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產品異地銷售遭禁 業界指監管“堵而不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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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8日 11:49 《財經時報》 | |||||||||
銀監會要求各地嚴查信托公司在異地變相設立分支機構,不得違規向國家產業政策限制的行業、企業提供融資;業內認為,除個別惡意違規者,沒有適合的贏利模式是中國信托業頻頻出現監管失效的主要原因 本報記者 于勇
從“熱捧”到“冷遇”,仿佛一夜間,兩種境界在信托業出現。 近來,不少信托公司的心態因與監管者的沖突而略顯激動。無論中國銀監會按銀行監管標準對信托做出約束,還是6月底向各地銀監局下發進一步加強信托投資公司監管的《通知》,在一些信托專家看來,這種“救火”的姿態恐怕無助于使信托業找到盈利模式,弄不好還會出現新問題。 銀監會的《通知》措詞嚴厲,重要內容之一是“嚴查信托公司在異地變相設立分支機構”;要求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注冊地的銀監局清查信托公司是否設立分支機構,是否參股或控股的子公司辦理信托業務;對違規者要依法取締,并按相關法規處罰;在注冊地以外發現違規行為,當地銀監局應通報有關信托公司注冊地銀監局,并配合進行查處。 目前,僅在上海就聚集了多家外地信托公司的“業務總部”,多數信托業務就是通過他們開發推介的。時下一個疑問是:一旦這些“業務總部”被認定為信托公司的分支機構,為什么在建立之初沒有被取締?畢竟他們至少已經存在兩年,即《信托投資公司管理辦法》出臺之后。 異地經營之惑 《通知》并沒有明確禁止信托產品的異地銷售。但據記者了解,各地銀監局已經私下通過各種方式禁止這一行為。 一位信托業內人士透露,天津銀監局已經明確告知一些信托公司:天津不會批準外地信托產品在本地銷售;即使本地信托公司推介信托產品,也會采用更嚴格的措施,限制過快發展。 一般而言,信托產品異地銷售需要獲得產品銷售地銀監局的審批。天津采用了“變相的做法”——“不批準”。對于只需向其備案的本地信托產品,天津銀監局通常會對該產品提出質疑,并要求信托公司重新評估產品風險。 該人士稱,這種做法實際表明,監管層已經悄悄收緊了信托產品的擴張速度。此前,信托公司發售信托產品時通常不會在監管部門遇到障礙。 嚴格意義上的“異地發售”,是指信托資金所投項目的地域與信托公司的注冊地不一致。目前國內信托產品發售不外乎以下幾種情況:第一,資金信托計劃發行地在外地,但所投項目在本地,部分委托人在外地;第二,項目在外地或者信托計劃的發售也在外地。 在上海,去年10月,當地銀監局出臺了《關于規范資金信托代理收付業務的指導意見》,主要有兩點內容:第一,銀行不得代理外地信托公司信托理財產品;第二,不得在銀行柜臺擺放信托產品宣傳資料,只能放置于理財室,不得在銀行現場與客戶簽訂信托合同。 近日,上海證監局下發文件,要求各證券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停止代理推介或代銷異地信托公司的信托產品和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 規則缺失之惑 中國銀監會主席劉明康今年3月視察四川衡平信托投資公司時就感嘆到:國外信托業有成熟的規定,我們居然“摸著石頭過河”,連比賽規則都沒出就開展業務,“哪有這么干的?”他指出,辦信托公司必須要有鐵的紀律,搞清楚信托必須有哪些法門;否則幾年后,現在這59家公司又會出現大損失。 目前,全國獲準重新登記的信托公司共有59家。 事實上,信托公司就是在諸多制度規則缺失的情況下頻頻冒險。在信托業“重生”兩年后,信托稅收、財產過戶制度、工商登記制度依舊缺失。有消息說,目前銀監會正在制定信托公司信息披露辦法,針對關聯交易也將出臺新的規定。但并不是每項舉措都被信托公司所理解。 據了解,銀監會對信托投資公司分類的基本原則是:信托公司要有良好的資本充足率、較高的資產質量、高層次管理效率和水平、穩定成熟的贏利模式和贏利水平、健全嚴謹的風險控制體系、真實完備全面的信息披露等。同時,公司治理結構也將成為評級的重要標準。 擴張沖動與“貓捉老鼠” 中誠信托投資公司副總裁吳大永則指出,與商業銀行不同,信托公司不屬于存款類金融機構,而是依靠專業資產管理為生。如果按照商業銀行的監管模式對其監管,顯然是“張冠李戴”。 有觀點認為,信托公司的發展模式與基金公司相似。監管部門應重點考察資產管理水平,應比較基金的監管模式,考核公司的管理手段、能力、管理資產規模,而不是自有資本的規模。 吳建議,銀監會應引導信托公司注重對信托資產的控制,考核信托公司的資產評級管理手段和能力。 從短短兩年國內信托業監管與信托公司的擴張沖動看,雙方一直在玩“貓捉老鼠”的游戲。在監管措施嚴厲時,信托公司稍微收斂;而一旦放松警覺,后者則試探著“政策的底線”。 一位信托公司員工抱怨:一方面,現有的監管限制了大多數信托公司培育以信托為主的盈利模式,逼得他們違規打“擦邊球”;另一方面,信托業頻頻報出挪用信托資金、信息披露不實、損害投資者利益的丑聞。吳大永說,這是一個優勝劣汰的市場,監管部門需要達到的是動態平衡,而不是靜態平衡。 一旦信托公司出現風險,監管層通常是采用“堵”的辦法:早先,默認信托公司的行為,一旦社會批評聲音逐漸增大,則采用“叫停業務”的做法。信托公司的行為到底是“創新”還是“違規”經常缺乏足夠的分析,包括查找信托公司頻頻違規的深層原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