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市場是比較典型的自由市場體系,但是其運作往往要受到政府行為的直接或間接的影響。一方面,政府有能力實現其發展和監督證券市場的政策目標;另一方面,政府行為也可能扭曲證券市場的功能,降低證券市場在經濟發展過程中的積極作用。發達國家證券市場的發展經歷了相當長的歷史階段,是一個自然演進的過程,只有當市場在自由運作過程中反復出現狂熱投機與股災后,政府才逐步完善其法律、監管和相應的調控。與發達國家相比,中國證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是在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換的過程中相伴而生的,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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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市場相當不發達,因而政府的職能除了管理市場外,還有更重要的職能就是培育市場。針對我國證券市場中政府監管存在的問題以及我國證券市場自律功能尚未發揮的現實,政府應逐步從計劃經濟的管理模式中淡出,更多地采用法律的和市場的手段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盡量減少計劃和政策變化給證券市場帶來的沖擊,從而逐步建立政府監管、行業自律、交易所把關的三者并重的監管體制,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一、從宏觀定位上講,政府發展證券市場的目標應從現階段幫助國有企業籌集低成本資金,轉變到維護企業和投資者的利益一致性,有效配置資源,改善金融結構,降低金融風險,促進我國產業結構的高級化上來。證券市場的興起,的確為籌資者提供了一個擴大生產經營規模、解決資金周轉不靈問題的有效場所。證券市場作為籌資者和投資者之間的橋梁和紐帶,把資金的供需雙方直接、緊密地聯結在一起,使這種直接融資方式與傳統的以銀行為主體的間接融資相比,具有異乎尋常的效果。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金融市場的深化,政府應充分認識到證券市場的深層次功能,充分發揮證券市場作為生產要素市場配置資源的優越性。證券市場在資源配置上表現為比商品市場的配置效果更直接,其公開競價的交易方式使其成本更低,強有力的評價、選擇和監管機制,使資本資源的配置得到優化。隨著我國現代企業制度的建立,收購、兼并、產權轉讓與交易已經成為中國證券市場新的生長點,這為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機制的塑造以及資源配置功能的發揮提供了良好的契機和廣闊的舞臺。通過“借殼上市”、“買殼上市”等運作方式的創新,可以以最低成本、最快速度促進資產的合理流動,最大限度地促進存量資產的優化配置,實現資產存量的有效重組,并真正地實現政企分開,最終推動并實現產業結構的高級化。
二、取消選擇上市公司的計劃額度配給制,建立基于市場選擇的公司上市制度。我國作為生產資源稀缺國家,證券發行額度管理是政府對貨幣規模和投資需求進行宏觀調控的一種管理手段,這對防止投資規模失控有一定的作用。但目前,我國的社會儲蓄80%已分散到居民手中,個人和家庭對證券市場進行著直接和間接參與的條件下,政府仍然對股票發行市場采取計劃額度控制的做法已不能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政府從2001年3月起,徹底實現取消額度與指標,放開一級市場發行定價,定價由市場供求關系決定。這樣一、二級市場價差非常大的情況會逐漸改變,同時一、二級市場的價格會走向合理。政府正在籌劃為中小企業設立DOUBLE_QUOTATIONhttp://stock.sina.com.cn/cgi-bin/stock/quote/quote.cgi?symbol=600874DOUBLE_QUOTATION target=DOUBLE_QUOTATION_blankDOUBLE_QUOTATION>創業板市場,以便為相關企業提供一個持續融資的途徑,以助其盡快地成長與壯大,使創業板能為有前景的中小創新企業的持續發展籌集資金,并為風險投資提供退出機制,從而有利于促進企業建立良好的激勵機制。
三、政府應逐步健全和完善證券交易市場的自律管理規則并授予其足夠的權威,以增強其抗擊風險的能力。雖然我國的證券交易所在借鑒國外經驗和總結自身經驗教訓的基礎上已經建立了基本的規章制度,但市場爭議的解決規則,對大型金融風險的防范和處理規則以及對市場參與者的實質監督管理規則還沒有完全建立起來。因此,政府應培育和提倡證券交易所的自律性規章制度的建立,以對券商、上市公司、內幕交易以及收購和兼并進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管理。同時在提高證券交易市場流動性的目標下,建立多層次的證券交易市場,并進一步完善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場內交易,使其成為全國性的集中性交易場所,并發展幾家區域性的證券集中交易場所,使全國證券交易市場的布局和結構更為合理,大力發展場外柜臺交易市場,使柜臺交易規范化、合法化。盡管我國企業的股票已經成功地實現了在美國、新加坡、香港等國家和地區上市交易,并且也專門發行了由境外投資者認購和交易的人民幣特種股票(B股),但從整體上看,我國的證券市場仍然是封閉的國內市場,是未完全開放的交易市場。因此,政府應根據我國經濟發展的需要有計劃地開放我國的證券市場,以引進國際證券市場的經驗,加速我國證券市場的規范化發展。1999年9月,我國證監會發出通知,允許外資企業申請發行A股或B股,這標志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國際化進程又有了新發展。
四、政府應實行監管體系的科學化。證券市場的監管體系應做到監管機構監管和市場參與者自律相結合,建成一個科學、有效的證券市場監管體制。政府應設立獨立的、功能單一的全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作為證券市場事務的監督管理機關,充分發揮交易所的一線監管職能,加強證券業自律組織的建設,使其發揮更大的作用。在市場監管方面,政府應促進并維護市場的公開、公平、公正性,通過建立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懲罰徇私舞弊違規行為,以提高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政府還應加大力度規范證券市場的中介機構,使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中介作用。(蘭州大學經濟管理學院 李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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