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上市公司的退出機制,并非今天才有人提,早在當初股票ST制度出臺之時,人們就一直呼吁建立退市機制,而事實上關于摘牌的規定,公司法已有明確表述,但為什么退市機制總是呼聲大,動靜小呢?
有專家指出,長期以來,我國缺乏退市制度,不是法規上的缺陷,而是客觀條件上不允許。實際上,對PT公司摘牌的主要呼聲不僅出自于對資本市場優化資源配置功能的理想化追求,保留PT公司的現實理由也很多。我國上市公司股本結構和上市機制的特殊性導致了上市公司國有股、法人股占大頭,當公司管理層經營不善時,小股東(也就是“股民”)很難以“用手投票”的方式進行主動、事先的干預,而公司巨虧、股價暴跌之后,要他們承擔破產的損失責任是與他們原先所享有的不完全的實際權利不相對等的。
部分業內人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強調,由于我國上市機制長期實行審批制,有的PT公司以虛假包裝上市,騙取上市資格和投資者的信任,實際上還未上市就已發生了虧損,上市后繼續大幅虧損。因此可以說,如果這些公司破產導致了嚴重的二級市場風險和損失,其根源和責任在于一級市場和發行環節。由此派生出一大堆問題:誰來對PT股票摘牌負責?PT公司破產后,國有資產流失的責任由誰承擔?PT公司主管部門和當地政府有沒有責任?各地政府誰愿意當地出現第一個被摘牌者?PT公司欠銀行的不良貸款怎么辦?PT股票摘牌增加了整個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引起市場恐慌怎么辦?有些PT公司的法人股東是上市公司、銀行和券商,它們真能容忍自己的法人股權益化為烏有嗎……更何況現今證券市場的殼,仍是一種稀缺資源呢。對那些資產質量過分惡劣、股東權益已經達到負幾個億甚至十幾個億的殼資源來說,重組的代價無疑太大了,但是在中小投資者往往只能“用腳投票”的市場環境下,重組方如果通過讓中小投資者買單的方法來轉嫁這個損失,又該由誰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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