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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離場加劇股市震蕩 央企投資管理左右為難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6日 14:31 中國經營報

  作者:楊筱

  繼不久前上海市出臺《上海市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之后,上周有消息稱,監管部門正在起草“中央企業投融資監督管理辦法”,下半年有可能推出,《辦法》對央企“非主營業務投資”將嚴格管理,采取核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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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記者隨即就此向有關部門求證,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委員會相關部門表示,“目前還沒有得到這方面的信息”;但據記者的采訪觀察,消息影響已經在市場上顯現,而相關專家對用“堵”的方式管理央企投資,頗多質疑。

  上海《辦法》引發群羊效應 企業理財資金急速離場

  盡管上海市國資委已經強調:市場對《辦法》有“誤讀”,《辦法》“并非一刀切,更不是嚴禁,而是針對不同企業、不同經營狀況下的金融投資進行不同程度監控,”但是已經弱不經風的市場,依然對此做出了迅速反應。

  深圳一家券商資產管理部門人士告訴記者:上海《辦法》出臺后,上海客戶受到影響毋庸置疑,一些非上海企業也開始擔心該《辦法》會產生示范效應,導致本省或全國出臺類似規定,從而引發企業理財資金大面積離場風潮。有的甚至表示,只要能將本金收回,利息都可以不要了。

  一位證券業內人士分析,目前企業普遍擔心,如果本省或全國出臺類似規定,意味著自己的委托理財資金面臨清查;即使相關規定暫不出臺,在目前已經風聲鶴唳股市,委托資金的投資風險也越來越大,因此越早收回資金越安全;此外,股市持續低迷,加上監管部門不久前清查國債回購,不少券商資金鏈已經極度緊繃,突然遭此“擠兌”之風,無法立即歸還客戶委托資金,更加劇了委托理財企業的恐慌。

  該人士透露:目前,國債回購是他們的主要“難題”之一。券商挪用企業委托國債進行回購交易已經是公開的秘密,現在客戶集中要求將委托國債的投資收回,券商壓力很大。不少券商只能大量進行資金拆借,但拆借資金期限短,部分券商已經在斬倉還錢。

  據估計,券商理財資金不會低于800億元,企業資金離場引發的市場震蕩可以想像。

  投資渠道有限監管困難 企業資金入市堵不如疏

  某股份制銀行理財中心人士對記者分析:做股市投資短平快,做成了利潤很高,通過股市獲取高額回報是大多數企業的重要理財選擇。在一些上市公司年報中,非主營業務收益已經大大超過主營業務,其中股市投資收益占了很大比例。

  該人士告訴記者,目前銀行方面的公司理財業務限制很多,可行的只有國債回購等幾項。該銀行曾經開展過委托債券市場買賣,事實上以企業自營為主,但銀行有一個保底承諾,但去年已被叫停了。因此,企業理財途徑非常有限,選擇股市投資已經是國企理財公開的秘密。

  中國投資協會副會長劉慧勇表示:對于企業來說,資金投入隨買隨賣的二級市場,與企業的長遠發展是有距離的,但關鍵的問題在于國企投資應該有個出口。對于不少企業來說,在本行業挖掘擴大再生產利潤非常有限,而跨行業進行風險投資、委托貸款等等相關政策法規還沒有健全。在投資渠道十分有限的情況下,部分閑置資金進入股市對于企業資產保值是有益的,完全“堵”住并不可取。

  對于限制央企資金進入股市的傳言,民生銀行某分析人士表示:單純的“堵”可能不是辦法,只要股市向好,資金還會“繞道”進入,企業可以委托其他機構投資股市,比如信托、基金、投資咨詢公司等等;而現在各種信托、投資公司為了爭取客戶,也紛紛以保本承諾為誘餌,即使為規避監管明里簽一份沒有保本承諾的合同,暗地里仍然搞另一個保本合同,這些“暗道”防不勝防,很難監管。

  顧及造成市場沖擊 辦法出臺需要選擇時機

  天一證券研究所研究員丁成表示,1999年左右,國家明文允許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上市公司這三類企業的資金進入股市,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相反的禁止投資的法規出臺,上海市《辦法》出臺,也是在蘭生、德隆等問題暴露出來之后,本意在加強國有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安全,而不是單純限制。如果企業資金真的全部撤出來,對股市影響很大。對企業資金投入進行限制是不明智的,應該由公司根據自己情況來決定投資。國資委應將重點放在規范國有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加強對國有企業的審計上,而不應過多地干預企業的具體運營。

  安邦分析師陳偉表示:如果僅從國有企業資產安全角度來看,對于國企資金進入股市、委托理財等行為應該進行規范。但是,目前股市非常低迷,監管層在近期出臺限制國企資金進入的規定,對于股市沖擊太大。因此,法規出臺時間應該有所考慮。

  截至記者發稿時,有關“央企投融資監督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出臺時間尚未有確切消息。可以推測的是,監管部門目前疑慮問題包括:對央企“企非主營業務”投資限制具體程度、“管理辦法”推出時機的選擇等等,市場在拭目以待。

  《上海市國有資產營運機構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關于投資規定要點:

  為了切實保證企業確實把精力放在主業上,為了防止投資再次分散,《辦法》要求企業必須于每年的第4季度向上海市國資委提交企業下一財政年度的投資計劃方案,市國資委還將按投資是否符合國有資產布局、是否存在重復投資以及投資規模是否與融資能力相符等原則,進行審核及監督。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所謂嚴格限制國企投資期貨、股票和委托理財也并不是“一刀切”,不是意味著今后絕對禁止企業在這些領域進行投資,只是針對不同企業進行不同程度的監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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