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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1年01月12日 08:4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公告書》第九部份“本行財務會計資料”對主要財務及監管指標所作公告,其中有以下指標似有不合《商業銀行法》規定之嫌:1.《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而民生銀行2000年6月的該指標值是11.4%;2.《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凈額的50%,而民生銀行1998年、1999年、2000年6月的實際比例值分別是56.33%、57.45%、79.99%;3.《商業銀行法》規定商業銀行拆出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超過8%,而民生銀行該比例值是9.1%。 民生銀行是否違法?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商業銀行貸款,應當遵守下列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規定:(一)資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二)貸款余額與存款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75%;(三)流動性資產余額與流動性負債余額的比例不得低于25%;(四)對同一借款人的貸款余額與商業銀行資本余額的比例不得超過10%;(五)中國人民銀行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它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994年第38號和171號文件,1996年第450號文件。1996年第450號文件執行時間是1997年1月1日,1994年的規定同時廢止。《商業銀行法》中規定的“中國人民銀行對資產負債比例管理的其它規定”,就考核指標來說主要是指《商業銀行法》中沒有列出的資產負債比例管理中的其它一些指標(中國人民銀行第450號文件規定的比例管理指標共有16項)。如: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凈額的50%;拆入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超過4%;拆出資金余額與各項存款之比不得超過8%;等等。這就是說,我國商業銀行也必須遵守《商業銀行法》中沒有具體列出的比例管理指標。 《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還規定:本法施行前設立的商業銀行,在本法施行后,其資產負債比例不符合前款規定的,應當在一定的期限內符合前款規定。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商業銀行法》施行期是1995年7月1日,而中國民生銀行是在1996年2月7日登記成立,顯然應受《商業銀行法》的約束,并不存在由國務院具體規定的情況。而且,中國人民銀行1996年第450號文件明確規定中國民生銀行是被考核的商業銀行。 因此,民生銀行在上市以前有違《商業銀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之嫌。當然上市以后的情況可能會符合《商業銀行法》,因為民生銀行的資本金從注冊時的13.80248億元增加到了上市后的17.32048億元,但這要看民生銀行目前的具體數據才能確定。 如果民生銀行的三個經營數據不符合《商業銀行法》要求是事實的話,監管部顯然是有責任的。實際上,中國民生銀行的對同一借款客戶貸款余額、最大十家客戶發放的貸款總額、對拆出的資金完全可以控制在《商業銀行法》的規定要求之內;蛘哒f在公告之前發現這些問題,只要與借款人、拆入行協商抽回一部份貸款和拆借資金,就能把比例降到規定的要求之內。(西安交通大學博士生 劉天才) 本文系轉載自新浪網合作媒體,文中觀點純屬作者個人意見,與本網站立場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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