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股抵債”并非華山一條路 | |||||||||
---|---|---|---|---|---|---|---|---|---|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5日 11:04 京華時報 | |||||||||
“以股抵債”充其量也只能作為上市公司清欠的無奈之舉。在大股東一無現金、二無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優質資產的前提下,才能不得已而實施“以股抵債”,但是,它絕不是惟一可行的選擇,不是華山一條路。 從紓緩上市公司因大股東侵占而造成的資金困窘來看,“以股抵債”還不如“以股變現”。目前的“以股抵債”方案,無非是找了一種方式來沖銷控股股東的債務,并未改變
從債權債務關系看,債權和股權是兩種不同的概念,債權的融資成本要低于股權融資的成本,因為股權融資的風險較高,按照風險和回報對稱的規律,股權投資的回報總體上應當高于債權投資。而以股抵債就是在目前股權價值要低于債權的情況下運作的,如果不加以注銷勢必增加了股市流通股的數量,但是如果加以注銷,則違反了風險和回報對稱的規律。大股東拖欠上市公司的錢,是債務人,而上市公司既是受害者,又是債權人,如何處置對債務人的債權,雖然不完全是債權人的事,但絕對是債權人的權利。市場經濟中解決欠債問題的主導權從來是屬于債權人而不是屬于債務人的。“以股抵債”把解決問題的主導權交給大股東,特別是在國有股最后的大股東國資委的推動下成了大股東的一項特權,這不僅是本末倒置,而且不啻是使得討債成了乞討,成了與虎謀皮。這樣做,是絕不會有什么公平可言的。 “以股抵債”說到底是一種權宜之計。如果能夠從根本上消除大股東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的機制,那么,又何必多此一舉?治本之策必須切斷大股東與上市公司之間不正常的通道,最終解決公司的治理結構問題。其中最關鍵的一條就在于以保護社會公眾股東合法權益為重中之重,在公司制度和監管制度上作出根除繼續發生占用的制度安排。 (黃湘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