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投資者權益在中國證券市場最易受到損害,這是學術界、證券界的共識。究其原因,股權結構不合理、內部人控制、法律法規不完善等皆是。但以筆者的觀察,以下因素更值得重視:
其一,缺少利益代理人。在我國現有股權結構下,非流通股的利益代理人一般來說是很 明確的,或者由控股股東代理,或者由他們所委派的董事代理。而持有流通股的中小投
資者 在實質上沒有利益代理人。
其二,上市公司質量較差。現有的1300多家上市公司。大致可歸為兩類:一類是以國企為母體改制上市,一類是以非公經濟為主體整合上市。上市公司的總體質量和效益,決定了投資者不可能獲得較為理想的投資回報,甚至在大股東不法行為、敗德行為的影響下,還會出現投資損失。
其三,法律的實現機制不到位。雖然我國現行的公司法、證券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均強調保護投資者利益,但在法律的貫徹實施過程中,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并不到位。主要的問題表現在現有法律、法規在實踐中沒有得到很好的貫徹執行,對權利受到侵害的個體投資者,執法機構往往不予重視,也不適時地進行權利救濟,因此,很多個案中的投資者切身利益得不到保護。須知,如果缺少對每個個體投資者的權益保護,就談不上對投資者整體利益的保護。
其四,對尊重私人權利缺少足夠的重視。在中國的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中,習慣于將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對立起來,并往往將個人利益斥之為"私利"(貶義),經常壓制、排斥、漠視個人利益。
加強對中小投資者權益的保護,需要從制度上、實施機制上尋求對策。在法律允許的空間內,監管部門通過頒布部門規章、指導意見已經作了很多努力,但法律層面的完善,實務層面的執行仍然是一項艱巨的工作。從措施上來講,以下幾方面應予以充分的重視:
1、建立累積投票制度。公司召開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時,有投票權的股東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擁有與候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向1人,也可以分散投向數人,按得票多少決定董事的人選。
2、限制控股股東表決權。凡是在投票時累計持股達35%以上的控股股東,公司章程應限制其表決權,超出35%以上部分的股份可按一定比例折算其表決權。
3、建立關聯交易股東回避表決機制。股東大會就關聯交易進行表決時,涉及關聯交易的各股東,應當回避表決,這些股東所持表決權不應計人出席股東大會有表決權的股份總數。這一制度中國證監會已推行,應上升到法律層面。
4、建立類別股分類表決機制。由于上市公司中非流通股股東占絕對控股地位,他們與流通股股東有著不同的利益驅動,流通股股東相對處于弱勢。如果還是簡單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來指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那流通股股東的權利將無法得到保證。
5、建立派生訴訟制度。當公司的權益受到大股東、董事、經理階層的不法侵害,而公司的董事又怠于通過司法程序維護公司的利益時,股東有權以自己的名義向法院提起訴訟。(郭鋒)(中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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