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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拿莊家當做市商 王國剛談二者10點不同
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2月20日 19:04 財經時報
做市商制度是一種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合法制度,莊家坐莊則是一種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違法違規行為,二者應嚴格區分。對中國的A股市場和創業板市場來說,由于實行的是場內集合競價制度,不存在連續性交易方面的問題,所以,無需實行做市商制度;至于在未來設立場外交易市場三板市場中,是否需要有做市商制度,需根據具體情況另加研究討論。
中國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國剛談做市商與莊家的10點不同。
在當今證券市場中,“莊家”是中國股市的一種獨特現象。從A股市場來看,莊家已存在多年,因此,一些人已習以為常,甚至有“無莊不成市”一說。“莊家”,在中國股市中,一般是指通過操縱股價來獲取巨額收益的機構投資者。由于《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均嚴格禁止操縱股價的行為,所以,加強監管、提高中國股市發展的規范化程度,必然要查處莊家行為。然而,相當長一段時間來,一些人反復以美國做市商制度為例,強調在中國股市中的莊家不過是做市商的“俗稱”,因此,不僅無“違法違規”之嫌,而且應通過制度安排,予以“正名”和積極發展;在討論開設創業板時,也有人明確提出,應借鑒美國經驗實行做市商制度。近來,在股市大討論中,“莊家”問題再次成為一個焦點,用“做市商”來詮釋“莊家”的情形也再次發生。筆者認為,“莊家”與“做市商”絕非等價概念,不可同日而語,二者的差異至少有10個方面:1、股市性質不同。做市商是美國Nasdaq市場中實行的一種由券商雙向報價以保障連續性交易的“做市”制度。Nasdaq的交易方式,屬“一對一談判”式交易,不是證券交易所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更非中國股市的集合競價交易方式。中國證券交易所的集合競價交易,是通過電子系統撮合來實現交投雙方相接的交易方式,這種股市性質根本不同于Nasdaq市場,因此,不能將二者混為一談。
2、運作目的不同。美國Nasdaq市場實行做市商制度,從直接目的上說,是為了保障個股交易的連續性,以避免有行無市的現象發生,因此,做市商負有兩個基本的做市責任:一是公開報價,即就其做市的股票報出“買價”和“賣價”;二是在報價范圍內,只要投資者愿意買,做市商就必須賣,或只要持股者愿意賣,做市商就必須買,其情形有類似于我國居民到銀行柜臺上買賣外匯之處。而“坐莊”完全不同于“做市”。由于證券交易所內集合競價幾乎不存在有行無市問題,也不需要莊家來做市,所以,莊家運作的目的不在于保障個股交易的連續性,而在于通過坐莊來獲取巨額收益。
3、交易風險不同。在美國Nasdaq市場中,如果做市商報出某只股票的賣價后,持續無市,該做市商就必須進一步降低該股賣價甚至低于當初做市商的買入價,直至該只股票有一定的成交記錄。在這個過程中,做市商有可能發生虧損,而這種虧損的原因在于做市商必須“做市”以保障交易連續性,因此,既是做市商的義務,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內在要求。由于存在這種制度性虧損的可能,所以,美國給做市商以一定的政策優惠。與此不同,莊家在坐莊中的風險主要來自于5方面:一是信息泄漏,即坐莊信息被泄漏給其它機構時,后者選擇相反的操作,在其實力與莊家相當甚至超過莊家的條件下,莊家將發生坐莊操作失誤從而引致虧損;二是策略失誤,即在吸籌、拉高和出貨過程中,由莊家吸籌過多或過少、拉高不足或過高、出貨過早或過遲等策略失誤而引致虧損;三是資金不足,即莊家用于坐莊的資金總量不足以滿足吸籌、拉高等操作的需要,導致坐莊失敗從而虧損;四是信息失誤,即莊家選擇坐莊時的信息是不準確的或是虛假的或是不完整的,由此導致坐莊失敗;五是莊家內訌,即在由若干個機構聯手坐莊中,由于利益不再協調、操作意見分歧等而使一部分機構退出聯手行列,由此,引致坐莊無法繼續和資金損失。顯而易見,莊家在坐莊過程中盡管也有風險,但絕非為了保障股市交易的連續性,也不是制度的內在要求。
4、機構安排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第一,有資格擔任做市商的機構只能是券商,并且是有實力券商中的守法者、業績優良者;第二,單只“做市股票”在Nasdaq市場中并非每只股票均能做市的做市商通常為12家,一些大公司的股票可能有40-50家做市商;第三,每只“做市股票”的做市商名單是完全公開的;第四,各做市商之間嚴禁聯手操縱。與此相比,莊家則完全不同,第一,在中國股市中,坐莊機構的身份各種各樣,除券商及其他金融機構外,還有上市公司、非上市工商企業和一些大戶;第二,對莊家來說,幾乎每只股票都可以成為坐莊對象因而有“輪炒個股”一說,且在一特定時間內一只股票的莊家數量并非機構數量通常只有1家或少數幾家;第三,莊家在坐莊過程中,對其“莊股”是嚴格保密的,以防形成對手;第四,1個莊家常常由若干個機構券商、上市公司及其他機構聯手形成,共同操縱一只或更多的股票。因此,莊家的“機構安排”與做市商的“機構安排”是完全不同的。
5、信息狀況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在股市中的做市行為完全依據公開的信息,嚴禁通過各種非正當方式收集和利用內部信息和內幕信息,嚴禁散布誤導性信息和謠言。而在坐莊中,除依據公開信息外,莊家想方設法收集各種內部信息、利用內幕信息甚至散布誤導性信息,以誘導跟莊者“上鉤入套”。
6、市場地位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與股市的其他投資者包括持股者處于平等地位,絕非“領頭羊”,更不允許“誘導跟莊者”的行為存在。但在坐莊中,莊家處于優勢導向地位,而誘導跟莊者“入套”又是他們的一個基本“脫身”手法。
7、利益關系不同。在美國,券商均非國有機構,做市商的機構資本屬個人股東,從業人員除得到制度規定的收入外,不能從做市交易中獲得非制度規定的個人收入,更不允許通過私下傳遞做市信息來獲得信息費收入。在中國股市的坐莊中,莊家大都是公有機構,坐莊雖有為機構爭取收益的一面,但也都包含有為個人獲取巨額非制度規定收入的意圖,在一些場合甚至發生個人假借機構名義坐莊的現象即如若坐莊獲利,收益主要歸個人;如若坐莊失利,損失主要由機構承擔、莊家內部人員通過私下傳遞坐莊信息來獲取巨額信息費的現象以及內部人員依據坐莊信息為個人“炒股”的現象。
8、對股市影響不同。在Nasdaq市場中,不論是做市商還是投資者均不準操縱股價,因此,不能直接影響股價走勢。為了維護交易的連續性,當股價上揚時,如果一般持股者不愿售股,做市商就必須出讓股票;在股價下落時,一般投資者不愿購股,做市商就必須“買入”,因此,做市商有著維護股市運行的功能。但在中國股市中,莊家處于遠優于一般投資者持股者的地位,他們可以利用資金實力及其它有利條件,在股價欲漲時“打壓”、在股價欲跌時“抬價”,使個股價格的上揚與下落處于一般投資者難以預期的態勢中,由此,極易打亂股市的正常走勢;同時,由于在坐莊中,莊家大部分資金來源于借貸,有著明確的時間期限和成本,所以,“速戰速決”是他們首選策略,這樣,在從低價位大量“吸籌”然后“拉高”再到“出貨”,所用時間一般比較短,極易形成股價過度波動;再次,由于莊家通常在高價位“出貨”,使一般投資者高位“套牢”。
9、監管格局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擔任做市商的券商必須向有關監管機關申請,待批準登記后,方可做市;監管機關對做市商實行嚴格監管,例如,在每筆交易成交后90秒內,做市商應向美國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報告其成交情況;做市商行為如不符合有關規范,就將受到嚴厲懲處,直至取消其做市商資格、罰款致使其破產、追究刑事責任等等。但在坐莊中,莊家的形成無須向證券監管機關申請登記,其變動也無須“找”證券監管機關重新確認;莊家的坐莊行為無須向證券監管機關報告,也不情愿接受證券監管機關的監管,甚至當人們對莊家坐莊行為提出疑義時,還將面臨“業內”壓力及其它“反擊”。近年來,在中國股市中,莊家坐莊基本上處于無監管狀態。
10、對廉政影響不同。做市商制度在貫徹“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維護中小投資者權益原則下展開,做市商只能利用公開信息進行公開操作,并受到社會各界尤其是投資者和媒體的多方面監督,因此,各種行為一般處于遵紀守法范疇內,不易發生對廉政建設的不利影響。在坐莊中,莊家需要得到內部信息、內幕信息,需要集中巨額操作資金、借用席位及其它條件,由此,對有關政府部門“攻官”、與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聯手、與某些報刊媒體“合作”等等就成為重要舉措,在這個過程中,極易發生各種嚴重影響廉政建設的現象;另一方面,一些個人要從坐莊中獲得巨額收入,在股東賬戶、資金往來、財務賬目及有關票據等方面就需要做各種手腳,為此,在“請”人幫忙過程中,又將影響一些“好心人”的公正執法。□王國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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