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市場臉色 做服務文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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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20日 17:21 21世紀經濟報道 | |||||||||
經濟景氣循環,如潮起潮落。 年初,國務院在《關于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中,明確闡述“繼續大力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穩步開展基金管理公司融資試點”等意見,給基金業的發展帶來新契機。
6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法》下稱《基金法》開始實施。伴隨《基金法》生效之際,商業銀行欲撞券商、信托公司獨守基金管理公司發起人的菜園,機構投資者則想在“封轉開”中分食所得,而基金管理公司因20%的國債投資設防的取消而將調整品種結構。這些構成基金業的政策利好。中國資本市場是一個資金推動型市場,而支撐市場的力量是政策,往往政策這只“看得見的手”導引市場得出多解的答案。 不可回避的是,在基金相關政策向好之際,投資者卻看夠了市場的“臉色”,上證綜指及深成指從4月初高點到現在,輕松折去近二成;從單只基金發行規模突破130億大關漸近浮腫,到基金發行后便跌破面值,投資者受盡歷練。 在復雜的基本面下,《21 世紀經濟報道》推出“贏基金”猶如在浪尖弄潮!摆A基金”旨在不成熟的市場中倡導建設性,在較成熟的市場中尋找理性。 基金投資是追求資本長期穩定的增值,實則讓期冀在短期內暴富的人郁悶不已。從理論與實踐兩面看,市場的系統性風險可以通過長期投資來消蝕掉。《投資基金法》明確地規定了基金管理人的首要職責是為投資者利益最大化服務,而不是穩定市場,這也契合基金的長期投資大思路。 那么,說到底基金業拒絕浮躁,服務基金行業的“贏基金”自然會體現它理性的一面,擠出浮躁。 具體來說,“贏基金”定位在服務基金投資者、服務基金大行業。在做足服務大文章的同時,要堅持客觀公正原則,保證基金“贏基金”的公信力!摆A基金”強調深度性、建設性、專業性。“贏基金”服務于基金投資者力求以客觀指導投資為主,信息涵蓋面大。 細分一下,在本期專題推出以后,“贏基金”頭版以基金行業的重大事件新聞、焦點問題的事件性報道、解釋性報道為主;二版詮釋業界,參透利益各方博弈的繽紛的基金大市場;三版關注行銷,對于基金公司而言,是基金的營銷,對于投資者而言則是購買基金的指南;四版落腳在趨勢觀察。 市場從不缺少喧囂,關鍵在于要鬧中取利,贏得收益。“贏基金”有信心、有實力伴隨行業一道成長。如同投資人應該抱著長期投資理念,避免短線炒作,順其自然發揮時間的復利效應一樣,“贏基金”要享受基金市場的復利收益。 與基金大法同月面世,相信“贏基金”會討個好彩頭。 編者按 時至今日,《證券投資基金法》構建的法規體系仍充滿迷局。 新大法與老規定之間如何實現無縫對接﹖ 封閉式基金問題是否能夠平滑轉為開放式﹖ 商業銀行參與基金業為混業經營破題? 基金投資國債20%比例是否會真的取消? “1+1”政策走向何方?等等。 種種困惑,何處求解? 《21世紀贏基金》試圖為此做答。 他們不是智者斗士,別指望他們能運籌帷幄,決勝千里之外。不是因為他們不夠智慧、勇敢,因為這片天對于他們同樣無情,視他們如芻狗。他們也要將無限的可能性,貼在額頭上,不停地敲擊地面,才能把它刻在地上。為此,每次變天時,他們中總會有人倒下。 他們曾有過一時的強壯,短暫的風光,也有過脆弱得不堪一擊。昨日還雕梁畫棟,今天就成了陋室空堂。時而他們講述著神話,享受著推崇與景仰;時而他們是罪人,遭受著鄙視與唾棄。為此,他們努力過,抗爭過,他們也墮落過,頹廢過。 但,他們不是魔鬼——沒有掠奪資源,沒有大規模破壞生態,偶爾失誤,也努力予以修復。他們與監管者、追隨者一道,在灌溉、在耕耘、在培育著天空下高原荒漠中的綠洲。 這是一片什么模樣的綠洲啊? 面積很小,有如彈丸之地,風沙肆虐,時隱時現。 這里的草木尚未繁茂,卻顯示出頑強生機。曾經的破壞,使她看起來會變成荒原,但草又綠了,樹林還在生長。 漸漸,這塊綠洲的土地變得豐腴,水草更加肥美,面積不斷擴大。 漸漸,這塊綠洲,成為避風港,高原荒漠中的希望。 雖然綠洲大了,成為左右高原生態的重要力量,雖然天語者們理智了,不再像從前那樣輕易犯混,但威脅仍在,誘惑仍在,問題仍在。他們時常處于欲語無聲的境地;追隨者對他們還未完全信任,懷疑與贊揚的奏鳴中,他們時常會失去方向;即使是他們自身也尚未完善。 德不孤,必有鄰!天語者們需要援手者。綠洲需要橋梁。 橋梁不是架設在一個綠洲與另一個綠洲間,也不是建設在綠洲的河流上,而是要架在監管者與天語者、天語者與追隨者的心中。 于是,我們——媒體,旁觀者中的一員,血脈賁張,試圖擔當起援手者的責任;挽起衣袖,著手建造綠洲中的橋梁。 我們舉手擂天,星辰沒有為我們提供援手者的范本;我們跺足錘地,大地沒有記錄著橋梁的藍圖。 我們撲向鍵盤,彈奏起未知的旋律。這條路上,我們注定不會孤寂,所有的點點滴滴和那些醉人卻可能心痛的故事等待著我們一一記述。 號角已經吹起,沒有鮮花簇擁,沒有掌聲歡送,我們啟航,帶著心愿,帶著夢想。 前行者已行,未行者將行,這條路上,我們注定不會孤獨。祝愿我們:一路走好! 透視基金大法 廖 海 2004年6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稱《基金法》)正式生效。 《基金法》頒布實施以前,調整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法規主要是1997年的《證券投資基金暫行辦法》(以下稱《暫行辦法》)和2000年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試點辦法》(以下稱《試點辦法》)。 與《暫行辦法》和《試點辦法》相比,《基金法》進行了大膽的創新。 保護持有人利益 《基金法》開宗明義地將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作為其立法目的,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是基金立法的重中之重。 《基金法》對基金持有人的保護做了具體化的制度安排,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加具體、全面、有可操作性。 例如,規定并完善了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條件、程序和決議內容;加強并細化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職責;進一步突出強調基金財產的獨立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民事賠償責任、交納罰款、罰金的,應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等等。 其中,對基金持有人大會問題的規定最有新意。 《暫行辦法》和《試點辦法》雖然規定了基金持有人的權利以及應當召開基金持有人大會的情形,但是均沒有具體規定:基金持有人如何行使權利?如何召開持有人大會? 《基金法》在這方面做了很大的創造性的規定。 首先,明確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的法定事項,如提前終止基金合同、基金擴募或者延長基金合同期限、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 其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義務召集基金持有人大會。但如果二者都拒絕召集,持有基金份額10%以上的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這就改變了以前存在的持有人行權不能的狀況。 最后,對于基金持有人大會的召開方式、召開條件和表決方式做了明確的規定。 《基金法》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較為分散的特點,規定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以采取現場召開方式召開,也可以采取通訊等方式召開。 關于召開大會的條件,從保護廣大個人投資者的利益出發,規定代表50%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對于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提前終止基金合同等重大事項的表決,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通過,其他表決事項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通過。 法律關系界定為信托關系 《基金法》將證券投資基金各方當事人之間的關系定義為信托關系,其中基金份額持有人為委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為共同受托人,分別承擔受托職責。 法律關系明確后,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便可以依據《基金法》確定,對《基金法》未作規定的,依據《信托法》來確定。 這樣,基金管理公司在發起設立基金、律師在審閱基金法律文件、法官在處理證券投資基金法律糾紛過程中就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可以合理地預測和評估基金運作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主要股東范圍擴大 在基金管理人的設立條件問題上,《基金法》較以前的規定有了較大的變動。 《暫行辦法》規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只能是證券公司和信托公司。 但《基金法》擴大了基金管理公司主要股東的范圍,規定: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的公司都可以成為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東。 這樣,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機構都可以作為主要股東發起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據媒體報道,目前,銀監會正在制訂有關管理辦法,已經有數家商業銀行正在積極籌備設立基金管理公司。 同時,《基金法》還放寬了基金托管人的條件限制,取消了注冊資本不少于80億元人民幣的要求,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基金托管人數量少、競爭不夠充分,由此導致服務質量難以令人滿意的現狀,這必將進一步推動證券投資基金的發展。 對基金管理人主要股東范圍的擴大意味著將有更多的金融機構發起設立更多的基金管理公司,這對那些新近成立的比較年輕的基金管理公司而言可以說是個“噩耗”,但從監管者的角度來看,具備一定規模和實力、經得起激烈競爭的基金管理公司能夠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才是我國證券市場所需要的機構投資者。 明確同業禁止 《基金法》對基金從業人員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高管人員資格條件和資格管理做了嚴格的要求。 例如,嚴格規定了不得擔任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從業人員的情形,嚴格規定了擔任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高級管理人員的條件。 《基金法》對同業禁止的問題作出了更加嚴格的限制!稌盒修k法》僅規定,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行政上、財務上相互獨立,其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在對方兼任任何職務。 但《基金法》在這方面的規定是: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任何職務。 可見,同業禁止的范圍擴大了,由高級管理人員擴大到基金從業人員,同時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人員不得互相兼任職務擴大到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管理人都不得相互兼任職務。 這一規定不僅約束了基金管理人的專職從業人員,而且對基金管理人的獨立董事也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關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董事人選制度的通知》中規定獨立董事就職的基金管理公司的數量不得多于3個,但根據《基金法》的上述規定,一個獨立董事只能任職于一個基金管理公司。 這些規定均有助于基金管理公司的規范運作,對保障基金業的長期健康發展起著根本性的作用。 明確責任 《基金法》對基金管理人與基金托管人的職責也做了明確的約定。 《基金法》第83條規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職責的過程中,違反本法規定或者基金合同約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分別對各自的行為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共同行為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該條款是針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間受托事務的相互分工的特殊性,對管理人、托管人的連帶責任做了不同于《信托法》的規定。此外,還有一些規定,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責任承擔方式做了不同于以前的規定。 《試點辦法》規定:基金單位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公告、予以糾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因基金單位計價錯誤給投資人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證監會的相關規定,基金單位的凈值應由基金管理人進行計算,再交由基金托管人復核,之后才能對外公布。也就是說,計價錯誤可能發生在基金管理人,也可能發生在基金托管人。但根據上述規定,無論過錯在誰,都由基金管理人統一對外承擔責任。 而《基金法》在此問題上的規定是:因基金份額凈值計價錯誤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損失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賠償。 據此規定,在基金單位計價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應承擔連帶責任。這無疑加重了基金托管人的責任,可以督促其更好地履行基金單位計價的審核義務。 (作者: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