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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個案判決迥異 鄭百文股權過戶案釋疑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20日 09:52 深圳商報

  新聞三聯商社(資訊 行情 論壇)(原鄭百文)昨日發布公告稱,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股民楊廣毅要求返還已被過戶股票股金及賠償損失的訴求。法院認為,鄭州市中院就公司重組中涉及的權利人處分其財產可以采取“默示同意”的表達方式已予以認定,并確認公司2001年度臨時股東大會作出的兩個《決議》有效,且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而今年6月15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在三聯商社另一起回購侵權案中,一審判決公司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返還李香玲等6名股東已被回購股份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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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同案例,同一法院,卻有著迥然不同的判決,究竟哪一個更加合理呢?

  說法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證券界人士表示,公司股東大會決議的程序值得推敲。

  首先,在重組計劃中,三聯豁免的鄭百文的債務并不是鄭百文股東的債務,股東沒有義務以無償過戶50%的股份作為對價,三聯也無權要求鄭百文的股東以50%的股權抵債。

  其次,股東大會無權對股東的固有權利,即法定股東權作出決議。

  再次,三聯從鄭百文流通股股東手中受讓股份,須有轉讓人與受讓人雙方明確而有效的意思表示,股東大會無權代表股東作此意思表示。

  為何前后判決有異?

  對此,某媒體昨日在報道中歸因為兩起訴訟中原告的具體情況有區別所致:即在對待股份回購的態度上,楊廣毅屬“默示同意”,而李香玲等則“明示反對”;其次,楊廣毅是在鄭百文股東大會通過重組方案之后,而李香玲等則是在此之前。

  該人士分析認為,上述說法的主要依據仍是公司在2001年股東會上的兩個《決議》;而中院本不應當就兩個《決議》的效力作出確認。因此,造成前后判決差異的原因可能是法院對《公司法》適用的偏差。而股東大會就股東股權單方面作出決定的案例在國內尚屬首例,相關法律制度還須進一步完善。(黃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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