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日前,中國人大金融法研究所與中倫金通律師事務所共同組織了“加快創業板立法進程”研討會,有專家提出,解決目前創業板所使用的概念與《公司法》規定不銜接的問題,最有效的辦法是啟動法律解釋程序。
專家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規定,應由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解釋內容為《公司法》第229條第2款的規定適用于屬于高新技術或與高新技術有關的企業或其他成長型企業,高新技術板可用創業板取代。專家認為,這較修改《公司法》或重新制訂有關法律簡便,不會影響創業板的適時推出。
此次研討會討論了當前關于創業板立法問題的三種代表性觀點:一是創業板在《公司法》未修改完成之前,無法啟動;二是創業板的推出并不取決于《公司法》的修改,而取決于國務院何時審議和頒布由證監會草擬的《創業企業股票發行上市條例》;三是從原來擬議的“高新技術企業”或“高新技術板”轉為目前擬議的“創業企業”或“創業板”缺乏足夠的法律支持,應回復到以“高新技術”為內涵的概念界定。專家們總體認為,如果使用“高新技術企業”的內涵,根據已有的授權,這一市場的推出已具備足夠的法律支持。也有專家認為,可以先將創業板局限為高新技術企業,待《公司法》修改后,再將高新技術板擴展到創業板。(孫永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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