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企業年金發展歷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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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24日 11:25 中國經濟時報 | |||||||||
1990年代前期 最早是國發199133號文件提出,國家提倡、鼓勵企業實行補充養老保險。 1994年《勞動法》規定,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實際情況為勞動者建立補充養老保險。
國發19956號文件也對建立和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提出明確要求。 1990年代后期 勞部發1995464號文件提出建立規范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的若干政策意見,包括實施條件、決策程序、資金來源、計發辦法和經辦機構等,明確提出補充養老保險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將我國補充養老保險定位為“DC”模式。 國發199726號文件提出要在國家政策指導下大力發展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同時發揮商業保險的補充作用。 1998年,國務院辦公廳將制定補充保險政策和承辦機構資格的認定標準,及對補充保險基金實施監督,列為新成立的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職能之一。 2000年 國發200042號文件,在完善城鎮社會保障體系的試點方案中,將企業補充養老保險更名為企業年金,明確了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以從成本中列支,并確立了基金實行市場化管理和運營的原則。 2001年 國函2001號文件。有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并實行市場化運營和管理。企業建立企業年金應具備3個條件:一是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二是生產經營比較穩定,經濟效益較好;三是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健全。大型企業、行業可以自辦企業年金,鼓勵企業委托有關機構經辦企業年金。管理和運營企業年金的機構要經國家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的認定和批準。企業年金實行基金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繳納,企業繳費在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可從成本中列支。同時,鼓勵開展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 2004年4月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并會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頒布《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即“23號令”),于5月1日開始實施。企業年金運作的各項工作進入關鍵階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