批國有企業,才有今天這樣巨額的不良資產;在改革開放繼續推進的今天,如果我們再慣壞一批投資者,今后的改革也很難成功。為什么應盡快推出創業板市場
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布坎南曾經描述過一個重要國策的出臺過程,他說,一項重大的舉措,首先是由精英經濟學家倡導,然后到為一般經濟學家理解,接著為新聞媒介的記者們所大肆宣傳,最后到為政治家們所接受。布坎南所描述的也許是美國政策的出臺傳導過程。在中國,有些政策的出臺過程與此相似,有些則與此有所不同,創業板市場的設立是中國創業投資體系建設的重要一環,而創業投資體系實施方案的研究乃至于一些早期政策雛形的出臺過程,實際上與布坎南的上述描述就大不相同,其主要差異在于:中國創業投資體系建設問題從一開始就與決策層和有關政府部門的積極支持有很大關系。下面簡要介紹一下中國創業投資體系建設的大事記:
1、一九八四年,國家科委(注:一九九八年國務院機構改革后改為科技部)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組織了“新的技術革命與我國的對策”的研究,提出了建立創業投資機制促進高新技術發展的建議。
2、1985年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頒布《關于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對于變化迅速、風險較大的高技術開發工作,可以設立創業投資給以支持。
3、1986年,經國務院批準,國家科委、財政部共同出資成立了中國新技術創業投資公司,該公司是我國第一個股份制的、以從事創業投資為目的的企業。
4、1991年,《國務院關于批準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和有關政策規定的通知》([1991]國發12號)指出:有關部門可以在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建立風險投資基金,用于風險較大的高技術產業開發。條件成熟的高新技術開發區可創辦風險投資公司。
5、1991年,國家科委、財政部和中國工商銀行聯合成立科技風險開發事業中心,是發展創業投資事業,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的事業單位。
6、1992年,沈陽市、成都市等地科技風險開發事業中心成立,其后山西科技基金發展總公司、廣東科技創業投資公司、上海科技投資公司、浙江省科技創業投資公司等也相繼成立。美國國際數據集團(IDG)下屬的太平洋技術風險投資基金自1992年進入中國,先后與北京、上海、廣東等地科委合作設立了三個技術創業投資公司,專門從事科技產業投資。據不完全統計,到1996年以各地科委和財政為主成立了20多家各類創業投資機構。
7、199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于加速科學技術進步的決定》,強調要發展科技風險投資事業,建立科技風險投資機制。
8、1996年,《國務院關于“九五”期間深化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指出:要積極探索發展科技風險投資機制,促進科技成果轉化。
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中規定:國家鼓勵設立科技成果轉化基金和風險基金,其資金來源由國家、地方、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風險、高產出的科技成果的轉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產業化。這是我國首次將創業投資這一概念納入法律條款。
9、1996年,國家科委為深入研究創業投資機制進行了準備。派出訪問學者赴美學習研究美國的小企業投資法、知識產權保護、創業投資等,并對我國十幾年來創業投資的探索進行了調研和分析。
1996年11月,國家科委在長沙召開省市科委科技金融工作座談會,出席座談會的有國家科委副主任鄧楠、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四大國有商業銀行以及國家科委有關司局和省市科委主管領導。與會各方要求國家科委盡快牽頭加強對創業投資機制的研究。
10、1997年,國家科委黨組決定由鄧楠副主任負責創業投資機制的研究工作。根據國家科委黨組和鄧楠副主任的指示,條件財務司立即組成了以清華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專家為主的研究組。根據清華專家初步研究情況,國家科委黨組對研究工作提出明確要求:(1)要比較清晰地論述創業投資體系;(2)要研究論述創業投資與資本市場的關系;(3)要提出建立創業投資機制的操作性的實施方案;(4)提出政策建議既要有突破又要切實可行。
11、1997年,深圳市風險投資研究領導小組成立。6月,國家科委條件財務司和專家組赴深圳調研。
12、1998年1月,國務院總理李鵬主持召開國家科技領導小組第四次會議,會議決定由國家科委組織有關部門研究、提出建立面向高新技術企業的風險投資機制的總體方案,進行試點。
13、1998年2月,國家科委請示朱基總理(當時任副總理):請國家計委、人民銀行、證監會等部門派人參加研究工作。朱基副總理批示有關部門確定人選。由國家科委牽頭,國家計委、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等組成的部際協調小組成立;分別以中國社會科學院金融研究中心和中國銀行國際金融研究所為主的研究小組正式啟動。
14、1998年3月,全國政協九屆一次會議召開,成思危先生代表民建中央提出“關于盡快發展我國風險投資事業的提案”(即“一號”提案)。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召開提案協商會,邀請國家科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參加。
15、1998年7月,浙江、山西、廣東、沈陽等地十幾家創業投資機構聯誼座談會在浙江杭州舉行。
16、1998年9月,科技部副部長鄧楠會見香港聯交所總裁沈連濤和彭如川,商討創業投資機制和內地高新技術企業赴香港創業板上市問題。
17、1998年10月,科技部向證監會提出解決高新技術企業A股上市指標和制定鼓勵高新技術企業境外上市政策的建議。
18、1998年10月,中國創業投資體系實施方案專家組負責人王松奇博士和朱民博士分別向部際協調小組和科技部黨組匯報研究成果。
19、1998年11月,溫家寶副總理對李人俊同志關于創業投資的信批示:關于風險投資問題,鄧楠同志有個小組在研究。人俊同志的信可轉她參考。李嵐清副總理批示:請科技部牽頭,商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意見。
20、1998年12月,鄧楠代表科技部向全國人大教科文委員會、財經委員會匯報創業投資研究工作。
21、1998年12月,科技部向國務院領導報送一份厚達67頁的《關于建立我國科技創業投資機制的報告》。1999年1月,溫家寶副總理批示:請證監會研究提出意見。
22、1999年3月,朱基總理對科技部《報告》和證監會意見批示:要明確科技創業投資主要支持小型企業。請科技部繼續研究,并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李嵐清副總理批示:請朱麗蘭同志牽頭找有關部門的領導開個會再將報告稿研究一下,共同會簽報國務院領導審批。
23、1999年3月,科技部朱麗蘭部長主持會議,邀國家計委、國家經貿委、財政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證監會主管領導,研究落實國務院領導批示。
24、1999年6月,科技部等7部門向國務院報送《關于建立我國科技創業投資機制的請示》。
25、1999年7月,國務院副秘書長徐榮凱對7部門的《請示》批示:建立科技創業投資機制的五個方面工作,7部門已達成共識,原則也有了,可以由職能部門據此分別制定辦法先開展起來。
26、1999年8月20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指出:培育有利于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資本市場,逐步建立風險投資機制。8月22日,全國技術創新大會召開。
27、1999年10月,深圳高交會舉行,科技部鄧楠副部長在高交會論壇作題為“為我國高科技產業發展提供金融支持體系”的報告。
28、1999年12月,經國務院領導批準,國務院辦公廳以國辦發[1999]105號文轉發科技部等7部門提出的《關于建立我國風險投資機制的若干意見》。
29、1999年10月,北京創業投資協會召開籌備會;2000年3月,經北京市民政局批準,北京創業投資協會正式在北京市社團登記辦注冊成立。之后,上海創業投資企業協會和深圳創業投資同業公會相繼成立。
30、2000年10月,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巨潮網上公布了關于創業板股票市場的9個法規文件征求意見稿,即《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市場規則咨詢文件》。
從上面的大事記我們可以看出:中國創業投資體系建設這一事關中國經濟發展和總體經濟改革的重大決策是經過多年的研究和論證準備的,是有著相當社會基礎的制度供給行為,決不是少數人頭腦發熱的產物。經過1998、1999、2000三年的充分醞釀,在國內中小企業特別是有較高成長速度的創新型中小企業中,目前已形成了較強烈的制度需求預期,它們盼望創業板能夠盡早推出,各類投資者也摩拳擦掌,對這個即將出現的新興市場板塊表現出濃厚的興趣。這種市場需求已代表了公眾的改革期望。還應該提及的是,近幾年來,國際市場上的創業資本也已看好中國市場,不少創業投資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已經登陸中國或準備參與中國創業企業的投資活動,它們對資本撤出的市場條件和政策的穩定性有著強烈的心理期望。這是一種難得的歷史發展機遇。我們說,現在是中國推出創業板市場的最好時機,主要理由有五:(1)國內外投資者有旺盛的投資需求;(2)經濟結構調整需要這樣一種投融資制度安排;(3)理論界、決策層在創業投資體系建設重要性、必要性問題上已基本達成共識;(4)以證監會和深交所為代表的監管機構已進行了充分的技術準備和相當水平的法則準備;(5)創業板上市公司資源也比較充裕。
當然,按照一個完善、成熟的市場標準來要求、看待創業板市場的現有法規制度條件,可能還有一些距離,但若非等到一切條件具備才可以開設某一市場,那么可以認定,中國目前所有的市場可能都不應該誕生,這當然也包括已發揮了巨大作用的中國主板股票市場。作為一個制度轉型國家和實施趕超戰略的發展中國家,中國的最佳選擇就是在發展和改革中推進發展和改革,許多事情都可以采取先干起來再說的策略而不必求全責備。
一些人說:香港的創業板市場開辦后并不怎么成功,中國內地的創業板一旦推出,也可能出現不盡如人意的結果。我認為這種說法忽略了一個重要的事實,那就是:香港與內地的主板市場現狀和質量不同、上市公司資源不同、市場參與者也存在巨大差異。因此,擬在深圳推出的創業板市場不會出現香港創業板市場那種不甚景氣的狀況。
最近幾年來,由于經濟全球化步伐的加快和信息技術的突飛猛進發展,世界上許多國家都已明顯加速了參與科技競爭的步伐。僅從亞洲情況看,像印度這樣經濟總體發展水平低于中國的發展中國家,已在計算機軟件產業水平上大大領先于我國。因此,我們必須有緊迫感和危機感才行。按照一般規律,一個國家的科技競爭力不僅取決于其教育、科技的基礎投入強度,還取決于其科技成果轉化的比重和效率,而無論前者還是后者,都需要一個強大的金融支持體系,因為任何創新性科技成果的推廣和產業化都需要突破一定的資本或資金界限才能實現。我們近年來推動創業投資體系和創業板市場建設,其目的就是彌補中國科技創新及成果轉化的金融支持體系的結構性缺陷。自1985年中央文件中首次引入創業投資概念以來,由于種種原因,我們已經浪費了許多寶貴的發展時間,現在在創業板市場推出問題上,我們如果再躊躇不決,貽誤時機,又會在將來留下某種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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