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湘源:違規成本為什么這樣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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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7月15日 07:10 京華時報 | ||||||||||
黃湘源 江蘇瓊花的問題曝光后,深交所兌現了“有質疑必有反應,有違規必有查處”,對上市還不足半個月的這家中小企業板的探花進行了譴責。但是,人們發現,據稱比主板還嚴的中小企業板的制度不過如此,其違規成本之低同主板其實并沒有什么兩樣。這是為什么?
中小企業板和主板一樣,對問題股都沒有召回制,這是造成違規成本低的根本制度缺陷。深交所發行審核部有關人士表示,根據《上市規則》,公開譴責已經是深交所對上市公司最嚴厲的處罰了。在現行制度下,交易所權力有限,也只能依據《上市規則》對公司進行處理。這就是說,只要混過了發審會這一關,哪怕隱瞞的問題再大,也要等到連續三年虧損符合退市條件了才會混不下去。而相對于動輒圈錢上億元的上市公司來說,只要不召回、不退市,區區譴責算什么。從一些違規者的角度出發,在利益和誠信面前,如果誠信意味著放棄上市圈錢的巨大利益,與傻瓜何異?目前上市條件中雖然沒有委托理財不得上市的規定,但對于江蘇瓊花來說,如果如實披露委托理財的問題,其蘊含的風險難免被發審會質疑。江蘇瓊花為了不影響發行上市,選擇隱瞞是合乎邏輯的。一旦被發現,無非就是像現在這樣編造一個“受到誤導”之類的理由,再做個檢討,接受一番譴責,就算了事。看在2億元的募集資金面上,才付出這么小的一點違規成本,怎么算也是值得的。 中小企業板和主板一樣,問責制失之于空泛,這是造成違規成本低的又一關鍵因素。深交所對江蘇瓊花的董事長和總經理雖然指名道姓進行了譴責,但是,迄今為止,監管方面的譴責無不是拿信息披露“說事”,好像上市公司欺詐上市以及違規擔保、資金被大股東占用、委托理財的錢收不回來和由此造成的資金黑洞問題,都僅僅是信息披露違規的問題而已。上市公司不可能不知道市場監管和信息披露的約束,但在風險與收益不對稱的情況下,在某些上市公司相關人士看來,反正已經做錯了事,披露是錯,不披露也是錯,而一旦蒙混過關的話,不但可以討得大股東的歡心,保住來之不易的職位和相應的既得利益之外,說不定還可以得到一些額外的好處(比如大股東的獎賞、擔保的提成、委托理財的返傭等等),何樂而不為?由于法律環境所限,監管處罰力度有限,難以對有關責任人追究其民事乃至刑事責任,幾乎沒有哪家公司和責任人就此而做出過賠償。而這對于蓄意違規者不啻為一種鼓勵和縱容。 深交所在譴責公告中所稱的“記入高管誠信檔案”處罰決定,對高管的制約作用也是有限的。我國《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公司向股東和社會公眾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現在的問題是在處罰執行上往往失之過寬,用到最后一項處罰的情況更是少而又少。因此,不少律師建議,對高管違規的問責處罰必須提高違規成本,讓違規者付出足夠的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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