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股民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原告敗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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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8月09日 02:05 中華工商時報 | |||||||||
本報實習記者 江珊珊 2004年8月3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原告張鶴要求銀座渤海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賠償各項費用支出9930元的訴訟請求。至此,一度鬧得沸沸揚揚的中國第一例公開宣判的股民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案以原告的敗訴告一段落。
2000年3月31日至2001年11月19日,渤海集團因虛假信息披露而受到中國證監(jiān)會查處。根據(jù)規(guī)定,股民可以對其進行起訴。渤海集團于2001年8月發(fā)布了預虧中報,但同時披露了小盤重組概念和又一利好消息,存在造假行為。張鶴以渤海集團侵害了其知情權為由,起訴渤海集團虛假陳述。2002年4月19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一案件,在業(yè)內(nèi)引起廣泛關注。 據(jù)了解,從2002年初法院對證券賠償案件的解禁,到2003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出臺全新的司法解釋,“因虛假陳述而導致的證券民事賠償?案件正式走進法庭,目前各地的起訴案件將近1000起,涉及投資者超過1萬人。 目前,股民起訴上市公司的案件還有很多,如股民起訴江蘇瓊花虛假陳述,李凱訴蓮花集團侵占上市公司資金等。本報對這些案件進行了詳細報道。可以明確的是,第一例股民訴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的審判結果多少會給未來的審判帶來示范作用。原告的敗訴將對以后的案件處理有很大影響。 系統(tǒng)風險導致?lián)p失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月9日公布的司法解釋,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前置條件有三種:(一)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或其派出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其他行政機關以及 有權作出行政處罰的機構公布對虛假陳述行為人作出處罰決定;(三)虛假陳述行為人未受行政處罰,但已被人民法院認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決。顯然,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張鶴訴渤海集團虛假陳述符合上述規(guī)定。 據(jù)介紹,我國法律規(guī)定中對于虛假陳述與投資人損害是否存在因果之間的關系認定非常明確。如果被告舉證證明原告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tǒng)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將被認定不存在因果關系。張鶴敗訴,法院解釋是他的損失應主要認定為系統(tǒng)風險所致。 2001年我國的股票市場本身漲跌幅度就較大。銀座渤海集團因各方面的原因自2000年度起持續(xù)虧損,經(jīng)營業(yè)績欠佳,自1999年末至2001年末,每股凈資產(chǎn)降幅達35.49%。法院指出,銀座渤海集團股票價格的下跌,是公司自身的非系統(tǒng)風險因素和外部的系統(tǒng)風險因素兩部分共同作用的結果。 政治思維在作怪 值得懷疑的是既然法院承認股民損失也有非系統(tǒng)因素,為什么原告的請求完全被駁回?據(jù)了解,股民告上市公司的案件多以股民敗訴告終。而真正獲得賠償?shù)耐顿Y者更是少之又少。 中國青年政治學院法學專家周擇指出,法院是否能夠以法律思維解決問題是一個考驗。我國的法院還遠遠未能做到獨立審判。長期以來,對很多純粹的法律問題,法院都是從“大局觀念?、“穩(wěn)定壓倒一切?之類的政治思維而不是從公平、正義之類的法律思維去考慮的。 據(jù)專家分析如果法院如果對上市公司進行不利裁決,可能引起證券市場波動,不利于市場穩(wěn)定,因此法院往往以政治的思維去維護一個具有普遍性的違法現(xiàn)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