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熟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退市一般都比較謹慎,規定了非常詳盡和復雜的操作規程,而且可操作性較強。
一、紐約證券交易所的退市程序
紐約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公司退市程序是最為細致和具體的。1交易所在發現上市公
司低于上市標準之后,在10個工作日內通知公司;2公司接到通知之后,在45日內向交易所作出答復,在答復中提出整改計劃,計劃中應說明公司最遲在18個月內重新達到上市標準;3交易所在接到公司整改計劃后的45日內,通知公司是否接受其整改計劃;4公司在接到交易所批準其整改計劃后的45日內,發布公司已經低于上市標準的信息;5在公司開始執行整改計劃后的18個月內,交易所每3個月對公司的情況進行審核,其間如果發現公司不執行整改計劃,交易所將根據情況是否嚴重,作出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6 18個月的整改寬限期結束以后,如果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準,交易所將通知公司其股票終止上市,并通知公司有申請聽證的權利;7如果聽證會維持交易所關于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交易所將向SEC提出申請;8 SEC批準后,公司股票正式終止交易。
二、納斯達克市場的退市程序
納斯達克市場規定的上市公司摘牌程序如下:1當交易所發現上市公司不符合持續上市要求時,在一周內通知該公司;2該公司接到通知后,在一周內向交易所上市部作出答復,提出應對措施,并可要求予以臨時豁免;3交易所上市部在一周內通知公司是否予以臨時豁免;如果公司是因為報價低于規定標準的原因,一般可以得到9天的臨時豁免。如果屬于其它情況,且交易所認為不符合臨時豁免條件,可以決定對其實行摘牌,并告知公司可以要求對此摘牌決定進行聽證,否則在7天后摘牌;4公司提出聽證要求的,交易所聽證部門將在上市部決定摘牌后的45天內舉行聽證。聽證結果可以決定給公司60-90天的臨時豁免,到期仍不符合上市條件的再予以摘牌。聽證會也可能拒絕給公司臨時豁免,此后公司還可在15天內提出復議申請,否則在5天后即終止交易。被摘牌的公司也可以在達標后,重新要求掛牌,但恢復上市的標準比摘牌時要更加嚴格。
三、東京證券交易所的退市程序
東京證券交易所對上市公司退市程序采用了逐步退出的辦法。交易所發現公司低于上市標準時,首先對其進行特別處理類似于我國的ST制度,并要求其在限期內重新達到上市標準。如果公司在限期內未達到上市標準,則交易所對其交易作出進一步限制類似于我國的PT制度。如果公司仍未改善,則將其摘牌。交易所決定終止公司上市后,其股票由交易所內的整理處進行處理。在宣布終止上市決定后的3個月內,該股票還可以在交易所進行交易,3個月后則正式退市。如果被申請適用公司更生法和和解法,或發現公司有違規的嫌疑,則將公司轉入交易所的監理處接受審查,但其股票仍可以繼續買賣。當公司的違規行為被查實后,便按照既定的程序正式退市。
四、香港聯交所的退市程序
香港聯交所關于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包括停牌程序和除牌程序。
1、停牌程序。如果股票發行人出現財政困難,以致嚴重損害了發行人的持續經營能力,或導致其部分或全部業務停止運作,以及或者發行人在結算日出現資不抵債,即發行人的負債額高于其資產值,發行人自行提出停牌要求或者按交易所指令而停牌。
2、除牌程序包括下列四個階段。1第一階段:在停牌后的頭6個月內,公司須按照有關規定定期公告其當前的進展情況,交易所將視其進展情況來決定是否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階段;2第二階段:第一階段結束后,如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準,交易所向公司發出書面通知,告知其未能符合持續上市的標準,并要求公司在其后的6個月內,提供重整計劃。在6個月期限結束后,交易所將決定有關個案是否能進入除牌程序的第三階段;3第三階段:第二階段結束后,如果公司仍不符合上市標準,交易所將發出公告,列出該公司的名稱,并聲明公司已經因失去持續經營能力,將面臨退市,并向公司發出最后通諜,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一般是6個月,再次提交重整計劃。公司在此階段須按月向交易所呈交進度報告。4第四階段:第三階段結束后,如公司沒有提供重整計劃,則交易所宣布公司的上市地位將被取消。屆時,交易所和該公司都應因此發出公告。
五、香港創業板的退市程序
香港創業板關于上市公司的退市程序包括停牌程序和除牌程序。
第一、香港創業板關于上市公司的停牌程序
1、發行人免于其證券停牌的措施。香港創業板規定,發行人應該盡量避免其證券停止交易,只有在平衡有關各方的利益后認為必需的情況下方可采取停牌措施。1在大多數情況下,為了免于停牌,發行人應在聯交所認為合理可行的條件下采取適當的行動,并發出公告。2如果編制詳細的公告比較費時,發行人在有關必須公布的股份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反收購行動與持續關聯交易的時限下,應該考慮在作出有關決定前立即發出簡短公告,及時披露那些屬于或可能屬于股價敏感的資料,以免于停牌。隨后發行人應盡快發出詳細公告,提供《創業板上市公司》所規定的所有資料。
2、停牌的操作程序。1如果發行人無法避免停牌,則應該盡快通知聯交所。A、發行人的任何停牌要求應按照《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直接致電創業板上市科。停牌的要求必須由發行人的授權代表或發行人某些其他負責的職員或其保薦人、財務顧問或法律顧問直接提出,方可獲得考慮。聯交所可能要求有關方面對提出停牌要求的人士的職權予以確認。此外發行人必須提交要求停牌的正式函件,但如果情況特別緊急,則不需要在首次提出停牌要求時向創業板上市科提交。B、發行人要求停牌必須提供理由,并要解釋現在或過去未能發出公告以避免停牌的原因。C、對于那些在公告發布后純粹因為要讓有關資料得以更廣泛地發布而提出的停牌要求或繼續停牌要求,聯交所將不會接納。2發行人必須盡力確保任何停牌要求應在聯交所開市時間以外提出即于創業板下一個半日交易時段開始之前盡早提出,特殊情況除外。3如果已經停牌,發行人必須公布停牌理由。如果停牌要求是由發行人提出,則發行人也必須按照《創業板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公布已知或預計的復牌日期。
第二、香港創業板關于上市公司的除牌程序
香港《創業板上市規則》第9.15條規定,如果聯交所打算行使其對上市公司的除牌權力,則聯交所通常會通知發行人,要求發行人于一定時間一般為六個月內采取拯救措施或向聯交所提交有關拯救情況的建議,以避免被聯交所除牌。9.16條規定,若當寬限期屆滿時,發行人仍未采取有效的拯救措施或未能向聯交所提交有關整改計劃的建議,則聯交所將發出通知即時取消有關發行人的上市資格;若發行人提交的整改計劃建議令聯交所滿意,那么聯交所可以在不影響除牌條件的情況下,行使其酌情權力以延長寬限期,而發行人在此期限內必須采取有效的補救措施,以免于被聯交所除牌。當發行人接到聯交所有關取消上市資格或給予整改寬限期或延長整改寬限期的通知后必須發出公告,并應在整改寬限期和延長的整改寬限期分別屆滿后另行發出公告,這兩則公告均應提供有關聯交所決定或要求的詳細資料,并說明上述這些情況對證券持有者造成的影響。9.18條規定,聯交所根據發行人提出的任何整改建議來行使酌情權,此時將發行人作為一名新的上市申請人來處理。
所屬專題:上市公司退市辦法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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