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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急入基金業 基金公司面臨“生死符”?


http://whmsebhyy.com 2004年06月09日 07:51 21世紀經濟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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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報記者 汪濤上海報道

  幾乎是一天之間,商業銀行和基金公司的關系變得微妙起來:銀監會主席劉明康對醞釀和研究商業銀行設立基金公司公開表態的威力無疑是巨大的。

  在不久前召開的“2004年在華外資銀行會議”上,劉明康表示,正在醞釀和研究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準入問題,并鼓勵有經驗的外資銀行或者外國基金管理者以戰略投資者角色積極參與其中。

  對于把持10萬億居民儲蓄存款的商業銀行的“駕臨”,部分基金公司“受寵若驚”地意識到這是壯大實力的機遇,另一部分基金公司則非常清楚,這種機遇的另一面就是生存的危機。

  商業銀行若能成功介入基金公司,意味著混業經營大門的開啟——這是隱藏在劉明康一席言談背后的曙光。

  而讓劉明康底氣十足表態的動因是新近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法》、已經實施的《商業銀行法》和正在修改的《證券法》,法律的修訂,讓混業經營打開了一扇天窗。

  基金公司業務模式“大手術”

  基金公司是張年輕的面孔。1991年10月,“武漢證券投資基金”、“深圳南山風險投資基金”的成立宣告我國基金業的正式起步,經歷幾年不甚規范的發展,1997年11月,國務院頒布《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老十家”基金公司破繭而出。

  此后,從2000年的“基金黑幕”到2004年基金法的正式實施,坎坎坷坷中基金業穩步成長。十幾年的發展,基金公司逐漸形成了相對完善的業務模式。

  一直以來,把商業銀行和基金公司聯系在一起的是業務紐帶——托管和銷售。商業銀行若真能介入基金管理公司,這條紐帶將更加緊結堅實。

  在基金銷售上,銀行擁有豐富的網絡資源,銀行在基金銷售上的結果基本上決定了一只基金總體的銷售狀況。

  開放式基金的托管行一般是該基金的主代銷行。截止到2004年2月,具有基金托管資格的8家銀行中,工商銀行總計代銷479.5億基金份額,建設銀行(326.51億)、交行(308億)、農行(302.2億)、中國銀行(254.89億)、招商(78.43億)、浦發銀行(25.72億)、光大銀行(10.65億)分列二到八位。

  目前,商業銀行出于對核心客戶的保護,在基金銷售上給基金公司的普遍感覺是“誠意不足”。如果變成基金公司股東,商業銀行將會一改以往的顧慮,充分發揮網絡、資源優勢,直接將基金銷售業績列入考核指標,“全天候”為基金銷售提供便利。相應地,基金公司管理規模擴大的同時,商業銀行也將獲得豐厚的回報(與其投資相比)。

  一直以來,基金公司希望在新業務,諸如抵押貸款(基金的抵押貸款和基金公司的股票抵押貸款)、貨幣市場基金的支付功能、債券基金運作、開展QDII業務等的開拓上取得突破,但苦于銀行的支持力度不夠,這些新的業務更多的只能待字閨中。

  南方基金一位高層認為,“商業銀行的介入將在業務創新拓展上給予基金公司大力支持。”

  以基金公司重金力推的企業年金業務為例,企業年金業務劃分為三塊:帳戶管理、托管和投資管理。

  銀行理所當然地承擔了托管人的責任,帳戶管理人則只有銀行和保險公司有實力承擔,而“積極”地想成為投資管理人的基金公司,卻只能相對被動地等待著帳戶管理人向委托人推薦。

  如果商業銀行和基金公司連為一體,則可以在帳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三塊業務上實現“一條龍服務”。

  基金換代

  對應著業務模式的可能變換,基金公司格局的轉變似乎不可逆轉。

  從2001年華安的一枝獨秀,到2003年博時的風光無限,南方、華夏、博時等公司基本奠定了基金第一集團的地位。

  進入2004年,中信、海富通等新基金公司異軍突起,海富通收益增長基金和中信經典配置基金首發規模雙雙超過百億,讓老基金五年積累下來的規模優勢蕩然無存。

  “基金公司進入了品牌競爭時代,沒有哪家公司有絕對的優勢。”南方基金一副總表示,“在這個群雄逐鹿的時期,商業銀行的介入是決定性的,哪家基金公司能夠借助銀行的力量脫穎而出,將一舉奠定其‘江湖地位’。” 

  商業銀行參與基金業的方式,一是發起設立、二是收購現有基金公司。

  “發起設立新的基金公司,商業銀行需要大量的人力資源,組建一支成熟的團隊需要較長時間,因此,在巨大的人力成本和時間成本面前,大部分銀行傾向于直接收購。”中國銀行一位人士認為。

  自從2003年下半年,在監管層默許下,商業銀行和基金公司就參股問題悄悄接觸,四大商業銀行都物色了目標,某些銀行和基金公司的談判甚至比較成熟。據悉,至少5家基金公司與中國工商銀行有過“親密的交流”。

  基金公司走到了飛黃騰達和虎落平陽的分水嶺,在爭取商業銀行支持的同時,一場控制權大戰就在眼前。

  “一方面是基金公司的發展,一方面是控股權的變化,股東必須作出抉擇。相信商業銀行特別是四大行的目標一定是控股。”天同基金人士認為,“出于戰略考慮,商業銀行主要考慮成熟的基金公司。”

  屆時,基金公司的層次將得到定格,幸運的基金公司過上“幸福快樂生活”的時候,大多數基金則必須為了有限的生存空間進行激烈的搏殺,弱者將可能出局。

  這還不是基金業“洗牌”的全部。

  劉明康關于“鼓勵有經驗的外資銀行或者外國基金管理者以戰略投資者角色積極參與其中”的表示,意味著更多海外銀行將進入基金業。此前,巴黎銀行、荷蘭銀行等海外銀行已經以合資基金的方式進入。

  商業銀行與大基金公司及海外銀行的聯手,留給小基金公司的空間將十分有限。在這一背景下,小基金公司的命運就更值得關注。

  目前,包括正在籌建的基金公司共40多家,局限于股東實力,許多小基金公司在托管行、產品審批上已經“逐襟見肘”。

  “大多數基金公司的生存環境將日趨嚴峻。這個市場不相信眼淚,不會留給太多小基金公司廣闊的生存空間,優勝劣汰在所難免,短期來看,基金業將經歷陣痛。”泰信基金人士表示。

  “混業”底氣

  “商業銀行介入基金公司更深層次的意義是混業經營即將邁開歷史性的第一步。”光大銀行人士表示。

  事實上,劉明康講話時,距《證券投資基金法》6月1日正式實施僅數日而已。

  對基金公司主要股東的要求,《證券投資基金法》如此框定:“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托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最近三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于三億元人民幣。”銀行沒被排除在基金公司股東之外。

  有了《證券投資基金法》的“支撐”,銀監會說話有了底氣,而已經實施的《商業銀行法》和正在修改的《證券法》兩部法律對混業的松動,使得銀監會更加底氣“十足”。

  2004年2月實施的《商業銀行法》給混業經營埋下伏筆。

  修改之前的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從事信托投資業務和股票業務,不得投資于非自用不動產投資”、“不得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

  三個“不準”,將實施混業經營的法律空間全部封死了。

  經過艱苦討論后,最后通過的商業銀行法將這條修改為:“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托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營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是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正是這個模糊的規定給了混業經營運作的空間。

  全國人大財經委副主任委員、《證券法》修改領導小組組長周正慶曾表示,新的商業銀行法給混業留下了法律空間,將來凡是經過國務院批準的事情,像商業銀行搞中間業務、新品種開發等,都可以逐步實施。

  同時,正在進行的《證券法》修改對混業經營爭辯激烈。

  “修改稿對《證券法》第六條‘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原則性規定取消,修改領導小組基本達成一致。”一位知情人士透露。

  此前,對于《證券法》修改,周正慶表示,最大部分將是分業和混業的問題,這部法將會借鑒《商業銀行法》為混業經營預留空間的經驗,修改得更好。

  但是,證券法的修改和商業銀行法類似,只能給混業經營留下空間,在具體定義上,由于分歧過大,同樣將不作清晰介定,該人士表示。

  混業經營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機構的業務互相滲透、交叉,而不僅僅局限于自身分營業務的范圍,混業經營已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

  從上世紀80年代開始,我國實行混業經營,銀行可以經營信托、證券等業務。

  自打出現了房地產熱和證券投資熱,從1993年7月開始大力整頓金融秩序,并在1993年年底,實行分業經營被正式提出。

  1995年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的立法形式確立了我國金融業分業經營的格局。

  幾年來的實踐證明,堅持分業經營和分業管理的原則,對于規范我國的金融秩序,降低和化解金融風險等發揮了重要作用。而從長遠看,分業經營的目的是保持穩定和便于控制,只是一種權宜之計。

  華東政法大學教授吳弘認為:“我國是為數不多實施分業經營的國家,面臨著加入WTO的現實狀況,金融業從分業經營走向混業經營,應該成為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的必然選擇。”

  但實際上,必然的未必是現實可行的。

  “對于商業銀行發起設立基金公司,乃至在混業經營上,銀監會和證監會兩大監管部門尚未進行正式溝通。”一接近證監會人士表示,“混業涉及到保險、信托、證券、銀行等,商業銀行能否成功邁出第一步,在監管體系上,需要充分的磋商。”

  這正是問題的關鍵,混業問題已非一個部委所能解決,需要多個部門的聯合行動。在聯合的過程中,各方的利益如何協調將成為“談判”的焦點。

  繼去年貨幣市場基金等問題,銀監會、央行、證監會等部委幾輪溝通后,今年2月,國務院九條意見的頒布翻開資本市場新一頁,各部委已由原來的博弈走向了聯合。在這一基調基礎上,混業問題能否再現往日的喧鬧,尚未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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