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證券市場自1980年重建以來,經過20年的發展,特別是近幾年的高速發展,已經逐步發展壯大起來,并呈現出繁榮興旺的良好態勢。但是,形形色色的證券欺詐在證券市場中滋生、蔓延,嚴重的阻礙了證券市場健康、快速發展。如散布虛假信息,低價買進高價拋出,虛買虛賣和冒名股市等種種惡劣手段,頻頻伸向證券市場進行觸目驚心的欺詐,牟取非法暴利,已成為金融領域犯罪的新課題。
據報道,1993年,農業銀行某市信托投資公司證券業務部與深圳某公司洽談業務時,得知該公司將大量購進延中股票信息后,在10天內分三次自營購入延中股票627800股,然后在10天內高價拋出,非法獲利1600多萬元,成為我國證券市場具有歷史性意義的事件。某案犯以“某正大置業有限公司”的名義多次向江蘇某公司及有關新聞媒體通報所謂要收購該公司股票的虛假消息,結果使該公司股票價格迅速上揚,案犯從中牟取了數百萬元巨額暴利,上千名投資者蒙受了巨大的損失……諸如此類的事情屢見不鮮。
證券欺詐并非一個小問題,隨著證券業的快速發展而蔓延,并涉及到生產、生活的各個領域,破壞了我國改革開放的深入和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危害社會的穩定和人民的生活,沖擊著我國社會主義證券市場的繁榮發展。
證券欺詐后果嚴重
證券欺詐,是指在證券發行、交易過程中,蓄意違犯國家的法律法規,以不正當的手段引誘他人失誤,從而達到牟利或轉嫁損失的違法犯罪行為。
———證券欺詐具有復雜性。一是手段隱蔽多樣:證券欺詐是使用非暴力的一種智能型犯罪,欺詐人大多具有個人的特殊條件,如智商高、知識豐富、熟悉業務操作規范和程序,因此,其手段比較巧妙、隱蔽。二是涉及的法律、法規繁雜:證券業是一個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行業,涉及到發行、交易、財會、金融等一系列法律法規,欺詐者往往利用法律、法規漏洞和政府管理不嚴而進行欺詐。
———證券欺詐具有抽象性證券欺詐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證券市場行情的瞬息萬變導致了被侵害的利益難以確定,投資者或經營者利益損害的程序較為抽象。由于計算機、通訊網絡等現代高科技技術在證券活動中的運用,使得許多證券欺詐者往往不留下作案的痕跡。
———證券欺詐具有嚴重性證券欺詐大多發生在證券發行、交易中,涉及面廣,一旦出現這種違法犯罪行為,將對整個證券市場產生強大沖擊波導致連鎖反應,損害廣大投資者利益,會演繹投資者跳樓自殺、家破人亡的悲劇,更為嚴重地破壞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
證券欺詐手段惡劣
欺詐客戶 證券經營機構、證券登記清算機構或證券發行人在證券發行、證券交易及其相關活動中隱瞞事實、違規操作的欺詐行為。
虛假陳述 對證券發行、交易及其相關活動的事實、性質、前景、法律等事項作出不實、嚴重誤導或者含有重大遺漏的任何形式的虛假陳述或者誘導,致使投資者在不了解事實真相的情況下作出證券投資決定的行為。
操縱市場 利用資金信息等方面的優勢或濫用職權操縱市場,影響證券市場價格,制造證券市場假象,擾亂證券市場秩序的行為。
內幕交易 利用為內幕人員所知悉的尚未公開的和可能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重大內幕信息進行證券發行或證券交易的行為。
偽造證券 在證券發行市場上或證券交易市場上,通過偽造、變造有價證券以及和證券買賣活動有關的認股證、證券賬戶等,而達到證券詐騙的目的。
證券欺詐手段五花八門,除以上列舉的幾種證券欺詐手段外,還有買空賣空、非法交易、冒名股市、利用計算機、通過網絡等科技手段進行欺詐。
重拳出擊證券欺詐
證券欺詐犯罪,首先損害的是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其次是擾亂證券市場管理秩序,阻礙證券業的健康發展,危害國家金融市場的正常運作;再就是阻礙了市場經濟的快速健康發展,危害社會的長期穩定,甚至造成國家經濟危機。
1999年7月1日我國第一部《證券法》的實施,使我國證券發行、交易、上市公司、中介等走上了法制化軌道。針對證券欺詐,我們要用法律武器對欺詐犯罪給予重拳打擊,確保我國證券市場健康快速發展。 (呂少恩 任紅旗) 《市場報》
所屬專題:重拳打擊證券黑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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