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百文案引思考 投資者權益保護“瓶頸”待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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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30日 07:51 證券日報 | |||||||||
本報記者 婕寧 日前,鄭百文回購案再起波瀾,6名原告因不服一審判決已于近日向法院提交了上訴書。而這起案件因為涉及到諸多法律空白,致使案件的審理因為業界的關注也尤為謹慎。 6月13日,鄭百文股權回購案在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三聯商社
雖然這樣的判決結果并沒有讓幾位原告滿意而繼續上訴。但多數業內人士表示,法院判決返還50%說明投資者在保護自己權益方面已取得了階段性勝利,在股市中的“弱勢”與“強勢”群體的博弈中,弱小的投資者已經懂得如何變“被動”為“主動”,利用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剛剛過去的2003年被稱為中國證券市場的“維權年”。這一判斷來源于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去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正式施行,成為中國逐步完善證券市場侵權民事責任制度的重要一步。截至去年年底,證券民事賠償案立案超過1600件,案件涉及股票種類從A股擴大到B股,被告范圍從境內機構擴大到境外機構,適用的前置條件也從單一的中國證監會處罰決定擴展到財政部處罰決定、法院刑事判決文書。大慶聯誼(資訊 行情 論壇)、嘉寶集團(資訊 行情 論壇)等一批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重大問題的上市公司屢屢被中小股民推上被告席。 雖然中國證券投資者的“維權”已取得了很大進步,但是,還應看到,在中國現行的有關證券法規中,對證券市場各種違法違規事件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的規定比較全面,對侵犯中小股民合法權益的民事責任條款相對欠缺,這給投資者權益保護形成了難以突破的法律“瓶頸”。 近幾年來證券市場上侵犯投資者權益的事件不斷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到證券市場的穩定。投資者是弱勢群體,受害最深最大。而《證券法》中的諸多缺漏,使得《證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遏制違法行為的作用。如民事賠償責任的相關部分,主要是民事賠償制度,《證券法》法律責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責任的有30余條,涉及刑事責任的18條,而民事責任僅有原則性的2條。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缺位,目前已實際影響了司法實踐。《證券法》第63條規定僅僅涉及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未作規定,而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規定也很籠統、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發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釋出臺前,我國《證券法》相關證券管理法規僅規定了各種證券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追究欺詐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雖然可以對欺詐者予以懲戒,但是在欺詐行為中受害的投資者的利益卻得不到補償。 可以看到,雖然證券民事賠償案立案超過1600件,但是,法院真正判決的案件還沒有一件,很多案件還在漫長的等待中,而且,有些案件因為不開庭審理而過了訴訟時效,投資者喪失了起訴的權利,同樣也失去了“維權”的權利。有些案件雖然已開庭審理完,但遲遲不判決。這些方面的“瓶頸”還需要突破。 正如業內人士所說,證券投資者權益真正得到有效保護,有賴于相關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包括確立內幕交易、操縱股價、欺詐客戶等證券違法行為的民事責任,規定在證券發行、上市、收購等階段的不同信息披露義務及應承擔的民事責任等。而司法部門也應根據中國證券市場以散戶投資者為主的特點,努力探索適合中國國情的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 有關法律界專家指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時因缺乏相應的具體措施而可能成為一句空話,因此,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個突出的問題,可以說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業內人士同時也指出,投資者在維權方面還需要進一步提高,例如,鄭百文回購案中原本還有32名投資者與原告的情形相同,但由于他們沒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致使因訴訟時效過期而喪失了獲得賠償的資格,令人惋惜。據記者了解,象鄭百文這樣的情形出現在很多證券民事賠償案件中。很多投資者在維護自己權利時,總是采取“觀望”的態度,只有看到“成果”才會行動,這種“被動”的態度往往使得很多投資者都喪失了維權機會。因此,投資者建立積極主動的維權意識也是加快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發展完善的重要一方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