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配股與增發已成為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上籌資的主要手段之一。去年,證券市場籌資總額為1829億元,其中通過配股、增發籌集的資金高達740億元,創下了歷史紀錄。但是,在紅紅火火的再籌資過程中,也出現了操縱利潤、法人治理結構不健全、重籌資輕使用、不重視回報股東等現象。《辦法》對再籌資中存在的弊端一一加以規范,有助于遏制“圈錢”行徑。
《辦法》將配股的3年平均凈資產收益率指標從10%下調至6%,同時拒絕將非經常性損益納入凈利潤計算。這有利于擠出利潤中的水分,防止上市公司通過一次性交易特別是關聯交易來操縱、拼湊利潤。這樣,為保住配股資格而出現的“奇特”的“年末忙重組”現象將大大減少。《辦法》明確規定,再籌資的前提是上市公司與其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在人員、資產、財務上“三分開”,那些被后者占用資產、資金,為后者提供擔保的上市公司將不能在證券市場上再籌資。這有利于防止大股東將上市公司當作“提款機”,肆意揮霍上市公司從證券市場上募集來的寶貴資金。
《辦法》強化了對再籌資募集資金的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的監管力度。上市公司必須在再籌資后的三年年報中對本次募集資金使用情況作持續披露。這樣,像ST鄭百文那樣擅自改變募集資金用途,在沒有一份可行性論證報告的情況下,動用1.26億元配股資金四處建立分公司,結果紛紛倒閉的現象將大大減少。《辦法》還強調了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問題。這樣,像“五糧液”那樣,未分配利潤高達13.5億元卻不分配,還要高價配股的現象將遭遇紅燈。
除了這些法規、監管的約束外,《辦法》還啟動了中介機構的約束。比如,《辦法》規定,再籌資實行證券商推薦制度,在賦予證券商權力的同時,加大其責任。一旦證券商沒有勤勉盡責,就要受到證監會的公開批評直至暫停其推薦資格。一般來說,證券市場對上市公司的天然約束包括股東的約束、被其他公司收購的約束、監管部門的約束和中介機構的約束等。前二者由于我國上市公司獨特的股權結構以及國有股、法人股不流通,難以真正實施。在這種狀態下,動用中介機構約束,實際上是利用證券市場自身的力量來防止上市公司在再籌資中“圈錢”,頗有新意。
抓住再籌資中的“圈錢”之手,說到底是強化證券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意在讓資金流向真正效益好、有發展潛力的公司,讓那些只圖“圈錢”的公司得不到資金,從而優勝劣汰,從整體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從再籌資的新辦法,聯想到新近實施的核準制,公司必須憑質量而不是額度上市籌資。田俊榮《人民日報》(2001年04月06日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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