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1日,黎明股份發(fā)表公告,就財政部駐遼寧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檢查組審查其在1999年度報告存在虛假問題做了說明。公告稱,財政部檢查組于去年8月29日至10月11日,對公司及所屬單位1999年度會計信息質量進行了抽查,并于2001年1月8日作出處理決定,調整黎明股份當年報表。根據該決定調整后的數據顯示,該公司1999年每股收益為-0.2038元,每股凈資產2.56元,凈資產收益率為-7.95%。也就是說1999年度該公司會計報告虛增資產8996萬元,虛增主營業(yè)務收入15277萬元,虛增利潤總額8679萬元。上市第一年,公司實際虧損
3873萬元。而根據該公司1999年年報,該公司上市當年完成主營業(yè)務收入40943萬元,凈利潤3541萬元,每股收益0.184元。當年,沈陽華倫會計師事務所兩位注冊會計師蘭書先、劉衍祥為該公司出具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至此,中國證券市場又一件驚天作假大案浮出水面。
那么,黎明股份為什么在1999年剛一上市就開始作假呢?其主要目的為了粉飾業(yè)績。黎明股份本身就是經過包裝取得上市資格的上市公司,其業(yè)績有水分,而上市之后的重要任務就是確保業(yè)績不滑坡,以不引起有關部門的注意,確保其上市公司的資格;另外,上市后還有著強烈的再融資需求,而好的業(yè)績是再融資必要條件。在兩方面壓力的驅使下,便走出了造假這一步敗棋。致使該公司2000年的股價由年初的8元上漲到年中的14元左右,漲幅近60%。據財政部駐遼寧省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處介紹,黎明股份做假具有時間分散均衡、手續(xù)齊全完整、名目繁多、假賬真算隱蔽、欺騙目的明確等特點。筆者認為,作為黎明公司董事會的任何一個成員以及一干高級管理人員和沈陽華倫會計師事務所都要對此事負責,而每一個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都應該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下面,讓我們來看一下與該做假案有關人員到底違反了哪些條款。
首先,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違反了以下法規(guī)。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13條規(guī)定:如果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看來,該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財務主管首先應負相應的法律責任。同時,《證券法》第63條、第177條也明確規(guī)定:作為證券發(fā)行人的上市公司,如果在其招股說明書、公司債券募集辦法、財務會計報告、上市報告文件、年度報告、中期報告、臨時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除上市公司本身應承擔賠償責任外,公司中負有責任的董事、監(jiān)事、經理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可以進一步追究刑事責任和行政責任。
其次,作為該公司1999年度報告審計者的沈陽華倫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兩名注冊會計師都已違反了《注冊會計師法》及財政部和中國證監(jiān)會對注冊會計師從事證券業(yè)的有關規(guī)定,都要受到相應的制裁。
第三,作為投資者的廣大股民,有權利利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作為股東,每一個投資者都可以就自己因閱讀該公司1999年度報告而作出購買該公司股票而帶來的損失向上市公司和經營者提起損害賠償訴訟并追究經營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作為一個公眾企業(yè),黎明股份在2000年初監(jiān)管風聲已緊的情況下,無視法律的存在,無視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有預謀地進行做假賬,虛增利潤,虛增資產,虛增主營業(yè)務收入,其手段之高明,膽量之大,隱蔽性之高,應該是創(chuàng)造了中國上市公司上市后造假的又一奇跡,令人嘆為觀止。同時,其董事會對該事件的態(tài)度的輕描淡寫,更是讓人感到悲哀。筆者疾呼,維護法律的尊嚴,維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我們期待著有關部門對此事的處理結果。(中國銀河證券 王耀輝)《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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